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防卫过当的界限及其罪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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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近年来出现了许多有关正值防卫、防卫过当的案件出现在社会公众视线中,这些案件背后伴随的是相关法律问题的争议浪潮,关于防卫过当问题的界限在法律上本身就处于一个争议地带。造成了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就称之为防卫过当,这里有个必要条件就是正值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那么研究必要限度的性质和界限就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防卫过当在法律上属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但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能笼统地定防卫过当罪,往往许多时候需要结合许多因素具体分析,在本文中我将通过概念与法条结合现实案例综合分析实务中是如何界定这个防卫过当的界限,以及结合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进行研究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影响定罪量刑的一

2、大因素是防卫人的罪过形式,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期望在研究中有所收获,使公民勇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关键词:正值防卫 防卫过当 防卫行为 罪过形式 必要限度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re have been many cases of self-defense and over defense in the publics eyes. Behind these cases, there is a wave of controversy on the relevant legal issues. The boundary of the problem

3、 of over defense itself is in a dispute zone in law. The act of defense that has caused great damage is called excessive defense. Here, a necessary condition is that self-defense obviously exceeds the necessary limit. So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study the nature and boundary of the necessary l

4、imit. In law, excessive defense is a criminal act that should bea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but excessive defense is not an independent crime, We cant define the crime of excessive defense generally, but we often need to combine many factors to analyze it concretely. In this paper, I will analyze ho

5、w to define the boundary of excessive defense in practice through the combination of concept and law, and how to combine the crime form of excessive defense. In judicial practice, one of the major factors that affect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is the form of guilt of the defender, which is also the b

6、oundary between the crime and non crime, this crime and that crime. I hope that we can get some results in the research, so that citizens are brave to fight against the illegal crime. Key words:justifiable defense Excessive defense Defensive behavior Offence form Necessary limits 目录一、前言1二、防卫过当概述1(一)

7、防卫过当的概念1(二)防卫过当的法律解释2三、 防卫过当的标准及界限2(一)防卫过当的标准2(二)防卫过当的界限3(三)总结不同情况下认定防卫过当与否的影响因素5四、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6(一)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展示分析6(一)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之我见7五、防卫过当界限及罪过形式问题研究的社会价值8(一)矫正有关防卫问题的社会心理8(二)平衡有关防卫问题理论与实践间的偏差8(三)通过社会大众所理解并接受的判罚实现公正正义9六、总结10参考文献10致谢11论防卫过当的界限及其罪过形式许敏锋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飞速进展以及人民生活条件的提升,使人们在面对社会热点问题时得以积极参加,进而也引

8、发了公众的许多热议,在法律问题当中,有关于正值防卫的相关问题,一直是公众热议的对象,最为突出的当属“正值防卫”以及“防卫过当”。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正值防卫”?又是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呢?这二者关乎罪与非罪,正义观与价值观的碰撞,同时也往往是法律与道德的交融,二者在法律上有无一个界限?而这个界限又是否单一?这都是亟需研究了解的问题,笔者结合近年来遭受社会热议的两个有关正值防卫的热点案件,从两个案件入手,着重分析判决结果,法律依据,找寻其相似及其不同之处,得到除法律条文以外的影响因素,旨在通过这篇文章进行研究分析,以求能够正确地理解防卫过当,准确地区分正值防卫与防卫过当二者的界限,使人民群

9、众能够正确地行使合理的防卫权爱护自身,打击犯罪,维护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笔者也从防卫过当界限及罪过形式问题研究的社会价值着手,以法律范畴以外的领域相结合,有关于防卫过当的问题在法律上一直都是争议的焦点,但法律之外该问题的研究也有着不小的现实意义,法律与现实相结合才能保证它的正义性、合理性。 二、防卫过当概述(一)防卫过当的概念面对不法侵害,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手段“明显超出”其制止该不法侵害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在法律上就称之为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属于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一定同时具备两个属性,一是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损害,这二者是认定防卫行为属于正值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必需属性

