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s新天地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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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2021年s新天地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单位名称:XXXX部门:XXXX日期:2021年XX月XX日管理制度2021年s新天地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s新天地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业主大会名称: s新天地 (项目名称)业主大会项目地址:武汉市

2、洪山 区 虎泉街(乡、镇) 238号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坐落: 5栋单元侧面一层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及性质)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第三条 (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3、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解决。第二章 业主大会第一节 成立和运作第四条 (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第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备案)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

4、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第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三)审议物业服务合同;(四)审议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案;(五)决定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七)议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权限和工作经费;(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九)审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

5、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等方案;(十)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十一)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二)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业主、使用人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

6、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应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

7、照以下程序进行:1、业主委员会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目的、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2、业主委员会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3、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4、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5、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在决定有关事项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拟表决事项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时间安排;2、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表决前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送达业主;3、业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票,并经业主本人签字;4、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监督票数统计活动。由业主委

8、员会成员负责唱票、计票,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负责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5、在3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投票结果。第九条 (业主代表投票)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第十条 (表决票的送达)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

9、部分的使用人签收;(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三)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或者投入业主位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已送达情况。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一)、 (二) 、(三) 、 (四)种形式进行表决,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监票人可以是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非业主委员会

10、成员的业主)(一)设投票箱: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三)业主通过提供给业主委员会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表达意愿;(四)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表决专用传真号发送传真件,表达意愿;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意见不明确的,记入多数票。但是多数票应当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3的业主。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与会业主的计算)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包含实

11、到业主和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为准。第十三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1人计算。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交存维修资金和小区管理规约违约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四条 (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

12、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租户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第十五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使用管理。第十六条 (档案资料管理)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

13、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管理。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解散)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节 业主大会会议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12月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

14、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以下简称双20%);(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15、;(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发起人;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7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 3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一)会议筹备工作(审议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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