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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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全省农信社进一步加强抵债资产的管理,及 时化解债权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行社是指各市县级农商行及各县 级联社;债权行社是指抵债债权所在的基层行社;债务人系指 负有还款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债权行社依法行使债权 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 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权行社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 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 重经营问题或其

2、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 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 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法人行社、债权行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 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 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债权行社债权 欢迎下载! 越努力,越幸运! (页眉可删除) 知识管理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 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债权行社取得 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会计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抵 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债权行社债务的金额。抵 债资产取得日是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 日或抵债协议书生效日。取得

3、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债 权行社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 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 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抵债资产管理要坚持 “ 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 保管、及时处置 ” 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债权行社的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 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 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 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 能实现时,方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 来确定价值,

4、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 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 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 欢迎下载! 越努力,越幸运! (页眉可删除) 知识管理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 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六条 抵债资产的管理由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含资产 保全部门,下同)负责,计财(会计) 、稽核、法律事务(或外 部专职律师)等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具体分工为: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评估、接收、保管、处置变 现等工作及有关契约、合同、证书等要件的保管工作。 计财(会计)部门负责抵债资产

5、的账务核算及有价单证的 保管工作。 稽核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审计监督工作。 法律事务部门(或专职律师)负责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 各环节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处置。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清收表内贷款本 息形成的抵债资产及其管理工作,清收表外债权形成的账外抵 债资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八条债权行社负责对抵债资产接收事项的档案资料整 理,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发起抵债资产项目申报,并连同相关材 料上报法人行社审查、审议、审批;对于法人行社已审批的抵 债资产接收、处置等事项按照相关部门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账务处理;负责协助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加强抵债资产的 欢迎下

6、载! 越努力,越幸运! (页眉可删除) 知识管理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 日常管理、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九条 法人行社是抵债资产接收、处置、转自用等事项的 自主决策主体,按照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自主决定接收、处置、 转自用抵债资产的有关事项。 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是抵债资产具体事项的承办部门, 是辖内抵债资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内抵债资产工作 的整体协调与督促指导;负责制定、实施抵债资产处置变现计 划和工作措施;负责辖内抵债资产接收、处置、转自用等事项 的审查,对于符合制度要求的,提交有权机关审议、审批;负 责对辖内抵债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对辖内抵债资产 的监测、分析、考评及自查工作。

7、 第十条 各市联社、 办事处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内法人行社抵 债资产的接收、处置、转自用、管理和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对辖内法人行社抵债资产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对所辖法人 行社抵债资产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抵债 资产工作的指导、服务、协调;负责对全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 产的接收、处置、转自用、管理和维护进行监督、检查;负责 对全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工作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 责全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相关政策的指导和培训。 第三章 抵债资产范围 欢迎下载! 越努力,越幸运! (页眉可删除) 知识管理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 第十二条 抵债资产必须是债

8、务人、 保证人或第三人依法拥 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十三条 抵债资产包括:经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 商同意,债权行社以协议方式受偿的资产,以及法院、仲裁机 构裁定债权行社受偿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资产。通过诉 讼或仲裁中的和解程序受偿的资产,参照协议受偿资产处理。 法人行社、债权行社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 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 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第十四条 接收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以贷款抵 (质)押品为主, 不得随意变更,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

9、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接近、等于 或高于该资产评估价值的; (三)主要资产权证不全或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不易储存、保管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 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 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 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 转让的资产(债权行社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欢迎下载! 越努力,越幸运! (页眉可删除) 知识管理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无偿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及法律、 法规、规章等规范性

10、文件禁止 接收的资产。 第十五条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 权行社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且应首先取得有审批权 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 时扣除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六条 对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类资产,应采 取直接拍卖、变卖或转让的方式。确需依法接收的,应在接收 后 3 个月内处置完毕。 第十七条 交通工具、低值易耗品、机器设备等杂项资产原 则上不得接收。属于债权行社抵(质)押物的,应通过直接拍 卖或变卖的方式收回现金。确需依法接收的,应在接收后3 个 月内处置完毕。

11、第四章 抵债资产接收 第十八条 抵债资产接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 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债权行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欢迎下载! 越努力,越幸运! (页眉可删除) 知识管理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 (二)法人行社、债权行社经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 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 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押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 与抵押人、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抵偿债权行社 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 实无法以货币资金

12、清偿贷款本息,法人行社、债权行社与借款 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五)借款人因国家政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 导致贷款本息无法以货币资金形式归还的; (六)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 的,其资产可以抵偿贷款; (七)确实无法落实到户的原集体农业贷款,其村里现有 的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物抵债条件的可以抵债的资产; (八)企业面临改制,可能严重损害债权行社贷款债权的; (九)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确已无法以货币资金形式收回 的贷款,其资产可以抵债。 第十九条凡有能力以货币资金形式偿还贷款的借款人或 担保人,不准以任何理由以物抵债。接收抵债资产

13、必须同时符 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 欢迎下载! 越努力,越幸运! (页眉可删除) 知识管理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 不实施以物抵债,将使债权行社债权遭受更大损失; (二)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或其他资产暂 时无法变现; (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能够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变现或转让; (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原则上需经有权部门评估, 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第二十条 实施以物抵债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查实借款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债权形成风 险的原因,并进行相关责任认定; (二)对借

14、款人、担保人及第三人的资产现状详细分析, 在此基础上,对债权市场现值进行测算; (三)整理债权的权属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有效性,如有关权属资料缺失,应及时进行补救,同时说明 缺失原因并进行责任认定; (四)对抵债资产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 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 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 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 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 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 (五)对于通过依法评估、拍卖方式追偿债权且有可能接 收抵债资产的,要树立风险前移意识,查实资产的实际市场价 欢迎

15、下载! 越努力,越幸运! (页眉可删除) 知识管理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 格,确保评估报告的估值市场公允,同时对评估价值虚高的要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主张权利。 (六)其他需要做好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经法人行社、债权行社与债务人、担保人 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 或处置权的资产,经省联社入围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抵偿 债权行社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 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 处置权的资产,抵偿债权行社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以及执行程

16、序中未经法定 拍卖次数及程序拍卖而直接由法院出具抵债裁定的,一律视同 协议抵债,要按照本办法关于协议抵债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抵债金额的确定: (一)协议抵债的,以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债资 产的评估价格为基础,由法人行社、债权行社与债务人、担保 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 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 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 税费、工程款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 额时予以扣除。 欢迎下载! 越努力,越幸运! (页眉可删除) 知识管理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 (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 和担保人确无货币偿债能力) ,法人行社、债权行社要及时申请 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 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若拍卖流拍,法人行社、债权行社 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 续拍卖。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 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 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 (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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