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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金融在国内外的实践及主要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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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金融在国内外的实践及主要模式分析 一 “三农”金融在发达国家的实践以美国、法国、日本、德国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金融体系较为成熟,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特征明显,农村居民收入较高,征信体系较为完善在这样的环境下,一般性质的商业金融能够为农村、农业、农民提供较为规范化、流程化的金融服务,这些商业化的服务亦能够满足农村的基本需求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政府政策也为农村金融提供了补充性支持一)美国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多元复合型、完备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是其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美国农业金融组织体系以商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和个人信贷为基础,以发达的农业合作信贷系统为主导,以政府农贷机构为辅助,形成了一个分工协作、相互间密切配合的立体化网络首先,美国的农村商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两类在美国,农贷业务占据了商业银行业务相当大的比重,完全不经营农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几乎没有,特别是处于小城镇、贴近乡村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都能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有的银行涉农业务占全部业务的一半以上商业银行在乡村地区具有较多的分支机构,贴近农民,农民和银行之间容易增进相互间的了解,银行容易掌握贷款者的信贷条件,从而便于风险控制;而作为资金需求方而言,美国的特色是农场主的规模化经营,农场主的固定资产容易达到商业银行的一般信贷条件。

其次,美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是在政府领导和资金扶持下,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由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合作社银行三大系统组成,统一由联邦政府委托农业信贷管理局领导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共同解决农民多样性的信贷需求难题例如,联邦土地银行系统只办理长期不动产贷款,主要服务对象是农场主,贷款期限通常为5~40年;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则旨在解决农民中短期贷款难的问题,一般以提供一年期以下的贷款常见;而合作社银行系统则专门为农业合作社提供服务,能够提供不同期限和用途的贷款最后,美国具有一个分工合理、相互协调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它包括由国会扶持的小企业管理局和由政府(农业部门)扶持的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农村电气化管理局,这些由联邦政府根据《农业信贷法》而主导建立起来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直接贷款此外,农业保险对于美国的农业金融活动而言,也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它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代理,对于涉农领域的业务,政府给予经营管理费和保费补贴等支持美国涉农金融体系的发展主要有以下鲜明特色1)政府给予农村金融市场强有力的支持尽管美国农业现代化水平很高,但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难料、投资回报期长等固有缺陷会制约其金融供给,由此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运作需要政府的支持。

尤其在农村信贷发展初期,政府给予了大量的拨款,据统计,联邦土地银行初始股金的80%来自政府财政拨款2)金融供给主体多元化,分工合理、形成互补商业银行、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间信贷银行、政策性机构等均具有各自系统针对农业领域的主打服务领域,相互补充,形成完备的金融服务供给体系,保证了全国“三农”金融的顺畅运行3)具有健全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美国市场经济较为发达,农村金融领域也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联邦农业贷款法案》《农业信用法案》等都是专门针对农业的金融法律体系,并且其他的经济法律规范也有涉及对农业领域的相应规定,使得农村金融活动的运行有法可依二)法国农业在法国经济构成中占有较大的份额,农业生产水平处于西欧前列这与法国农村、农业金融体系的发展健全以及高效率的运作分不开在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信贷互助银行、土地信贷银行、平民银行、农业保险机构等构成了完备的正规金融组织体系这些除保险公司外的涉农金融机构尽管从名称上看,均叫作银行,但它们相互之间却往往有着较大的区别例如,有的是属于在政府的支持下逐级建设发展起来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的具有政策性银行和行政机构的性质,而有的是属于互助性质的基层金融信贷组织,还有的是半官方性质的商业银行。

他们之间最大的共同点就是,政府在其中的参与度很高法国拥有发达的农村合作金融,最具特色的组织形式是半官半民模式的互助银行模式,它由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和中央农业信贷银行三个层次构成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是最基层的农业信贷组织,具有最为明显的互助合作性质,最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农民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和中央农业信贷银行的行政层级依次提高,后者是全国性农业合作金融机构,受农业部和财政部的双重领导,其资金来自政府拨款、央行和社会捐赠等渠道,并负责逐级向下级机构分配整个农业信贷银行三级系统涉及的业务范围广、经营方式灵活多样,与政府产业发展政策相得益彰土地信贷银行也是一家半官方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向涉及土地购买、农业生产设备配置、住房及校舍建设等方面的融资提供贷款,并对特定的房屋建筑提供补贴和特别贷款平民银行也是纯粹合作性质的农村信贷银行,主要提供短期和中期借款,借款对象可以是农民,也可以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业者等农业保险机构也是法国涉农金融机构的一个重要补充,并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通常情况下,一般性质的商业保险由农民或农业企业自行参与,但对于难以预料的大型灾害造成巨大损失的情况,政府会通过特定的保险方式参与其中。

三)日本日本具有小农经营的历史传统,但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较为发达健全以合作金融为主导、以政策性金融为辅助、以政府补助为支撑是日本农村金融体系鲜明的结构性特征二战以后,日本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农协系统(农、林、渔业协同组合系统),以金融为主要手段对农村和农业提供包括指导生产、农产品销售、生产资料购买、保险信贷等全方位的服务作为农协办理的农村信用事业,合作金融是日本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支柱,其分支机构几乎覆盖了农村的全部金融市场,贷款总额占各项支农贷款的90%以上农协的信用机构有三个层次:基层农协信用组织、都道府县信用农业协同联合会(简称“信农联”)和中央级的农林渔业金融库(简称“农林中央金库”),组成了一个庞大的组织体系,能够为全国农户提供服务为了配合农协的金融服务功能正常运转,日本政府设置了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扶持合作金融的重要措施,已被体现在《农业信用保证保险法》中该制度由农户、农协、基层政府和省级政府共同出资构成信用基金,并由中央政府出资补助,对贷款农户进行担保,在授信人的回款不能得到保障时对其进行补偿这种农村金融信用保证体系的建设促进了金融机构对农户经营融资的持续稳定增加,加快了日本农村金融的商业化进程。

