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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 河 北 雄 安 新 区 条 例 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章 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改革与开放 第六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章 公共服务 第八章 协同发展 第九章 法治保障 第十章 附 则 目 录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为了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把河北雄安新区(以下简称雄安新区)建设成为北 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高质量高水平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 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2018
2、2035年)和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 新发展理念,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 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承接疏解与 规划建设并重,着力在创新发展、城市治理、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率先突破,构建雄安标准体系 ,创造雄安质量,建设绿色生态宜居新城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协调发展示范区、开放发展先行区,打造贯彻 落实新发展理念
3、的创新发展示范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履行主体责任,赋予雄安新区更大的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 自主创新的管理权限,加强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北京市、天津市沟通协调,支持雄安新区规划建设。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雄安新区的规划建设。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雄安新区建设。 第五条 雄安新区应当建立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 体系,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 第二章 管理体制
4、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参照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行使国家和省赋予的 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领导雄安新区规划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根据雄安新区功能定位和建设目标,依法有 序推进规划建设管理和发展。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所属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归口统筹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 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职权。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推行权责清单制度。 第八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构建灵活高效的用人制度,按照规定享有统筹使用人力资源的自主 权。 第七条 雄安新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
5、赋予的自主权,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依规调整机构设置,完善大部门制运行模 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并可以根据建设发展需要,按照程序确定、调整纳入综合行政执 法体制改革的执法职能和事项。 第十条 对雄安新区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雄安新区内 县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所属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对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6、从 其规定。 3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坚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统筹 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科学确定开发边界、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和开发强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城镇开发边界,构建蓝绿交织、和谐自然的国土空间格局。 第十三条 雄安新区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完善规划实施决策机制,建立雄安新区
7、规划委员会,履行组织协调和规划审查职能。 第十四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许可制度,逐步推进建设用地预审、选址意见 书、使用林地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审批事项合并办理,提高审批质 量和效率。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标准体系,推进基础设施、城市建筑等领域标准化。 第十七条 雄安新区应当坚持数字城市与现实城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加强智能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智能化应用服务, 构建城市智能运行模式和智能治理体系,健全大数据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全球领先的智慧城市。 第十六
8、条 雄安新区应当加强城市设计,坚持中西合璧、以中为主、古今交融,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留中华文化基因, 彰显地域文化特色,塑造中华风范、淀泊风光、创新风尚的城市风貌,形成体现历史传承、文明包容、时代创新的 新区风貌。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雄安新区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安全发展管理体制,在城市安全运行、灾害预防、公共安全、综合应急等方面建立高效 联动智能的新型城市安全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处置机制。 雄安新区应当推进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跨部门情报 信息工作机制和交流合作机制。 第二十条 雄安
9、新区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协调机制,按照安全、高效、适度的原则,优先布局基础设施,规划 和建设市政综合管廊系统和地下综合防灾系统,推进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十九条 雄安新区应当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新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均衡配置,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发展特色小城镇,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4 第四章 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雄安新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创新型雄安,强化创新驱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高端高 新产业,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高质量发展。 雄安新区
10、应当实行产业准入制度,严格产业准入标准,建立入区产业项目科学评估论证机制,制定限制承接和布局 的产业负面清单。 雄安新区应当改造提升符合雄安新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的本地传统产业,有序迁移或者淘汰其他传统产业。 第二十二条 雄安新区应当重点承接以下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 (一)在京高等学校及其分校、分院、研究生院,事业单位; (二)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创新中心; (三)高端医疗机构及其分院、研究中心; (四)软件和信息服务、设计、创意、咨询等领域的优势企业,以及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企业总部; (五)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 (六)
11、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节能环保、高端新材料等领域的中央管理企业,以及创新型民营企 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 (七)符合雄安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大型国有企业总部及其分支机构; (八)国家确定的其他疏解事项。 第四章 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三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重点发展以下高端高新产业: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 (二)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 (三)新材料; (四)高端现代服务业; (五)绿色生态农业; (六)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发展的高端高新产业。 雄安新区应当对符合发展方向的传统产业实施现代化改造提升,推进产业向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绿色化
12、发 展。 第二十四条 雄安新区应当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在雄安新区布局,建设金融科技中心,有序推进信息科技前沿成果在金融领域应 用。 雄安新区应当支持设立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支持民营和外资金融企业发展,吸引金融机构总部、创新研发中心到雄 安新区注册。 第二十五条 雄安新区应当合理安排产业空间布局,推动起步区、外围组团和特色小城镇协同发展,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将优 势产业向周边地区拓展形成产业集群。 第四章 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六条 雄安新区应当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和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在前沿领域技术创新试验和应用方面先行先 试。 雄安新区应当积极建立产业协同创新共同体、科技创新智库,创新国际科技
13、合作模式,鼓励科技成果投资入股,推 动创新成果标准化、专利化,并在雄安新区及相关地区转化利用。 雄安新区应当改革科技管理制度和科技政策决策咨询制度,将创新驱动发展能力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 系。 第二十七条 雄安新区应当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 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 第二十八条 雄安新区应当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建立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五湖四海”选人用人机制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与激 励政策体系,优化就业创业、成长成才环境。 5 第五章 改革与开放 第五章 改革与开放 第二十九条
14、 雄安新区应当构建有利于增强对优质北京非首都功能吸引力、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未来发展方向的制度体系,在 土地、住房、投融资、财税、金融、人才、医疗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雄安新区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 平、更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一条 雄安新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养老保险等社 会保障制度。 第三十条 雄安新区可以按照授权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实施自然资 源统一确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雄安新区应当制定与住房制度相配套、与开发建设方式相适应的土地供应政策,完善土地出让、租赁、租让结合、 混
15、合空间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多元化土地利用和供应模式,以及不同土地供应方式下的不动产登记模式。 第四章 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三条 雄安新区应当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强农村集体所 有制经济发展活力,推动建立持续稳定的农民收入增长机制。 第三十四条 雄安新区应当完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 营机制。 除涉及国民经济命脉或者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外,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第三十五条 雄安新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税制改革和发展方向的税收政策,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内优先实施;对需要先 行先试
16、的,依法依规优先试点。 雄安新区根据支持在京企业向雄安新区搬迁的税收政策,引导和推动符合雄安新区功能定位的在京高新技术企业加 快转移迁入。 第五章 改革与开放 第三十六条 雄安新区应当建立智慧、便捷的税费服务体系,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法律宣传、业务咨询、在线办理、权益保护 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雄安新区应当探索建立“揭榜挂帅”的科技人才激励机制,赋予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收入分配自主权,建立健全前沿科 技领域人才和团队稳定支持机制,实施科研经费和科技成果管理负面清单制度。 第三十七条 雄安新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推进综合性、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金融监管框架,加强 本外币协同监管,实现金融活动监管全覆盖,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第三十九条 雄安新区应当扩大对内对外开放,鼓励国际国内各类资本参与建设,完善企业投资服务机制,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构建开放型经济体系。 第五章 改革与开放 第四十条 雄安新区应当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实行内外资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雄安新区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股权投资基金,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