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真的是法律空白?演讲范文(2021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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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骚扰真的是法律空白?演讲范文在社会日益文明进步的今天,七成以上女性遭受过“性骚扰”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难怪“性骚扰”成为XX年十*律热门话题。XX年西安童女士、XX年武汉何女士、XX年北京雷蔓女士,三起“性骚扰”官司闹得全国上下沸沸扬扬,奇怪的是,这三起官司起诉的案由并没有一起是“性骚扰”。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0月30日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规定有三百种民事案件案由,其中并没有“性骚扰”这一说,与之最相近的恐怕只有第216项的侵犯名誉权。西安童女士起诉时法院以侵犯名誉权立案,武汉何女士起诉时虽然律师以侵犯人格权起诉,但由于找不到侵犯人格权这一案由,法院依然是以侵犯名誉权立案,北京

2、雷蔓“性骚扰”案的案由同样是侵犯名誉权。“性骚扰”案从立案就遇到麻烦,更不用说取证难、找证人作证难、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难,报上说浙江2291万女性无人投诉“性骚扰”是隐忍在作怪。“性骚扰”官司这样难打,不隐忍也难!难怪全国到现在为止也就那么几起。于是很多人认为法律对“性骚扰”规定是一片空白,应该启动立法程序,制定反性骚扰法,或者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有关“性骚扰”的内容。中国是不是真的迫切需要出台一部反性骚扰法,我认为不见得。首先,“性骚扰”概念尚未明确,它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哪些“性骚扰”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范畴,哪些应该归为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范畴这些根本性原则性问题还未讨论清楚,如果匆促立法最

3、后因法律不完善而不停地修改甚至废止,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其次,法律大多调整某一方面的法律关系而非规范某一行为,对“性骚扰”还未达到需要由专门法来调整那样严重的程度,国外也没有反性骚扰单行法规的先例。第三,如果在保护女性权益的法规中对“性骚扰“作出规定,以后出现女性骚扰男性的案件怎么办,会不会又出现新的无法可依?时下,“性骚扰“立法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我的一家之言并不是无视七成以上女性曾遭遇“性骚扰”的事实,并不是说法律对妇女权益被侵害表现无奈。作为全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的代理律师,我不认为法律对“性骚扰”的规定是一片空白。当前,我们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不是匆忙立法,而是如何在现有法律中找到惩治“性

4、骚扰”的依据,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让“性骚扰”案立案时有案由可立、判决时有法可依。在现有法律中为惩治“性骚扰”找到法律依据并不困难,只要我们承认人格权中有一新的权项-人格尊严权。公民的人格权内容是随着社会文明进步而不但丰富和发展的,荣誉权、隐私权等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性骚扰”案件在立案、判决、赔偿依据诸多方面之所以遇到一系列难题,是因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它到底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如果说“性骚扰”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它侵犯的是什么权利?这是首先要搞清楚的问题。现有“性骚扰”案件立案的案由都是侵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以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为前提,但“性骚扰”行为大多发生在隐蔽场所,实施骚扰者不张

5、扬,不会损害受害人的名誉,对这些受害者而言,要想拿出名誉权受损的证据,打赢名誉权纠纷官司万分困难。虽然性骚扰行为有些也表现为接吻、拥抱、抚摩甚至轻微暴力,但绝大多数行为并未直接伤害他人的身体,要想拿出侵害身体权的证据也同样困难。性骚扰侵犯他人人格权多种多样,对异性触摸搂抱,侵犯其身体权;宣扬与异性有特殊的男女关系,侵犯了其名誉权;骚扰方式不一,侵权的内容也有别。但不论那种性骚扰行为,骚扰者主观上决不是想侵害女性的身体或名誉,而是无视女性尊严的存在。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假如我们确立了性骚扰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是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主要特征的侵权行为,在司法上许多难题就会迎刃而解。首先,我

6、们为立案找到了案由,哪些遭受“性骚扰”但拿不出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名誉受到毁损证据的受害人也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人格尊严权人人平等,避免以后女性骚扰男性时法律表现出不应有的尴尬和无奈;第三,从“性骚扰”侵权行为的特征来看,多数情况下未在受害人身上留下印记,给受害者造成的伤害主要是精神上的痛苦。侵犯名誉权和身体权往往根据受害者遭受损失的大小确定赔偿金额,有人会因遭受性骚扰而终生痛苦,但这种痛苦有可能因为拿不出病历和药费单而不被法院认可。如果认定性骚扰是以侵犯人格尊严权为主要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只需要证明骚扰者实施了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过错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手段是否恶劣就可以

7、确定赔偿数额,而无须受害人拿出遭受多少损害的证明。因为精神损害大小很难拿出准确的证据证明,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权审理会让很多性骚扰受害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第四,确立人格尊严权符合宪法的38条精神,也是我国社会走向文明、法制走向健全的体现。确立“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主要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可以找到依据呢?完全可以。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39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营私隐私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第一次从司法实践上肯定了人格尊严权,该司

8、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受非法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全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法院以侵害名誉权为案由立案,以侵害人格权作出判决,说明法律实践中逐渐认识到“性骚扰”是以侵害人格权,准确的说是以侵害人格尊严权为主要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我们现在要做的是在法理上、在司法解释上明确规定“性骚扰”的侵权性质,利用现有法律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匆忙立法。人格尊严权在法律上有依据,如果我们明确公民享有人格尊严权,公民不但在受到侮辱、诽谤时可以寻求法律保护,在遭受“性骚扰”侵害时同样寻求法律保护。那么“性骚扰”案件只不过是一类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会有更多的人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这对转变社会风气、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无疑是一件好事。性骚扰真的是法律空白? 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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