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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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来源:来自本人网络整理!祝您工作顺利!2021年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的公布与施行使得物业管理行业的标准运作有法可依 ,为建立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供应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大连市居住的各位,你们知道大连市的物业管理条例吗?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盼望大家喜爱。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经2021年7月31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全文,欢送阅读: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施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

2、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价格、民政、工商、建立、城建、城乡规划、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立的关系,帮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展监视管理。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

3、主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鼓舞依法成立物业效劳行业协会。物业效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标准经营行为,培训从业人员,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展业安康进展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师。 其次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 房屋的全部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承受物业效劳企业供应的效劳;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建议; (四)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4、(七)监视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用法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视权; (九)监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和用法;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履行物业效劳合同;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法、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打算和业主大会受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 (六)参与业主大

5、会时遵守大会程序; (七)向物业效劳企业供应详实、精确的联络方式; (八)承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其履行业主义务的监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打算: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 (五)筹集和用法专项修理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打算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打算前款其他事项,应当

6、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新建物业工程,包括分期建立和多个单位开发建立,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是,该物业工程规模较大且被市政道路分割或者独立封闭的,可以划分为假设干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新建物业工程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具体规划图上明确。 第九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房屋实际交付用法的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并预备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建立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三十日内,书面对物业

7、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报告,同时供应物业出售和业主入住明细、物业根本状况等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三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建立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的代表各一人共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或者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选定。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建立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未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报告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可以书面对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报告。符

8、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指导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建立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供应物业出售和业主入住明细、物业根本状况等材料。 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费用,由业主和建立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担当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定业主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法,组织推举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五)做好会议的其他预备工作。 前款第(

9、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争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看法。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详细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代为投票。 业主可以托付代理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托付书并依据托付内容进展投票表决。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业主大

10、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打算,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打算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业主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应当依法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组成,详细人数依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状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供应效劳的物业效劳企业任职。 业主大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应中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

11、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打算,从候补委员中根据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业主; (二)模范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及其他业主义务;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肯定的组织力量; (四)具备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专业学问; (五)身体安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状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12、,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中应当载明业主大会成立状况、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各项表决结果。备案材料齐全的,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备案回执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师。 业主委员会的印章刻制,根据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或者经业主委员会打算,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是,已经业主大会打算的事项,在下次业主大会定期

13、会议召开前,不得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打算。 物业管理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派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申请,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召开。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打算事项,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施行状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 (三)准时理解业主、物业用法人的看法和建议

14、,把握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怜悯况; (四)监视管理规约的施行; (五)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作出打算应当经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书面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打算应当自打算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后生效。 其次十条 业主委员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予以改选: (一)过半数以上委员不履行职责的; (二)屡次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又不整改的; (三)做出违法或者错误打算,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或者拖延改正的。 业主委员会不召集业主大会改选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申请,物业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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