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产假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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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基本概念界定1(一)女性劳动者假期1(二)产假1(三)生育保险制度2(四)生育奖励假2二、女性产假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2(一)未按规定给足女性劳动者产假时间2(二)在女性劳动者产假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3三、女性产假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4(一)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4(二)救济层面不健全5(三)诉讼周期长,维权成本高6四、女性劳动者产假待遇保障完善建议7(一)提高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力度7(二)为权益受损女性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7(三)缩短生育奖励假天数并同步探索设置育儿假制度8参考文献:10致谢语11浅析女性劳动者产假待遇保障问题张振宇【摘要】女性相对于男性而言,在劳动市场上处于弱势,

2、因此,国家为了爱护女性劳动者规定了产假,该项规定不仅能够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够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尽管国家在法律法规上规定了女性劳动者的产假权益,但是实践中依旧存在用人单位在女性劳动者休产假期间降低她们的薪水,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等争议纠纷案件,女性劳动者产假待遇得不到保障,或者不同程度受到侵害。因此本文以女性劳动者产假待遇保障为主题,首先阐述了女性劳动者假期以及生育保险制度,然后指出了女性产假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分析了原因,最终对女性劳动者产假待遇保障完善建议。【关键词】产假;女性劳动者;待遇保障;On the protection of maternity le

3、ave for female workersByZhangzhenyuFebruary, 2020【Abstract】Compared with men, women are in a weak position in the labor market. Therefore, in order to protect women workers, the state stipulates maternity leave, which can not only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men workers, but als

4、o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and build a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Although the state has stipulate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emale workers on maternity leave in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re are still disputes in practice, such as the employer reducing their salaries during the maternity leave

5、, dissolving the labor contract without authorization and so on. Therefore, this paper takes the protection of maternity leave for female workers as the theme, first expounds the female workers vacation and maternity insurance system, then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6、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aternity leave, and analyzes the reasons, and finally makes suggestion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protection of maternity leave for female workers.【Key words】protection;maternity leave;female workers;产假指的是女性劳动者在生产前后所享受的合法假期,假期从生产期前15天一直连续到生产后的2个半月,对于晚婚晚育的女性劳动者,假期还可以延长到4个月,

7、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间,休息的时间不得少于98天。业在女性劳动者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需按照原来的工资发放,不得因休假就降低其工资,更不得在此期间辞退或者以其他理由解除劳务合同。关于产假的标准,是根据2012年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近年来,我国就业环境不容乐观,劳动市场已经处于饱和状态,因女性本身在劳动中就处于弱势地位,加之就业环境的不乐观,职的性别卑视,对于女性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同一个岗位,男性和女性同时去应聘,用人单位会更倾向于聘用男性,因为男性不会因为生育休产假,甚至延长产假,而如果聘用女性,则会面临其结婚生子,生育休假,延长产假等等。所以用人单位在面临男性和女性应聘者的时候,会毫不迟疑

8、选择男性,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明面上直接不招聘女性,尽管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中女性员工数量比例,但是用人单位也会为了节省成本,尽量招已经生育完毕的女性。这在某种程度上会加大女性就业卑视,女性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延长假期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本文以女性劳动者产假待遇保障为研究主题,深入分析了我国女性劳动者产假待遇保障遇到的问题,并且提出了合理化的对策与建议,期望能够提升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产假是生育女性的一种保障,也符合社会进展要求,生产关系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进展。国家为了爱护女性,制定了生育保险制度,产假做为生育保险制度的一项,让女性在生育期间可以安心生产、调理身体以及照看婴儿。随着经济的不断进

9、展,社会也在进步,女性生育保障制度也得以完善,产假待遇也随之完善。对于女性的爱护,国家在分别在劳动法、人口与打算生育法、女性劳动者劳动爱护格外规定中都做了明确规定,而且关于假期的天数也规定了。201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二胎政策”的决定,为了改善原有的打算生育政策,开始实施两孩政策,各地区都先后修改本地区人口与打算生育条例,并且延长了产假,以此作为女性生两孩的奖励。虽然产假待遇是为了保障女性劳动者,但是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都觉得这项政策对于单位来说非常不利,人工成本会提高,女性休假,部分女性劳动者的岗位直接影响到单位的生产经营。所以,部分用人单位在聘用人员方面会更加青睐男性劳动者,部分用人单

