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罪的分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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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集资罪的分析 前言 本讲跟大家交流一下非法集资案件的认定和犯罪构成。 第一个内容,是民间融资和监管的问题。非法集资离不开一个重要的土壤,就是民间融资。 第二个内容,简单介绍非法集资案件的态势和发展背景。非法集资是一个罪名体系,它包括了刑法体系当中的七个个罪。 第三个内容,介绍非法集资的罪名体系当中的重要个罪,其中一个是集资诈骗罪。 第四个内容,介绍非法集资的一个兜底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背景框架的介绍 (一)我国民间融资的发展态势 非法集资,实际上离不开民间融资的土壤。根据权威统计数据显示,近二十年来民间融资的规模呈现出一个跳跃式的指数增长态势。根据央行的统计,1994年全国的

2、民间融资规模只有五百亿,到2021年从五百亿跳跃到了八千三百亿,到2021年5月份已经达到了3.38万亿。 那么一个问题就是民间融资为什么会出现这么一个指数性的增长。很多专家学者对这个问题都有解读。一言蔽之,实际上就是一种矛盾,简单的说就是用钱的人得不到钱,有钱的人融资渠道有限。这种矛盾必然为民间融资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了一个土壤性的条件。 (二)我国民间融资的基本特征 第一个特征,多元化、高风险性和高投机性。多元化,就是融资的主体、资金的来源非常多样化。另外,它的风险系数非常高,也存在高投机性。 第二个特征,融资的利率比较高。要把老百姓手中的钱从银行里吸引出来,必然要有一个诱饵,因此融资的利率就

3、得远高于银行。 第三个特征,跟官方融资相比较,民间融资手续非常简便、灵活和高效。 第四个特征,现在融资的信用成本加大了。 (三)我国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和引导 民间融资在夹缝当中发展非常快。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到本世纪开始,就出现了央行所冠以的金融三乱象,即乱集资、乱办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 这三乱的现象,实际上要从两个方面来看待,一方面是除了金融风险以外,它还会给维稳带来很大的压力。另外一方面是民间融资它也有好处,也不能完全扼杀,所以要对它进行规范。 所以以央行为首的监管部门开始对金融三乱,包括非法集资采取了一种高度关注的态度,比如在温州建立了综合改革的试验区。实际上就是想对民间融资进行一个规范的

4、引导。一方面要引导它的规范,但是对三乱和非法集资的态度一直都是非常坚定的。从出台若干重要规章制度就可以看出这一点。 全国人大在1995年6月30号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在这个决定当中,把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独立成罪了。 国务院实际上也通过了很多通知。 从实务部门来看,最高院通过了三个重要的法律性规定。第一个就是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罪的一个司法解释。第二个是2021年专门针对非法集资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第三个是2021年两高一部新通过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的一个意见。 二、非法集资(上) 接下来主要从规范角度来探讨非法集资的内涵及特征。 (一)非法集资的罪名体系以及各罪之

5、间的关系 非法集资它不是一个个罪名,它是一个罪名体系,它包括了七个罪。2021年的司法解释明确的把非法集资的特征和相互关系做了一个界定。该解释的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这句话实际上就说明什么叫非法集资。 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非法集资当中最重的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2021年司法解释的规定,它实际上是一个兜底的罪名。集资诈骗罪客观方面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样,不同的是集资诈骗罪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它的危害性更重。 第三个罪名和第四个罪名的犯罪对象都是股票和债券类,即证券类的犯罪,未经批准发行股票或者欺诈发行股票。 第五个罪名,擅自设立金融机构

6、罪。 第六个罪名,它实际上是一个广义的非法集资,它主要就是以传销的形式非法吸纳资金。 最后一个罪名,非法经营罪,就是擅自发行基金去募集资金,又如非法经营证券、保险等。 如果从学理上来分类,这七个罪可以分成使用型和占有型。 使用型的非法集资就是把资金吸纳过来加以使用,但并没想据为己有。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 占有型的非法集资实际上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的渠道实际上就是以存款利息为对价吸纳资金。 擅自发行股票是以股权为对价来吸纳资金,所以它的媒介是真实的股票和债券。 集资诈骗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把钱吸纳过来以后非法占有。 从客观方面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7、和集资诈骗没有什么区别,简单来说都是非法吸纳资金。但是这两个罪最重要的一个区别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使用型的,集资诈骗是占有型的。 (二)非法集资的本质特性(上) 从法律意义上来看(根据2021年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非法集资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1.非法性 关于非法性,2021年司法解释的原文术语是未经有关部门的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去吸收资金,即为非法性。大家可以看出,它的非法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未经依法批准,另外一个是挂羊头卖狗肉。 对比发现,1996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当中对于什么是非法性的规定是单一的,只有“未经有关机关批准”。2021

