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终止的审批 民办学校终止办理程序 一、民办学校提出终止申请 二、依法组织财务清算 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等组成清算组,在当地公开媒体发布清算公告,清算期不少于45天 三、清算组向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附刊载清算公告的报刊) 四、审批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终止,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办理程序 一、民办学校提出变更申请 二、依法组织财务清算 原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新举办者(或其代表)等人员组成清算组,在当地公开媒体发布清算公告,清算期不少于45天 三、清算组向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附刊载清算公告的报刊) 四、新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举办者资信证明: 主办单位(人)提交办学申请及有关资格证件(单位办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副本;公民个人办学提供身份证、非在职证明及学历或职称证明) (二)学校章程章程中应当规定以下事项1)民办学校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内部管理体制(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产生、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罢免程序 (6)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及回报的取得方式 (7)学校自行终止事由、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8)章程修改程序 (9)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三)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会计事务所报告)及经济担保书 (四)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会计资格证书等) (五)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须提供学校自有校舍的房产证明,租赁校舍办学的,一律不予审批;举办非学历民办培训机构,须提供校舍房产证明或校舍租赁合同 (六)举办者是多个主体的,应当签署联办协议,明确各方资产的投入方式、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关系等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机关批准变更 第 3 页 共 3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