10、,二者缺一不可。防卫过当的具体认定有利于公民实施防卫权,爱护自身与他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进步起到推动作用。另外,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二)防卫过当的法律解释 防卫过当在法律上属于轻微犯罪,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仅表示防卫的性质,对构成什么罪名并无决定影响,在具体的刑法中也没有专门的条款规定其罪名及适用刑,防卫过当最终是按照防卫人造成的客观重大损害及主观罪过形式所触犯的刑法分则罪名来入罪。防卫过当同时具备社会有益性和社会危害性,但其危害性大于其有益性

11、,所以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需要负法律责任。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虽然是为了制止犯罪,爱护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防卫人出于自信、疏忽等主观罪过心理,客观上造成了与防卫行为不对等的危害结果,超出了正值防卫的必要限度,故而防卫行为由最初的正值防卫转变为犯罪,防卫过当在入罪时仅是作为量刑轻重的因素来考虑。3、 防卫过当的标准及界限(一)防卫过当的标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这二者构成了推断是否防卫过当的标准。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割裂的,二者紧密相连,仅仅是满足其中一条并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面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救济手段是多元的,这就意味着正值防卫的影响因素需要多方面考虑,要想认

12、定防卫过当二者一定同时具备,二者不可或缺。此二者的关系既相互独立又各自掣肘。在理论上该是如此,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二者往往难以分割,一旦采取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手段则或许率引发重大损害的后果,反之亦然,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防卫行为往往是防卫人采纳了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手段。近年来,司法界也开始重视正值防卫沦为“僵尸条款”这一局面,因此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防卫过当标准的认定问题,客观上鼓舞了公民勇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爱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修订意义来说为司法机关具体认定防卫是否过当提供一个相对明确的推断标准,即认定防卫过当一定同时满足“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且造成相对应的“重大损害”这两个条件

13、。这是关于正值防卫问题在法律上的一大进步,但即使法律明确了这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这仍然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对于必要限度的认定问题往往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这是不得不承认也是不得不重视的问题,这也是有关防卫类案件在社会中经常引发争议的原因之一。 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要弄清一个防卫行为是否具有适当性,是否逾越了必要性界限,那么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评判其标准是什么。在以往,我国关于防卫限度的标准主要是采取刑法理论上的“基本相适应说”与“必要说”相结合的方式为基础,既要求防卫人的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又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以及防卫结果基本相适应,然而根据历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标准客观上

14、不利于公民最大程度的爱护自身权利,基本相适应说有其自身的优势,限制防卫权的滥用,然而它对防卫人的限制明显大于防卫权的滥用这一点。现在根据新刑法精神,只要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出足够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那么防卫人就属于正值防卫,可以这么说,新刑法已经突破了“基本相适应说”的局限,扩大了正值防卫的必要限度标准,在此问题上我国司法界已完全采纳“必要说”。1这一变革是一种进步,放宽了界限使公民更勇于行使防卫权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爱护自身权利。(二)防卫过当的界限 1、以“于欢辱母案”的具体情况分析关于近年来有关防卫过当的案子不少见,其中最出名的应有“于欢辱母案”一席之地,这起案件背后带来

15、的意义非凡,从该案件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可见一斑。于欢辱母案案情简介:在2016年4月14日,一群人在一个工厂中对一对母子进行了一系列的人身健康、人格尊严侵害,该母子就是本案中的受侵害人,而这一群人属于一个黑社会高利贷讨债群体,该团体采纳禁锢他人自由,人身损害等一系列侵害行为进行讨债,面对这群人的侵害行为,于欢母子采取报警的救济方式,但报警后其母子的处境并没有得到警方的妥当对待,面对一系列的侵害行为,于欢不堪重负,使用水果刀进行防卫,其结果造成了四人伤亡。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在二审中,法院通过多方走访了解事实,最终认定于欢的防卫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其行为构成了有意损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需要注意的是,在该案中由于关注者甚多,且公众对于一审判决的质疑,在二审中法院通过微博直播的方式公布了庭审信息,极大程度地回应了公众对于此案的质疑。这起案件错综复杂,引发了巨大的社会舆论,其争议焦点当属于欢防卫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从二审结果看来,于欢其防卫行为符合正值防卫的其他构成要件,但面对非生命健康权的紧迫威胁时,于欢的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的死亡事实,其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根据正值防卫的必要说,我们不难知道其防卫行为构成了防卫过当,但是如果这个案件一开始就是认定为防卫过当,那么我相信它就不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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