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程序(仅供内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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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2021年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程序(仅供内部使用)单位名称:XXXX部门:XXXX日期:2021年XX月XX日管理制度2021年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程序(仅供内部使用)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程序(仅供内部使用)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程序(仅供指导单位内部使用)一、换届选举的前提。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按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1、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程序(仅供指导单位内部使用)一、换届选举的前提。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按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1、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

2、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2、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在任期内辞职的,应当在全体委员正式辞职的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注:业主委员会应将组织换届选举的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二、发出换届选举的通知。本届业主委员会发出换届选举的通知(通知上应当载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的条件、方式、领取报名表的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报名时间为一般3-7日)。三、候选人报名及公示会议材料。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时间一般为3-7天),同时,公示下列材料:(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管理规约;(三)成立业主大会、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四)选票(样本

3、);(五)业主的总投票权数(即专有部分物业总建筑面积和业主总人数);(六)其他应当公示的材料。四、验核候选人的业主身份及资格条件。本届业主委员会依照规定对所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身份和资格条件进行验核后,应将所有候选人的材料原件如实报送房管部门进行复核。五、公布候选人名单。本届业主委员会将符合条件候选人的相关材料在小区内公布3-7日,如业主在公布期间提异议的,需再次进行验核。异议期满,产生正式候选人。六、公示正式候选人名单。本届业主委员会将正式候选人的相关材料在小区内公示3-7日。七、发出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并公告相关材料。本届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知

4、及以下材料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一)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等;(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候选人名单及简历;(三)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专有部分物业总建筑面积及业主总人数)。(四)负责开箱验票的监票、验票、唱票、计票的人员名单。八、制作投票箱、发放表决票。本届业主委员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2日前,制作投票箱,将表决票发放给全体业主。(注:(一)关于投票箱的制作。1、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作投票箱,每个投票点设置一个投票箱,所有表决票均投入其中;也可以根据需表决的事项在每个投票点设置多个投票箱。2、原则上在固定的地点设定投票箱,不设立流动投票箱。3、每个投

5、票箱只能有一个投票口,且投票入口不得超过25。(二)关于表决票的发放。表决票应交给业主,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递交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业主。如收到表决票的是非业主使用人时,应告知非业主使用人及时转交或告知业主。)九、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在房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本届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会议通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组织人员在投票点做好验核业主身份、签收表决票及登记等工作。(注:1、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当回避,不能担任监票、验票、唱票、计票等工作;2、投票期限一般为10日之内,1500户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的投票期限可以延长至15日。3、投票的时间超

6、过一天的,在投票当天截止的时间,在筹备组、业主代表与县、区房管部门三方见证下共同封箱,封好的投票箱放置在社区居委会办公室,任何人不得毁损投票箱。4、业主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代理人须出具业主的产权证、身份证的复印件,书面的委托书及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十、开箱验票,确定会议结果。投票结束后,在县、区房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本届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开箱验票,统计会议结果。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正式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的选票,才能当选。(注:开箱验票后,将所

7、有的表决票当众密封完毕,并存档。)十一、公示会议表决结果。本届业主委员会于开箱验票的次日将业主大会会议的结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一般是7日。十二、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3日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选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十三、工作交接。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十四、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成立情况说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组成名单、内部职责分工及业主委员会办

8、公场所证明文件等材料向城区房管部门备案。(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证明由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十五、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自房管部门备案之日起成立,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注意】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其委员资格终止,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业主委员会逾期未换届的,指导部门应当指导换届工作。业主大会会议无法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暂交房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保管。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时,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规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篇2:南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21)关于印发南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

9、知南房2021101号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相思湖新区建设房产局,经开区建设发展局,市各业主委员会,驻市物业服务企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的规定,对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南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南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

10、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各城区人民政府、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市相思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的程序及作出的

11、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人口与计生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第二章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和行使第六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

12、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受遗赠取得物业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物业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建设单位已建成但尚未交付的房屋,建设单位为业主。第七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共同确定。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照每1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1平方米的部分四舍五入。每位业主持1张选票,选票中标明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共有产权人或者同一业主拥有多个物业产权的,以一个业主计算。第八条业主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照业主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

13、用但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第九条下列物业的建筑面积不计入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一)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的;(二)权属有争议的。第十条业主应当自行行使投票权,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第十一条共有物业的业主投票时,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其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达5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14、会议,每一名业主代表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不得超过15人。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15日,就会议拟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表决意见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若已授权的,业主代表应出具授权书。业主代表的代表权限为代其他业主参加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向业主转达业主大会事项,未经授权不得代其他业主表决事项。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大会第一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

15、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备案材料;(七)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经占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书面申请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组织、指导成立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第十五条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业主的书面申请后30日内完成以下核实工作:(一)核实业主联名签名情况;(二)确定物业管理区域;(三)了解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情况。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核实工作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业主,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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