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街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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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厚街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送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发展,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根据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社区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经济联合社及其下属分社。本细则所称社区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成员

2、(股东)所有。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应作为镇领导班子、居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镇农林水务局、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镇社资办,下同)负责指导全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的规定对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区集体资产管理

3、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镇社资办代表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监督本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预决算管理、收益分配统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等工作。镇纪检监察、镇审计办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社区审计、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重大事项审查等工作。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或户代表组成。股东大会至少每届召开一次。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九条 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决定:(一)制定、修改组织

4、章程;(二)选举、罢免股东代表;(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四)审议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资产产权量化折股、股权配置等总体方案以及评估价值1亿元以上(含)的资产产权变更、1亿元以上(含)的大额借款或者担保等事项;(五)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第十条 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将以下事项授权股东代表会议决定:(一)评估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资产产权变更,1亿元以下借款或者担保等事项;(二)除制定、修改组织章程,选举、罢免股东代表,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以外的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股东大会向股

5、东代表会议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和在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的,应形成书面表决材料,授权时间不得超过本届股东代表会议任期。在组织章程载明授权的,授权时间需在章程的有效期内。第十一条 股东代表会议代表由股东推选产生。经联社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股东代表应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东人数5001500人的,股东代表应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东人数1500人以上的,股东代表应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分社股东推选产生。 分社股东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人数不得少于15人。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决定:(一)审议

6、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表决通过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建设用地和占地面积50亩以上(含)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借入款项、集体间(含本社区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下属单位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镇下属单位之间)累计100万元以上(含)的借出款项、本社区经济组织借给单个股东累计10万元以上(含)的借出款项、应收款项减免、坏账核销等;(三)表决通过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具体参照厚街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有关权限执行; (四)表决通过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投资,原值100万元以上(含)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资产处置,30万元以上(含)非生产

7、性开支等事项;(五)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授权事项;(六)表决通过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但达不到股东大会决策权限的事项;(七)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可就以下事项向理事会授权:(一)出资额100万元以下货币资金的项目投资;(二)资产交易事项,具体参照厚街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有关权限执行;(三)符合土地款以下使用范围的:1、政策规定应当补偿给被征地居民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2、按规定应当由集体承担的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特困人员供养等农民社会保障、救济和优抚费用支出;3、土地办证税费;(四)原值10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

8、定资产报废; 四十三条(五)30万元以下非生产性开支,单个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累计需要借用10万元以下公款。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为37人,应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二)制订本组织的预决算方案;(三)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

9、的登记申报,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五)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六)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并报镇社资办审核,经镇委、镇政府审查同意后,可提高理事会在项目投资、资产交易、土地款使用、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的决策权限。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限期授权、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期限结束后,应重新授权。第十五条 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成员不少于3人,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

10、产生或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与上述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姻亲关系的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及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三)检查本组织及下属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可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四)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规开支否决权; (五)

11、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验收及土地面积丈量,对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财产报废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六)列席有关会议,向理事会反映股东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七)做好活动记录,每年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八)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对监事会反映的问题,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回复。第十六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代表的三

12、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和监事会所作决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复杂事项的表决,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集中表决、分组表决等形式进行。表决事项不能在会议现场即时作出决定的,可在会议中明确对表决事项、表决方式及表决延伸期等要素,表决延伸期原则上不得超5个工作日,超过5个工作日所作出的表决决定视为无效,表决结果应当及时进行公布。召开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和党群联席会议讨论集体经济事项的,应当由理事会、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按上述议事规则进行表决。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可与居民委员会同步进行,可与居民委员会错开选举,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户

13、代表联名,可以提请理事会在60日内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章程范本订立本组织章程,明确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程序,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议事、办事、表决规则,收益分配和资产评估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范本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章程应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核和备案。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刻制公章。公章由集体经济组织指定办公室专人保管,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以及财会人员不得保管公章。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后才能使用公章,并须同时做好公章使

14、用登记记录。第三章 财会人员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分别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实行委派制,出纳实行委派制或聘任制,条件成熟时由镇委派会计主管。会计与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不得互相兼任。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接受镇社资办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委派会计应列席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委派会计每35年进行轮岗。第二十三条 镇社资办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奖励和表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

15、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第二十四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当由镇社资办派人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应当签字盖章,报镇社资办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 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第二十五条 各经联社及分社每年应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第二十六条 年度预算内容包括资金流转、经营收支、管理费、人员报酬、公益福利费、收益分配、土地款收支、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等。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和专项预算实施后,应及时做好决算。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的,须报镇审查,并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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