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建筑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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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20XX年建筑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20XX年建筑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 义:1. 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 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 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2、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 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 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 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1. 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 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1. 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 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 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 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 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 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 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

3、 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 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 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 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 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发包人用 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中工程并承担质 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 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 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 款。1. 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 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 14工期

4、: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 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 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 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 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 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 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 料。)1. 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 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 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报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5、所载 内容的形式。1. 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 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 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 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1. 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 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 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 但竣工日 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 合同文

6、件及解释顺序2. 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及其附件(4) 本合同专用条款(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 图纸(8) 工程量清单(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 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 2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 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工程师的解 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

7、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 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 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 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 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 规范的名称;没有国 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 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 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

8、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 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 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 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 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4. 图纸4. 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 应在专用条款 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约定保 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 2人未经

9、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 应将全部图 纸退还给发包人。4. 3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 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工程师5. 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 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 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 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 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

10、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 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5. 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 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 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 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 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 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

11、款内写 明。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 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 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现指令有失误时, 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 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

12、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 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 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 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 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

13、指令, 承包人应 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出发的指令、通知。6.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 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 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 项目经理7. 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 2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

14、 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 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 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 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 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 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 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 项目经理。8. 发包人工作8. 1发包工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I可 题;(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 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 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 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 期间的畅通;(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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