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变更保全用)诉讼文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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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号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被申请人:,。(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裁定,(写明保全措施)。被保全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供(写明其他等值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担保人的(写明其他等值担保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期限为年/月/日(写明保全的期限);二、解除对被保

2、全人的(写明被保全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的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说明】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被保全人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并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用。2独任审判的,裁定书署独任审判员的姓名。3本裁定书案号,在诉讼中变更保全的,用诉讼案件类型代字;其他变更保全的,用保全裁定的类型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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