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新形势下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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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形势下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几点建议 原创投稿 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现在的矛盾纠纷正朝复杂化和多元化发展,单一的调解方式已不能很好的、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许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都需要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实行多种调解手段有机配合,相互补充,才 能取得较好社会效果。因此,在新形势下建立大调解机制,搞好人民调解工作,正确处理好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如何在新形势下建立在调解机制的确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思考,现在根据我们在基层工作中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及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现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大调解机制的概念 大调解中“大”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站在不同

2、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目前对大调解的理解主要有三种: 一是站在党委的角度,指党政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部门指导、其他部门参与、各种手段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纠纷排查和处理各种矛盾的机制,称行政调解。二是站在法院的角度,对内所称的大调解是全员、全程的诉讼调解,又称司法调解,除法院自己调解外,还包括委托协助调解,对外所称大调解强调诉讼调解与其他单位、其他调解的有效对接;三是站在司法局的角度,大调解主要指人民调解,尽管一定程度上揉合了行政调解和其他民间调解力量,强调的是人民调解的网络建设; 而在这里所称的大调解,一般是指在党委、政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政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各行政部门、司法部门

3、和自治组织互相配合,共同参与,对社会矛盾进行协调处理的方式,其目的是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其他各种调解资源整合在一起,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又注重吸收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特行,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简单的说就是党政主导、主体多元、手段多样、方式灵活、反应灵敏、协调顺畅的矛盾纠纷的协商和处理。通过“大调解”机制的运转,可以有效调动司法力量、行政力量以及各种社会资源,有效化解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大调解保障大稳定,大稳定促进大发展。 二、对当前我乡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当前,我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

4、好的,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总的来讲,我乡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环境及生态、生活保障、征地拆迁、抗旱引水、拆迁安置、人身损害赔偿和劳资纠纷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建立大调解机制是解决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形势的切实需要,是摆在

5、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三、目前我乡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目前我乡共有社区、村级调解委员会24个,成立了土地经济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安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3个行业性、专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全乡各类人民调解员员共94人,2021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57件,签订书在协议16份,口头协议41份,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5。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乡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多种调解方式仍然缺乏有机的协调整合,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大调解机制”,尚未达到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的有机结

6、合。 二是调解队伍人员数量少而素质偏低,从全乡统计情况看,我乡人员变动大,缺乏创新精神、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事与愿违的不乏其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 三是调解委员会经费紧缺,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调解经费得不到保障,人民调解组织自身没有“造血”机能,调解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报酬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影响了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战斗力的增强。 四是资

7、源分散、应对措施不力。面对多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基层干部处理矛盾纠纷采取四种方式:一是主要领导靠前指挥,班子一齐上;二是请执法部门保驾护航;三是把上访群众引向法律渠道;四是和风细雨做工作化解纠纷。群众遇到纠纷也有 四种方式。一是上访;二是找调解组织调解;三是打官司;四是自行暴力解决。多年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为战,民调组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缺乏必要的沟通衔接、配合机制,资源未能得到有效整合。 四、新形势下建立大调解机制的的几点建议和具体工作要求 1、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要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大调解体系首先解决有 人办事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市、乡(街道)、村(社区)、企事业、行业等调解

8、组织,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组织网络,要强化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当前应重点抓司法所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组织、协调作用,按专业化要求配齐配强司法调解员队伍。 2、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要狠抓经费落实。经费落实是保障,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意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要将人民调解宣传、培训、表彰等经费列入业务经费预算、同级财政预算,落实到位,并根据工作发展逐年增加,足额保障。要争取政府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补贴经费,为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以解决制约调解工作发展瓶颈问题。 3、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要以更强的社会责任感开展人

9、民调解。人民调解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组成部分,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之一,要求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甚至全社会都要以更强的社会责任感去开展人民调解。要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发展的新形势,必须创新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更好的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4、构建新形势下大调解机制,要整合各方资源,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规范化发展。我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要同“六五”普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预防违法犯罪结合起来,形成制度,坚持不懈。 一是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领导机构,做到有领导、有组织,有人管事,实现齐抓共管。各社区(村)每月排查一次,全乡一季度排查一次,重大节假日和重要

