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用)诉讼文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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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号原告:,。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用。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3因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而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的,不需另行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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