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康复服务执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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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康复服务执业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XX市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一)2021年5月1日前在本市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或中医相关科室从事康复医疗工作满5年,并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康复岗位规范培训,通过评估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其执业地点从事与其执业范围相关的康复服务。(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不少于2年的康复知识与技能系统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可以在其执业地点从事与其执业范围相关的康复服务。第三条(登记管理)符

2、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凭本人康复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和从业资历证明向其主要执业机构提出申请,由主要执业机构审核同意后登记相关资质信息后定期向核发医师执业证书的发证机关报备。第四条(教育培训)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从事康复服务的管理;每年组织登记后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接受不少于10个二类学分的康复相关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其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第五条(培训组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接受康复知识与技能系统培训工作由市卫生行政健康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内容包括康复医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相关学科常见疾病的预防措施、功能评定、康复治疗技术和现代康复治疗方法等。第六条(监督管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从事康复服务纳入康复质量控制与管理范围。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康复服务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有效期)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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