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考勤、休假管理制度_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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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方税务考勤、休假管理制度_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 地方税务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讨论稿)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工作纪律,严格考勤制度,强化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省地方税务局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全体干部职工 三、权责 成立工作纪律检查考核小组 工作纪律检查考核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解释以及执行与监督。四、休假规定 1、带薪年休假。全局在册的正式在岗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法定的带薪年休假。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

2、天;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的天数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各科室、分局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人员休假,保证休假的完整性,原则上不能分阶段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分段安排休假的,必须经分管局长签字同意,最少休假天数不得低于5天,不得跨年度安排休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享受了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仍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安排休养或疗养的职工,其休养或疗养的时间应计算在当年的休假时间内。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1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

3、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干部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各分局、各科室一律不得擅自扩大休假范围或放宽休假时间。2、婚假。按法律年龄结婚,本地婚假五天。外地另加往返路程时间;初婚为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在正常婚假基础上另加15天晚婚假(不含双休日)。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3、产假。根据女干部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晚育产假105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剖宫产女干部职工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一

4、次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晚育的女干部职工配偶,给予15天看护假。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50天,护理假增加5天。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生育第一胎或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胎的,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六十天产假;怀孕满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九十天产假。4、丧假。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丧假5天,外地另加往返路程时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5、探亲假。干部职工与父母、配偶不住在同一地区(*市三县五区范围之外),可享受探 亲假。见习期、试用期人员均不享受探亲假待遇。上半年转*级为正式干部职工的同志,可以当年享受探亲待遇;在

5、下半年转*级为正式干部职工的同志,在转*级的下一年度方可享受探亲假待遇。新调入我局的干部职工从调入次年起享受探亲假。享受探望配偶待遇者,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30天;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者,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20天;若确因工作需要或自愿两年探望一次者,假期45天;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四年内任何一年都可以)。以上假期天数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另给路程往返时间。已婚干部职工若配偶早逝或离异、且与父母不住在同一地区的,再婚前可享受每年一次20天探望父母的假期。探亲假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负担的具体标准为:乘坐火车为硬座,轮船为四等以下舱

6、位;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坐火车在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可乘坐硬席卧铺。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五、请(休)假要求 1、干部职工请(休)假均需提前办理请(休)假手续,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并根据请假事由提供有关证明。2、婚、产假。干部职工休产假须凭医院证明、请(休)假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或局长同意签批,报人教科登记备案开具准假通知书。3、探亲假。干部职工本人请探亲假,除需提交请(休)假审批表之外,探望爱人还需提供爱人所在工作单位当年出具的工作地证明,探父母需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经分管局长或部门负责人同意签批,报人教科登记备案开具准假通知书。4、病假。干部职工上

7、医院门诊,一次半天内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作病假登记;干部职工住院休病假,凭医院证明、请(休)假审批表,由分管局长和部门负责人同意签批,报人教科登记备案开具准假通知书。5、凡请假超过2天以上者,均须提前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否则一律不予受理;因亲人病危、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可以例外。6、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的,必须在1天内向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局长电话告知或委托他人代理告知,并于事后办理补假手续(补假按请(休)假程序执行)。未告知的按旷工论处。(注:因迟到申请补假者,一律不允许审批) 7、凡请假未经批准、事前不请假、假期满未续假的、续假未批者、无故不上班者以旷工论处。 六、批假程序、权

8、限 1、干部职工请假在1天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名同意,假条交由内勤备查方可外出;请假在1天以上2天以下(含2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在请(休)假审批表签名同意后,上交人教科备案开具准假通知书后 方可外出;请假在2天以上者,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签名同意,将请(休)假审批表上交人教科备案开具准假通知书后方可外出。2、各部门正职及副职请假在1天以上2天以下(含2天),经分管局长签字同意,假条交由内勤备查方可外出;请假在2天以上者,须经分管局长、局长签名同意,将请(休)假审批表上交人教科备案开具准假通知书后方可外出。3、副局长请假经局长签名同意,人教科备案。4、所有干部职工请(休)假必

9、须遵守请(休)假程序。首先由申请人填写请(休)假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分管局长或局长同意后,在人教科开具准假通知书,待休假结束后由本人持回执联经部门负责人填写休假情况说明,分管局长签名后到人教科进行销假;5、批准休假人员必须遵守批假权限,凡有越级请假或越级批假者,一律视为无效请假,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七、销假手续 1、请(休)假正常结束后,需由本人于上班当日至人教科办理销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销假,可延续3日。2、休假区间必须同审批表中报批的休假区间相一致,如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在报批区间内休假或不能休足天数的,必须在上班当日经由部门负责人填写休假情况说明,分管局长签字确认后至人教

10、科办理销假手续。3、 若因部门工作安排或本人自愿分段休假者,同样需分段进行请(休)假审批手续。没有履行请(休)假手续或未被批准而不正常上班的,按旷工论处。八、出勤界定 1、在工作时间内上班、因公出差、参加会议、经组织同意参加各类培训学习、享受各类休假的,均视为出勤。2、按规定时间上下班,迟于规定时间上班、早于规定时间下班,视为迟到早退;因恶劣气候或意外情况等特殊原因迟于规定时间上班的,可作特殊处理。3、女干部职工产前检查,视为出勤;哺育1周岁以下婴儿期间,每日上、下午各给1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双胞胎增加30分钟,其往返时间由科所长掌握,哺乳及往返时间视为出勤,无特殊情况超出时间按迟到、早

11、退处理。干部职工凭子女学校通知参加家长会,视为出勤;九、 考勤登记 考勤报送日期为每月25日,当月出勤天数应为本月内除去节假日、公休日的工作日总和(即从上月26日起至本月25日止),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每天上午、中午、下午、晚上四次的签到资料报送当月考勤统计表。人教科将根据各部门每月报送的考勤统计表与平时的日常检查、抽查情况随时进行审核。如审核发现对本部门人员请(休)假瞒报、不报的部门,将于当月进行全局通报,并在全年两制考核中扣分。十、 附则 1、本制度未列详尽的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2、本制度如有与上级新的文件规定相悖的,按上级有关新文件规定执行。3、本年度由局人教科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 本文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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