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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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高新技术是支撑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高新技术企业是人才密度最集中的地方,因此,如何留住人才,使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可持续性发展,是摆在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而股权激励正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解决人才流动问题,具体体现为员工获得一定比例的公司股票、股权或期权奖励以及公司承诺的高额分红或在企业上市后的高额回购等权益。为实施股权激励,应妥善解决相关的重大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来源、股东人数限制、股权变动等。本文重点分析目前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股权激励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并阐释解决该等法律问题的应对策略。关键词: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计划;法

2、律问题F276.44;F224:A:2095-4379-(2017)11-0167-02作者简介:莫妙珍(1987-),女,汉族,广东湛江人,研究生,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民商事诉讼及商务法律顾问。一、引言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其核心竞争力通常是高级技术人才或者是有着丰富管理经验的管理层。为了留住人才,提高他们对于企业的忠诚度,增加团队的凝聚力,公司股东一般都会给这部分员工一定的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权、股权增值权或者虚拟股权,将企业经济效益与其自身利益直接挂钩,以期员工更好服务于企业。但正是这种奖励方式容易混淆期权、股权出资额、分红收益权等概念,由此出现了各种法律纠纷。本文主要

3、探讨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制定出一套合法、合理的股权激励制度。二、股权激励制度的概述股权激励指的是用提供公司股票或期权的方式对核心技术人员以及高级管理人才进行奖励,从而提升他们对企业的忠诚度,为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服务。现代企业都是采用两权分离的管理模式,企业所有者选择了更加专业的职业经理人为其管理公司,这种管理模式的优势在于,突破了企业所有者运营能力的限制,让企业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与效率。中小高新企业大多采用这种管理模式,但是随之而来也有不少的弊端,股东和管理层人员之间的财富差距较大,长此以往,管理层的经营积极性和热情会受挫,同时,由于企业的权益并不属于管理层,管理处无需承

4、担经济环境、社会环境造成的经营风险,因此,两权分离的模式中,企业运营成本和风险较大的,企业所有者与管理处的矛盾也日渐明显,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股权激励正是为了解决前述矛盾而生,它有效地改变了企业管理者的薪酬结构,高级管理层不再是单纯的资本雇佣劳动,而转变为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合作。通过股权激励,企业管理者也可以分享部分企业剩余价值的索取权,从而提升其工作积极性及实际效果,同时防止人才流失,降低企业运营风险。另一方面,用于向核心员工提供股权激励的权益,主要有三种来源:一是面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二是向当前股东回购;三是股东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向激励对象合法转让股权。我国证监会、财务部等职能部门针对

5、上市企业已经制定了相对明确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如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2006年1月1日)、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2015修订)等。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现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式进行了规定,允许上市公司以股票、期权或者不违反现行法规的情况下,对企业员工进行奖励,同时这些法规对于其实施条件、流程、激励要点都做了较为准确的界定。但是这些规定仅适用于上市企业,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不在其中,也很难完全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来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虽然中小型高新技

6、术企业的股权激励并未有明确的法规,但是在现实中却不乏很多中小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例子,关于股权激励的纠纷也不时有发生,相关司法实践告诉我们,要想制定合法、合理的股权激励计划,必须结合中小高新公司自身的特征,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度下,设计适用的股权激励制度。三、中小高新企业实施股权激励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与解决方法(一)股权激励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某些企业员工对于我国公司法并不了解,认为只需要与公司签订相关的股权激励协议就可以享受股权激励相应的权益,然而根据公司法规定,我国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对善意第三人而言,须以工商登记的资料作为判断股东身份的依据,如果未能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则不能对抗善

7、意第三人。一旦因为员工离职或其他原因发生纠纷,需要由原公司提供其他股东认可其获得股权激励计划的证据,较难获得该等证据,诉讼中的请求也较难得到认可及支持。同时,如果缺乏认定“股东”身份的证据,员工就只能主张分红收益权,而无法主张原约定的股份或股权。因此,虽然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变更并不影响取得公司分红,但却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果,因此,实施股权激励,应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二)股权激励应由股东作出决定,而不得以公司名义实施股票及期权是属于股东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公司所有,即使公司在特定情况下持有公司股权,也应依法消除该持股状态。因此,应由公司股东同意并作出股权激励方案,而不应以公司名义作出。

