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征信中信用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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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现代社会,信用与人的经济、社会活动息息相关。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没有对信用权进行明确的规定,致使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等环节上无法可依。因此,制定与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信用制度已迫在眉睫。笔者通过对个人征信中信用权的基础理论进行介绍与分析,得出信用权是独立的人格权结论;其次,对我国个人征信中信用权的民法爱护现状及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再次,借由域外国家关于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民法爱护及救济方式等加以说明;最终,就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对个人征信中信用权的民法爱护的完善及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设想和建议,以期弥补信用权的民法爱护的缺失,爱护个人信用信息,规定司法实践标准,提高司法实际操作,完善我国

2、民法对个人征信信用权的爱护机制,保障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维护社会秩序。关键词:个人征信 信用权 民法爱护 完善ABSTRACTIn modern society, credit is closely related to peoples economic and social activities. In Chinas current civil law, it is not clearly stated on credit rights. This leads to the collection and use of credit information cant be relied upon

3、. Therefore, its urgent to formulate and perfect our personal credit system. This paper introduces and analyzes the basic theory of credit right in personal credit investigation, and draws the conclusion that credit right is an independent conclusion of personality right. Secondly, it analyzes the c

4、urrent situation and defects of civil law protection of credit right in personal credit investigation. Thirdly, it explains the collection, storage, use, civil law protection and relief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bout foreign countries. Finally, proceed from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this p

5、aper puts forward some ideas and suggestions on the perfection of civil law protection of credit right in personal credit investigation,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perfection of the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civil law for personal credit investigation. So, its necessary to make up for

6、the lack of civil law protection of credit right, to ensure the sound operation of the market economy and maintain social order, and protect 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 establish the standards of judicial practice, and improve the judicial practical operation.Key words:Personal credit Credit right

7、Civil law protection Perfecting suggestion目 录引言1一、信用权的理论概述11、信用权的概念12、 信用权的性质分析23、个人征信中的信用权3二、个人征信中信用权民法爱护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41、个人征信中信用权民法爱护的现状。42、个人征信中信用权民法爱护存在的缺陷5三、域外国家对个人征信中信用权民法爱护的立法概况71、域外国家个人征信中信用权民法爱护的内容72、域外国家个人征信中信用权民法爱护的特点93、域外国家个人征信中信用权爱护对我国的启发10四、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中信用权民法爱护的建议111、民事立法上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中信用权的建议112、司法实

8、践中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中信用权的建议13结语14参考文献15致谢16论个人征信中信用权的民法爱护引言近年来,个人信用问题越来越受到公民的关注,然而,对于个人征信信用权却不甚了解。通过新闻报纸我们发觉,了解信用权懂得去维护自己权利的人非常少。这反映的是我国的个人征信中信用权民法爱护方面仍存在着诸多缺陷,制度呆板,立法滞后,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强调原则性而忽略详细的可操作内容。因此,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是促进征信业适应经济进展必不可少的历程。本文对个人征信中信用权的民法爱护的内容进行理论分析,并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方向提出了建议,以期使信用权在个人征信实践中能够得到全面的保障,更好

9、地推动征信业的进展。一、信用权的理论概述1、信用权的概念(1)信用及信用权的词义论语曰:“自古皆有死,民无信而不立”。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崇尚良好信用的道德追求:要求公民在交往时自觉遵守诚信、保持善意、恪守承诺、相互信任,这是最初对于信用的运用,是对于人格品质的要求。信用的广泛运用是经济社会进展的需要,是通过经济交易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在人与人、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长期交往中逐渐积存的信任或者诚信度,通过允诺将来的支付相应的对价而促成交易的完成的信用伦理。这是从量的积存到质的飞跃,是人在社会活动、经济活动中自觉约束自我意识的要求。在经济高度进展的今天,信用也出现在借贷的关系中,是在有限

10、时间内获得财物的预期。在法律上,信用不仅从品德、操行、社会地位等多个方面作出的评价,更重要从经济活动的角度对信息主体的评价。信用是民事主体履行借贷偿还的能力、经济活动的能力的社会评价。学者对信用权有多方面的界定角度,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学界较为认可的“经济能力说”观点。杨立新教授认为信用权是基于社会评价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教授同样认为信用权是一项人格权,是在经济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对其能力的良好评价所享有的权利,是民事主体能够享受并自由支配其信用和利益的体现。二是“偿债能力说”。吴汉东教授将信用权定义为一项社会对民事主体偿债能力的信赖评价的权利。三是“

