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刑劳动者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解析摘 要:实践中,劳动者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被法院依法定罪量刑后,如何处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合同、工资结算、社保缴纳等引发的劳动争议并不鲜见本文就涉刑劳动者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做了些许解析关键词】:^p :涉刑劳动者;法律适用问题;解析实践中,劳动者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被法院依法定罪量刑后,如何处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合同、工资结算、社保缴纳等问题,以及处置此类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法规之规定,用人单位碰到此类情形往往不是草率了事,就是无所适从,由此引发劳动争议并不鲜见,且用人单位未依法审慎处理此类劳动关系中法律问题而陷于被动,也就不足为奇为此,本文将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加以归集与分析^p ,现就涉刑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处理、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的法律适用问题论述如下,以期对处理此类劳动人事争议问题有所助益一、涉刑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处理涉刑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首先应正确理解与适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定义,其后再基于具体情形即审查劳动者是否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是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以此依法判断劳动合同能否依法中止或解除,故分述之。
首先,我国现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未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以定义,故依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9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在处理上,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①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同时依据原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详见劳办发[1994]289号)第25条解释其次,因我国刑事诉讼法1997年修订且已取消“免予起诉”的规定,20__3年原劳动部出具了《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__3]367号):“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①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但其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侯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等相关规定,均与上述规定内容要旨相得益彰,故不赘述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刑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可按以下两种情形分类处理:①如劳动者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且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②如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涉刑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显然,该条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條之规定对涉刑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问题并无二致,故该类法律适用问题可迎刃而解,即:劳动者依法被取保候审、判处管制、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期间,劳动合同未解除且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约定好的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支付劳动者报酬三、涉刑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保如何缴纳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暂停履行,但是劳动者的劳务关系要保留,劳动雇佣方可以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且停止缴纳其社会保险费同事用人单位可以不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四、结语综上,涉刑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处理、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的法律适用问题可归纳为以下两点:如劳动者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无法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停止发放工资,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若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如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注释:①此处刑法为1979年7月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__年3月14日通过)第六十六条……参考文献】:^p :[1]邓艳辉,陈俊芳.对涉刑劳动者相关法律问题的解析[J].法制博览,20__,5(10):338.[2]王长斌,将家政.刑法与现实生活中的几个问题[J].法制宣传资料,20__,15(11):110-115.[3]孙杨,孔玉芳.涉刑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J].楚天法治,20__,8(12):121-123.[4]蒋伟珠,孔建英.律师实践中关于涉刑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处理[J].法制与生活杂志,20__,9(12):-103.作者简介:尤震宇(1979~ ),男,江苏常州人,本科,四级律师资格研究方向:公司法、破产清算与重组、劳动法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