8、然而,因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处于发展阶段,存在不少公司岗位职能重合的情况,公司与股东往往在实际执行中同时出现,法律意识薄弱的自然人容易模糊两者的界限,误认为是同一个主体,并认为其权利是相等的。但实际上,两者的权限并不相等,股票及期权是属于股东的,承诺给予员工股权激励的应当是与股东协商一致后达成协议,如果仅仅是公司擅自作出给予股票或期权等决定,则该股权激励将存在效力问题。(三)期权股权激励可取得分红收益如员工在获得激励股权时未及时到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并不意味着员工所获得的激励股权是不成立的。只要股权激励是员工与该公司的股东达成协议,即使尚未经过行政部门登记,该股权激励协议仍是有效的,公司股东仍

9、应向员工支付其应得的红利,獲得奖励股权的员工依然可以行使股东分红权。(四)鼓励采取分红收益权定期让与的方式公司股东通常都享有表决权、利润分红收益权、知情权等权利,如果将这些权利全部安排由公司高管或企业核心技术人员享有,则有可能造成企业商业秘密被侵害、竞争对手恶意收购等情况,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对于中小高新企业而言,核心技术就是企业的生命力,一旦面临侵害,就面临企业倒闭的风险,因此企业股东实际控制权与人力资源选择权的两难选择。如何使股东掌握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同时采取有效的股权激励方式,以增强中小高新企业核心员工的企业忠诚度呢?这就需要我们正确的理解股权的财产属性。如前所述,股东具有表决权、利润分红

10、收益权、知情权等一系列权利,针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技术为核心的特点,投资人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的不同价值作出不同的奖励,即根据人才的特点赋予部分权利。例如:为了防止投资人因为股权激励而失去对公司的控股权,被股权激励的员工只享有一定股权的利润分红收益权,而没有继承权、转让权及其他权利。使用前述方法,在实现激励效果的同时,高层管理人员也不能滥用权利,企业的控制权仍牢牢掌握在股东手中,符合“资本多数决”的原则,此外,对于一些对公司贡献较大且位于管理层核心地位的人员,则可以进行适当放权。当然,这些权利并不能到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因此,股东应与被股权激励的对象签署相关的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五)设

11、置完善的股权激励退出机制股权激励的主要目的是让单纯的资本雇佣转变为资本合作,以实现企业的利益共享、防控风险,增强企业管理者的归属感与凝聚力。然而,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会有较多不确定的因素,例如核心技术的破解、公司技术与市场脱节、技术人员被竞争对手争取等情况,一旦出现被激励的员工离职,那么相关的股权应如何处理呢?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未设置完善的退出机制,一旦出现员工与公司分道扬镳的情况,将很可能发生股权纠纷,最终对簿公堂。因此,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就应当注意设置完善的退出机制,对今后可能会发生的情况作出预设,并制定可行的解决方案。这里有几个常用的办法:其

12、一,制定被激励对象的股权回购条件,例如制定一定的绩效考核标准,如果没有完全预设的目标,由股东按照一定的价格回购股权;其二,对公司股权期权的回购条件予以限制。如果股权激励采取的是转让股权的方式,那么被激励者是可以合法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因此,应事先约定如果达不到设定的目标或者被激励人离职,则可以由股东将股权无偿或者按照一定价格回购,确保股东对于企业享有控制权。四、结语综上所述,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想要制定行之有效并且合法、合理的股权激励计划,并不是只需要简单签署几份协议那么简单,这需要根据企业的人事结构组成调整企业股权结构,甚至是重新规划管理层、技术人才等。对于未上市的中小型技术企业来说,我国并未

13、形成完善的管理机制与规范,同时因为股权难以变现,较难体现取得股权激励的直接利益,股权激励效果往往难以达到理想水平,很多中小型企业即使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一些高管也会选择放弃股权。所以,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不妨从企业的未来发展出发,立足于此来实施股权激励。参考文献1张希.我国创业板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问题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5.2宋迎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12.3徐一旻.高新技术企业核心团队激励结构及其对企业绩效影响的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0.4高蓓.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股权结构与R&D投入的相关性研究D.西安科技大学,2010.5林建来.我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境外上市的战略选择D.华侨大学,2006.6刘念贫.基于人力资本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机制研究D.大連理工大学,2006.-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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