11、经济评价说”。史尚宽教授认为信用权就其给付意思及给付能力所享有之经济信誉权。以上学者的观点从信用权的经济效益属性出发去定义,对与非经济效益属性的部分有所忽略。笔者认为,对信用权的定义应该兼顾经济效益属性与非经济效益属性,即信用权是社会对信息主体具有的道德声誉、品行操守、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评价而产生的权力。(2)信用权的特征信用权的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信用权具有人格权的附属性。信用权主体就是民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权无法独立于其主体存在,具有附属性。良好的信用是主体从事经济类活动的前提。如果民事主体的信用权受到侵害,可能出现经济损失,或者间接性经济收益受损,如:贷款便利性、职

12、业升迁、购房、信用担保,更甚会造成信息主体的精神损害。其二,信用权是统一客观与主观的一项权力。信用权的客体是信用利益,信用是评价民事主体的借贷偿还能力、品行操守、职业道德、履约状态等多个方面,是基于信息主体在社会活动中所累积的关于信用信息而出现的,是对民事主体人格的经济效益的综合性评价。信用权是社会基于信息主体的客观状况对信息主体的信用做出的,带有主观能动性评价。2、信用权的性质分析(1)关于信用权性质的不同学说对于信用权的性质,本文简明扼要地介绍学术界对信用权的性质之争的观点。首先,人格权说。理论界多数学者支持人格权说。这种认定方式符合实际社会权利进展的现状。因为“信用权的产生附随与特定的主

13、体,一旦离开,信用就没有了被评价的基础” 吴汉东.论信用权J.载法学2001(01):44。信用权是依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本文认为信用权的性质是人格权。其次,商事人格权说。程合红博士提出“基于财产与人格范畴在当下经济交易模式中,对个体利益现象的法理解释” 程合红.商事人格权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78的新视角。此观点认为,信用权已不再是传统交易里经济性质的利益,而是财产与精神的综合性利益。再次,无形财产权说。该观点认为,信用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应被重点爱护的一种资信利益且不同于知识产权对智力成果的爱护。其学说认为这种资信利益应商誉利益相区别,将人格属性分离出去 吴汉东.论信用权

14、J.法学,2001(1):44。最终,混合权利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信用权是介于财产权属性与非财产权属性之间的,有双重属性的“混合性权利”。该观点突出信用权与人格权差别,又重点强调了财产属性。(2)信用权的人格权属性本文将信用权属性定为人格权,是基于以下几点因素:首先,享有信用权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其客体是信用利益,实际上就是一种人格利益。在内容上,信用权是肯定权,信用权是信息主体支配信用产生的权益,该权力排除他人干涉。其次,信用权具有不可让与性。信用权附属与信息主体而存在,财产权属性是其基于人格权属性的存在外化的表现形式,若脱离了人格权属性,就无承载财产权属性内容的前提根

15、基。综上所述,信用权本质上人格权,且与财产利益紧密关联。财产属性表现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基于信用指数而提供相应的财富,是人格权商品化的现象。如果过于强调财产性因素的存在,是出现了本末倒置的情况。3、个人征信中的信用权(1)个人征信中信用权的概念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银行是个人征信活动中收集、评价个人信用的主要业务主体。根据中国银行征信服务中心集中收集到的个人借贷信息的记录,通过对其分析,记录信息主体的信用行为,由此评价其信用等级,从而生成个人信用报告。该信用报告对各个商业银行共享,当信息主体办理贷款申请等业务服务时,提供该服务的商业银行可以在征信服务中心查询该信息主体过往的征信记录,个人信用报告。可

16、以说,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征信活动中的信用权之外化形式,承载着商业银行及征信服务中心在个人征信活动中对信息主体的个人偿债能力的分析及相应的信用评价。综上所述,个人征信中信用权的概念为:在个人征信活动中,征信服务中心通过对信息主体的相关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评价,对其生成的个人征信报告进行合法合理的利用的权利。(1) 个人征信中信用权的内容当下,经济高速进展,征信活动逐渐普遍化,而民事主体信用权的爱护需求随之愈加猛烈。个人征信中信用权的内容就是信息主体所享有信用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信用保有权、信用维护权以及信用利益支配权。信用保有权是指“信息主体对社会评价和信赖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和借贷偿还能力后所享有的保有的权利” 邵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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