10、位为了因女性劳动者休产假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会以各种理由来解雇女性劳动者,这严峻侵害了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着两孩政策的不断推进,生育问题提上日程,越来越多的声音提出应该设立专门的育儿假期。因此,探讨女性劳完善产假对女性权益的影响,有助于完税女性劳动者休假和劳动爱护政策,维护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深远意义。一、基本概念界定 (一)女性劳动者假期女性劳动者假期,指的是女性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任职组织期间,不用上班,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安排时间。在我国,女性劳动者假期和男职工的假期有交叉重叠的部分,比如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年假、探亲假、婚丧假等等,也有女性独有的假期,比如妇女节

11、、母亲节以及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假期。(二)产假人们常说的产假就是生育假期,指的是女性职工在分娩前后可以依法享有带薪休假的时期。产假是生育制度的其中之一,设立产假的目的在于为了让产妇在生产后能够有足够的时间恢复和调理身体,不用担忧因为生育导致工作的丢失,失去经济来源,同时也能够有时间照看婴儿,做到一位母亲应尽的职责。根据生育保障公约规定,妇女产假不得少于14周,具体产假天数,国际没有统一规定,每个国家国情不一样,体制也不一样,因而产假长短也不一样。(三)生育保险制度我国在1994年的劳动法中设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同时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只要参加社保的女性劳动者都能享受到这项福利;当时的劳动部颁布

12、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方法,这是专门为企业设立的职工生育保险文件,随后在2010年,社会保险法通过,这项法律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建成。生育保险权益政策,其中包括了女性劳动者的生育津贴、可以报销生育相关费用,以及有法定的产假。2012年,国务院调整了女性劳动者产假天数,正常生育的女性劳动者产假天数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如果生育时出现难产或者多胎的女性,还可以增加15天的假期。除此之外,国家为了鼓舞生育二孩,早在2015年做了规定,符合生育条件的女性劳动者,生二孩除了享受应有的假期,还能够获得生育奖励假。(四)生育奖励假生育奖励假期的设置,是为了鼓舞生育,尤其鼓舞生二孩而设

13、立的,女性除了享有产假,还会额外享有生育奖励假期,一般为30天到3个月不等,根据各省的规定来执行。生育奖励假和产假的相同之处都是为了爱护女性职工的生育权利,能够让女性毫无后顾之忧地生育,生育奖励假和产假的不同之处在于以下几点:一是设立的目的不同,产假是为了保障女性能够安心生育,98天的产假规定,是在综合考虑女性职工在生产后,身体所需要恢复的时间决定的。而生育假期则是为了女性职工有生育打算的奖励,尤其现在大力推行二胎政策下,生育奖励假期尤为突出。二是待遇支付的主体不同,只要按时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在生育期的女性职工的产假工资是以生育津贴的形式发放的,统一由社保基金治理中心支付。而生育假奖励期间,

14、在享受除产假以外的假期,如看护期间,女性职工产假的工资是由用人单位来支付的,30天生育奖励假期期间的工资也是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的。二、女性产假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一)未按规定给足女性劳动者产假时间产假作为女性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也是我国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权益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女性劳动者劳动爱护格外规定、2015年修改的人口与打算生育法以及2016年全国都修改了人口计生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产假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爱护格外规定第七百条:女性职工依法有98天的产假,在未生育前,就可以休15天,在生育过程中如果遇到难产的情况,产假天数相应增加15天;如果生育多个孩子的,每多

15、生一个孩子,则增加15天的产假,以此类推。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到最基础的产假是98天,由于每个人省份的都有各自的规定,只要参保的女性劳动者符合生育条件的,产假在128到158天不等,有的省份产假有180天或者达到1年。规定上是如此,但是实践中各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假来执行,很多女性劳动者休假天数没有达到法定天数。黄景玲与上饶市广丰区永利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黄景玲是两个孩子的母亲,2013年生第一个小孩时,她的产假只有短短46天,2017年生第二个小孩时,她的产假也只有52天,这与国家规定的至少98天相差甚远,也不符合江西省制定的关于女性劳动者产假天数。王莉与安徽省宝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女性劳动者王莉2016年7月9日申请生育假期,2016年8月22日就回企业上班,她的假期也不过45天。这样类似的裁判案件不多,原因在于很多用人单位女性劳动者没有维权的意识,很多时候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选择静默或者忍气吞声来解决,这无疑是在纵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笔者研究相关裁判文书和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很多女性劳动者无法休完国家规定的法定产假期,大部分女性劳动者都是在生育完毕后,很快回到岗位上班,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点:一是单位在女性劳动者生育前就告知其产假天数,没有法定的天数,而且要求女性劳动者在生育完毕后2到3个月一定回来上班。二是口头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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