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样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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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供用电合同样本(2)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合同编号:供电方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地址用电方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地址年月日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 履行。第一条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 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序号

2、受电点地址受电电压值(伏)#1#2#3第二条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 力的数量,见附表第三条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高峰时间:夏季.低谷时间:夏季.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其他季;第四条供电的质量1. 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 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1受电点,受电电压 伏;#2受电点,受电电压 伏;#3受电点,受电电压 伏。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 电压值。2. 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 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0.9以上士 5%0.

3、86 0.9士 7%0.81 0.85士 8%0.80 以下 士 10%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3.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的三相交流电源的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用电时间I超合同用电比例I允许变动幅度(赫)5%以下士 0.2高峰时+ 5% 以上 | 士 0.5低谷时I I 士 0.2在系统主力电厂故障时,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士 1赫,但故障 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4. 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 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允许值。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

4、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第五条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 有关的电度计 量、电价、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 用电协议办理。第六条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1.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 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1) 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 地震等白然灾害。不承担违约责任。(2) 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除险情, 处理事故,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 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 不

5、承担违约责任。(3) 经白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 不属 违约,不承担责任。(4) 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 承担责任。2.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 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 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 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2) 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 分的过错。(3) 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 成的过错。3. 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 赔偿。赔偿

6、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 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0.5元赔偿。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 内每小时的平均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4. 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 电量和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 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5. 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 按质量不合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

7、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 之二十给予赔偿。第七条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1.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 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白然灾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不承担违约责任。(2) 有特殊原因,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事先通 知并征得供电方同意的不承担违约责任。(3) 由用电方责任引起,但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扩大部分 的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4) 非用电方的责任。2.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 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 在生产,检修和电气运行

8、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 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2) 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上的过错;(3) 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时的过错。3. 无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规定的电力数量用电时,事后应扣还超用的电量,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超用的电力和电量分别计算。每 超用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偿付违约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偿付违约金。4. 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断电或导致供电方对其他用户限 电、断电时,用电方按供电方对外限电、断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 受害方电度电费五倍给予赔偿。少供电量按断电(或限电)前后的负荷差(千瓦数)乘以断电(或 限电)小时数求

9、得。5. 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合格时,供电方不负质量不合格的 责任;如导致其他用户供电质量不合格时, 用电方应按第六条5款的 规定给受害方赔偿。第八条电度计量以供电方装设的电度计量装置的记定为准。供电电压、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白备并经供 电方检验合格的白动记录仪表为准, 如无上述设备时,经双方协商也 可用其他办法认定。第九条本合同有关供用电的其他事项,按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第十条合同执行情况每月考核、结算一次。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限为:一九年月曰起至一九年月日止。第十二条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 电力分配机关一份。供电方I用电方法定代表签名:I法定代表签名:(或授权代表)I (或授权代表)开户银行 I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I银行帐号电话号码 I电话号码签约日期一九年月日附表供应电力数量表11项I电量(度)I电力(千瓦)I变更时I I每日I高峰I低谷I保安I第一次I第二次I第三次目I合计I平均I最大I最低I电力I11T间I I电量|电力|电力| |电量|电力|电量|电力全年本季一 I 一月三月本季二I四月六月本季三I七月九月本季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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