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机动车停放及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于试行《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现将《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本《办法》,切实加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近期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的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自查自纠和提出整改意见,请于9月末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书面报省局(收费二处) 附: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试行办法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车辆收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缓解机动车停放供求紧张状况,促进城市停车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数量增长较快,停放服务矛盾突出和收费秩序不规范的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定、地区收费水平的衔接和中省直及部队驻沈医院、桃仙国际机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分管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和服务管理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及具体实施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机场、车站、码头、医院、游览参观点以及街道社区经有审批权限政府机关批准设置的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娱乐场所、写字楼等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机关批准设置的非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除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机关批准允许停放并收费的场所以外,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经营者对即停即走的机动车也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 第六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各级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倡设置免费机动车停车场,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机动车停放服务资质确认; 2、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3、取得税务登记证并依法纳税 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具备以上收费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批后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企业和个人自行确定或调整,但应在实施收费之前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停车场设施、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同类机动车停车场社会平均成本、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有差别的收费政策,引导停车需求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本成、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和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成本按照停车场维护、看管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确定各机动车停车场要强化内部经营管理,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交通肇事、违章车辆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暂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按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分别计费、按停放时段不同分别分计费或按区域差别分别计费等办法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简易的露天停车场停放实行按车型、车次计费,其中过夜停放的车辆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封闭或具有电子计时设施的停车场可实行按小时计费为了合理引导车流量、促进道路畅通,城市中心区特别是繁华地段停车收费标准可高于非中心区;节假日等交通繁忙期间的停车收费标准可高于日常收费标准;对占道停车收费可设置一定的时间限制,超过规定时间后的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涉及面广、调整有争议、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自然垄断性停车场收费标准,必要时可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按规定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办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以及投诉或举报,自觉地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为了便于全省各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水平的衔接,各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3月中旬将上年度制定或调整的本级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纳入政府管理范围的各收费停车场应用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上年度财务报表及收支、盈亏情况分析材料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对社会反映强烈、收费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未及时纠正的,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辽宁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第 5 页 共 5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