质量、安全专检和联检重在监督与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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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质量、安全专检和联检重在监督与纠正 质量、安全专检和联检发现问题只是施工管理过程工作中实施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而落实问题整改、消除风险隐患才是检查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检查过程来说,事后的监督与纠正则尤为重要 一、施工检查的现状 1.重检查轻整改。在当前施工管理过程中的检察环节,经常遇到由各种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并且已成为施工管理过程中的普遍现象。没有哪次检查过程中不发现一点问题,没有发现那个施工现场不存在一点问题。每年上级有关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来开展方方面面的合规性检查,公司更是如此,日常监测、专项检查、联合检查持续不断

2、,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不合规规问题能够加以指正,提出整改要求。但在检查结束后,往往出一个报告了事,对整改落实情况作重视不够,事后监督与纠正乏力。 2.整改落实不到位。由于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不到位,甚至干脆不整改,一方面造成检查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风险隐患不能有效排除。导致一些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这已成为施工管理中的一大弊病、顽疾。有的工地不重视问题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往往是找理由开脱和解释,总认为自己有客观原因和实际情况,整改效果难以保证;有的工地对会议或文件通报不是涉及本工地的问题,就置若罔闻,不去理会,不进行深入剖析,不进行自查自纠,不利用问题进行反思和警示,不能拿出得力

3、的措施有针对性地来正本清源,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风险隐患始终没有消除,更无法实现施工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3.责任追究不严。对发现问题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不力,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不到位;是导致一些问题隐患屡禁不止重要原因之一。责任追究效率大打折扣,影响了制度的威慑力。 二、加强监督与纠正工作的思路 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好坏反映了一个公司管理者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最终将反映出这个公司工程施工管理水平的高低。因此,要把对检查发现问题的纠正整改,作为落实施工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纠正和防止重查轻改、敷衍应付、一报了之、形式整改等问题,真正把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等各项工作

4、落到实处,切实通过检查监督的过程来发现问题,纠正整改问题,消除风险隐患,达到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的目的。 1、建立监督纠正管理长效机制 整改是监督纠正的具体落实,要长抓不懈,建立整改工作责任、整改情况后续跟踪、整改情况确认、整改情况定期通报等四项整改制度,切实抓好监督纠正的落实工作。 (1)整改工作责任制度。一是实行“主管”负责制。公司主管副总、各部门部长为监督纠正工作的责任人,主要负责整改工作的安排、督促、落实,对问题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到人;二是确定问题整改责任人。要根据存在问题的环节和部位,逐项落实问题整改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所存在问题隐患的整改工作,并按时上报整改报

5、告。监督纠正责任人要充分了解整改进度和遇到的困难,协调解决整改工作遇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2)整改情况后续跟踪制度。按照“谁牵头检查、谁跟踪整改”的要求,加大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跟踪力度。督促被查单位制定整改措施,逐条落实检查意见书的整改要求,按时上报整改报告,确保检查改进措施得以实施,降低风险,并对整改结果的跟踪复查要作为下次检查的内容。 (3)整改情况确认制度。一是确认问题整改。工地的问题整改由施工人员、班组长、质量(安全)人员、技术负责人、工长和项目经理层层确认,如不按要求进行整改,则层层追究责任;二是上报整改报告。被查单位要及时落实整改,按时上报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内容要全面,要

6、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条阐述整改结果(已整改、正在整改、无法整改、未整改等)、对未按期整改的问题,要说明原因,明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4)整改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对工地整改情况进行通报,对因主观原因未及时整改的单位及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 2、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责任追究要坚持双线问责、上追两级的原则。 (1)加大对问题直接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加大问题整改和查处力度,坚决执行“谁不落实、落实谁,谁不处理、处理谁”的原则,对问题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尤其对严重违规违纪、屡查屡犯、整改不力的问题责任人,要加强查处力度,从严处罚,决不姑息。坚持做到“三个不放过”,即存在问题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整

7、改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检查人在发出检查整改意见书时要对确认的相关问题的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要求被查工地对当事人进行查处,并跟踪监督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检查人没有提出处理建议的,被查工地也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处理情况要及时报检查人。 (2)严肃追究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处理违规责任人的同时要上追两级直线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加大对项目部处理违规隐患问题的督查督办力度,对在规定限期内未做出处理整改的、处理结果失之以宽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管理责任。 要通过加大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特别是要通过建立整改责任制,促进问题的整改,切实提高整改效率。要确保施工管理中存

8、在的违规问题在检查中能够及时被发现,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被整改,真正达到通过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问题,消除操作风险隐患、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的目的。 第二篇: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9、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的机构与人员,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分别简称质监机构、安监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安全生产行为及工程实体的质量和安全生产防护保证措施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以下分别简称质监人员、安监人员,统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

10、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及业务指导。 对初次考核合格的质监机构与人员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质监机构考核证书和质监人员资格证书;对初次考核合格的安监机构与人员,颁发全省统一的安监机构考核证书和安监人员资格证书。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合并设立的监督机构,应同时取得质监机构考核证书和安监机构考核证书。 第六条省建设厅对考核认定的质监机构、安监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对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安监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市州质监机构、安监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

11、、安监机构应对所辖县(市)的质监机构、安监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应对其质监人员、安监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每年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质监机构、安监机构验证考核和质监人员、安监人员岗位考核的基础资料,各市州负责绩效评价的单位应及时将监督机构与人员的绩效评价结果报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质监人员、安监人员的上岗培训,对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安监人员每年组织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适时组织开展相应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质监人员、安监人员岗位考核内容。 第七条未取得相应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的监督机构不得从事建

12、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督;没有取得相应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八条质监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省和市州质监机构的质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级质监机构的质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

13、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 (一) (二)中 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 (一) (二)中1条件限制。 第九条安监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省和市州安监机构的安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级安监机构的安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4、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 (一) (二)中 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施工、监理等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 (一) (二)中1条件限制。 第十条质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质监人员: 1、省和市州质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不少于9人;县(市)质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质监人

15、员不少于3人,且经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数量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75%。 2、质监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及市政工程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 3、质监人员数量基本满足本地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同级质监人员的考核认定资格,熟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1、省和市州质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10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2、县(市)质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3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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