10、会议期间也要加强排查力度,这项措施要长期坚持不变,同时,做到“排查有登记,工作有制度,考核有标准,责任能落实。 二是要加强协调机制。将综合治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维稳办、信访办、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大调解领导协调等机构及其功能进行整合,改变多头管理的局面。建立市、乡两级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由市司法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市法院、公安、综治、信访、部门等联合接访,分工合作,协同作战,搭建便捷、高效的服务平台。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或重大、疑难纠纷,在市调处中心统一组织下,由各单位共同参与、协同作战、多管齐下、联动调处,实现信息联网、部门联手、上下联动、条块联合的工作格局。 三是强化隐患排查,

11、完善预警机制。大力加强行业性、区域性调委会建设,借助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主动介入社会难点、热点纠纷排查,做到情况早预测、工作早介入、问题早处理、苗头早控制。积极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了解正确的维权渠道,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减少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健全育人机制。鼓励优秀的法律人才加入到人民调解队伍中去,积极培养“专家型”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律师在大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开展司法所与律师事务所“结队帮扶”活动,组建律师信访工作接待志愿团,积极参与书记、市长大接访和大下访活动;加强业务指导,司法行政部门与法院建立工作联席制度,由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和审理非经本人

12、调解过的民事案件,提高调解能力和艺术水平。只有切实促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才能不断提高工作效果,有力维护全乡的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同时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1、做好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工作。组织建设是人民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和保证,要成立真正意义上的“乡、社区、村”三级调解网络。如因客观原因导致人民调解员空缺要及时补齐,不能出现人民调解员长时间空缺,影响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同时还要配好人民调解信息员,人民调解信息员要注意发现和捕捉矛盾纠纷苗头和隐患,及时向调委会汇报。 2、做好矛盾及时排查工作。每月至少要开展一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工作,并

13、要在排查中探索,及时发现和掌握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矛盾纠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然处置,避免矛盾纠纷激化或酿成群体性事件,把这项工作纳入经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3、做好纠纷的调处工作。对已经发生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应信息灵通,及时赶赴事发现场,尽力阻止和平息事态,一般纠纷要在24小时内调查了解纠纷发生全过程,并将调处责任人及调处时间告知当事人,并在纠纷发生或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0天内调结;重大疑难纠纷、跨地区纠纷,各相关调委会要相互配合,及时化解,尽量不让纠纷恶化。还要因地制宜将纠纷的调处时间、调处情况等向群众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做好各种调解手段相结合工作。现在的矛盾纠纷正朝复杂化和

14、多元化发展,单一的调解方式已不能很好的、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许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都需要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实行多种调解手段有机配合,相互补充,才能取得较好社会效益。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显现出高位运行、主体多元、性质复杂、处理难度大、易激化等特点。构建大调解机制,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是事关全局的基础性工作,因此,我们要发挥调解手段、创新调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保证的大调解机制,实现三种调解手段的有效衔接,使其优势互补、协调一致,形成规范、长效的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努力。 安

15、陆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10日 第二篇:建立社会化调解机制的建议建立社会化调解机制的建议 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大力推进大调解工作,努力构建党政统筹、综治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但具体实践中,相关部门调解资源有效整合,社会团体民众参与的社会化调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建立全县矛盾纠纷调处社会化工作平台。建立县级层面的常设机构,完善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工作例会、通报会商、督查督办等制度的落实。推进调解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县级、部门、乡镇、社区等平台的业务对接,形成信息互通、工作互动、资源共享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运行机制。坚持“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理顺调处工作流程,完善议事例会、首问责任、情况报告、督查督办、协作配合、检查考核等工作制度。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严格落实责任奖惩,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高效,形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整体合力。 三、切实提高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能力。不断加强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和队伍建设,将调解工作和调解网络覆盖到社会各个方面,保证调解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加强对调 解队伍的岗位培训及日常管理,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奖惩激励机制。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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