农业政策性金融是日本农业金融的辅助手段,以弥补合作金融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早在20世纪50年代设立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是日本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为日本的中长期农业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提供服务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日本政府于2008年将包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在内的四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合并,设立由财务省主管的日本政策金融公库,以事业部制的形式,由对应部门继续为农林水产等领域的经济活动提供服务其支农领域的信贷资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财政的资本金;二是财政借款;三是发行债券为了规范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运行方式,日本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与农村政策性金融相关的立法规范整体上看,日本政策性农村金融只起到辅助性的作用,但实际上对农村和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等相关领域的经济活动起到了较为重要的直接支持作用,更加重要的一点是,它通过支持合作性金融保证了对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和运行,也是政府支农政策和手段实施的一个重要渠道除了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以及一般性的商业金融外,日本各级政府还为农民和农业提供一定的补助,主要体现为利息补助和贷款担保四)德国德国是农村金融体系发展历史最长、运行较为成功的国家,形成了在政府倡导下,农民有序地自发组织建立,由合作金融占主导的层级分明、功能完善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和管理体系。

农村合作金融在德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不少人将德国视为合作金融的起源地,其规模也居欧洲之首德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主要由合作银行体系提供,该体系具有单元金字塔式的结构特征金字塔的最高层为德意志中央合作银行,其是全国合作金融组织的中央协调机关;中间层由区域性合作银行构成,都是中央合作银行的股东,但同时又是更基层的合作社银行形成的较高级联盟;最基层由成千家合作社银行、信用合作社构成直接面向农村和农业,与农户往来最为频繁的一层是基层信用合作社,它主要为信贷需求方提供短期和中期的信用,其绝大部分资金来自农户、小农场主、自由职业者、小企业主等中间一层的机构,即区域性和地区性的合作银行主要向基层信用社提供资金支持和短期再融资服务等,并包括一定的证券投资和国际金融业务;处在最高层的中央合作银行除了对下级提供指导和再融资业务外,还可开展多种相关金融业务对于金字塔式的德国农村合作金融供给体系,政府通过合理的监管来施加影响是其顺畅运行的保障正式的上级监管机构由联邦金融监察局和联邦中央银行构成,而合作社审计联合会则是合作银行机构最直接的监管者监管的形式一般是原则性的和调节性的,合作金融供给主体能够在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内开展业务,因此,整个系统的行业自律也较强,成熟的行业和组织管理体系也是德国农村合作金融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

尽管合作金融体系几乎能够为德国提供各种类型的农业贷款,但对于较长偿还期限的贷款,土地抵押信用(不动产金融)制度却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这种制度实际上也来自农村合作金融,只不过随着政府的介入调控和这种金融方式的不断自我完善,逐渐形成了有别于一般农村合作金融的组织体系和制度形式土地抵押信用一般向借款人提供10年以上的贷款,有的能达到70年,借款方可以是一般的农民,也可以是农场和涉农企业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联合银行、各级官办土地银行都能开办这类业务,并且相互配合,形成覆盖全国的土地抵押农业信用网络,为农业和农村发展提供长期金融支持二 “三农”金融在国外发展中经济体的实践(一)孟加拉国孟加拉国是世界上最贫穷,也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然而其独特的商业化小额扶贫贷款模式早已成为发展中国家广泛学习的榜样,其中,最令人称道的是业已成为孟加拉国乡村银行代名词的格莱珉银行20世纪70年代中期,孟加拉国遭遇了一场大规模饥荒,走出大学校园的尤努斯教授产生了将小额信贷发放给没有固定资产和田产的穷人的念头,1976年,他用自己的财产做了小规模论证试验,以微型信贷的方式出借给贫困妇女,得到了较好的反馈经过几年的试点,部分穷人收入状况得到改善,并且贷款的偿还率相当高,1983年政府正式批准设立了格莱珉银行。

格莱珉银行的运行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第一,从服务的对象看,主要是贫穷妇女即借款者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穷人,制度设计之初就规定“只有没有土地或者没有财产的贫困人口才有资格申请小额贷款”,而主要将妇女作为服务对象的主因很可能是制度设计者认为妇女在谨慎、节俭方面具有优势,同时女性地位亟待提升,给贫困女性提供信贷服务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她们的社会地位第二,从贷款模式上看,是无抵押的团体相互贷,贷款周期较短(一般为一年)、贷款规模较小、贷款用途主要为生产性项目,且贷款利息比普通银行贷款高第三,从配套服务方面来看,格莱珉银行为借款者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她们赚取收入的能力第四,目前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组织体系其最高管理和决策机构是设在首都的总行,主要负责筹款、与政府部门协调以及对下级部门的管理;遍布全国的借款小组和乡村中心则是其得以运行的保障和基础第五,经营方式不断革新在以为穷人服务为根本目的的基础上,拓宽业务领域,如形成灵活的贷款产品、有吸引力的存款产品、保险产品、养老产品、教育基金等,并推进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现代化等格莱珉银行对农村贫困人口出借贷款的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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