8、年在这一条中加进了“依法”二字。这是因为经过长期的实践发现原来的规定有很多局限性和不确定性。 第一种情形如合法借贷和私募基金的过程当中,也会出现非法吸收资金的现象,又如合法的机构在借贷和私募基金的过程当中超权限、超业务吸纳资金。这种情形实际上就根本无须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这个也是非法吸收资金的一个渠道。 第二种情形就是违法批准和骗取批准,它实际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2021年加入“依法批准”,进行了限定,实际上就是把违法批准和骗取批准给排除在外了。 第三种情形是发现有的法律已经明确禁止的,比如放高利贷、地下钱庄,这已经明确禁止的,还考虑它经过批准,这就显得同意反复,也没有太大意义。 所以简单的说

9、起来,1996年的“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它有两个缺陷:一个是非法性的路径太单一了;另外一个,没有“依法”二字的限定会漏掉一些违法情形。 哪些情形叫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实际上它的范围非常宽泛,主要包括四种情况: 第一种是未经批准,连这个程序都不走,那当然叫非法集资了。 第二种是虽然它有官方的批准文件,但是这个批准文件是骗来的或者是用欺诈手段得来的。 第三种是它确实具有主体资格,但是它具体的业务没有经过批准。 第四种是它有主体资格,但是它的经营行为是违法的。如私募基金或者发行股票超规模了。 二、非法集资(下) (二)非法集资的本质特性(下) 2.公开性 公开性指通过媒介、推荐会、传单、手机短信等

10、渠道,向社会公开宣传。 公开宣传是公开性的最重要的实质。关于宣传的途径,2021年的司法解释是采取列举式,是通过媒体、推荐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2021年新通过的打击非法集资的意见把这种列举式改为了“各种途径”,这是一个重要的变化。四个列举容易把司法机关的手脚给束缚住,所以就把这个列举给取消了,就用“各种途径”。还有一个就是这种改变实际上使得司法机关的针对性是非常强的。 2021年意见里面的第二个重要内容,除了以各种渠道传播信息以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明知向社会宣传,但加以放任。 公开性里面还有一个内容,就是宣传的渠道可以是各种渠道,司法解释已经不把它细化了。而且宣传不限于虚假宣传,也就是说

11、欺骗性不属于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 3.利诱性 利诱性就是承诺还本付息和给予回报。关于利诱性,我们在认定的时候要注意三个内容:一,它是有偿的集资。二,它不是限时给予回报。三,这个回报在程度方面,不需要达到一个高额的程度。 4.社会性 社会性是非法集资的最本质的特点。禁止非法集资就是要保护公众。 社会性的三个特点: 第一,非法集资的对象和资金都是不特定的。也即公众的量化。非法集资的门槛限制条件是(2021年的司法解释):向个人非法吸收资金要三十人以上,以单位的名义去吸收公众存款必须是要150人以上。 第二,它必须具有广泛性。 第三,非法集资的对象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在2021年的金融犯罪座

12、谈会纪要当中,它的单位用的是户,2021年改成了人。这是一个变化。第二个变化,就是计算用人而不是人次。 2021年的意见当中把除却规定给废掉了。之前的规定是如果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吸纳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2021年的司法解释做了重大的改变,即将这两种情况全部认为具有社会性。 实务部门在社会性的判断方面要抓住两个要点: 第一个是看够不够三十人。 第二个就是质的方面,怎么来理解这个“不特定”。一一定要看出资人的经验。二要看出资人和集资人之间的关系。三要看出资人的财富水平。四要看集资人的主观态度和集资方式。 (三)非法集资目前的态势 宏观来看,在过去两年,全国法院受理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是4

13、293件,重刑率是34.75%。 再看微观方面,在宁波地区,2021年到2021年五年内,一审通过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个案是192件,涉案金额达到了109亿。 在公安领域,接到有关非法集资的报案数年均两千起。2021年公安系统处置的非法集资案是3700多起,挽回了64亿。 在经侦局,非法集资所占到的比重是经济犯罪总量的5%以下,但是它的涉案金额,占了10%以上。这就体现出它对经济方面的危害。 另外,非法集资它是一个涉众型的犯罪,它会引起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甚至会出现自杀等恶性事件。所以非法集资不仅仅会带来经济方面的危害,它对治安稳定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 2021年关于非法集资的部际联席

14、会议给出了一个数据,即2021年的犯案数超过了以往年均水平,规模也是非常可怕的,全国31个省、87%的市,全部都涉及到了。 另外,非法集资的渠道也是与时俱进,开始大量利用网络平台,因此非法集资的危害也日益突显。在这个部际联席会议上,公安部经侦局的负责人就通报了六种典型的手法:假报民营银行、非融资性担保企业搞虚假理财、假冒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打养老旗号、打高价回购收藏品旗号、假借ptop名义。 打养老的旗号和假借ptop名义的非法集资是目前需要高度关注的。 对比发现,关于非法集资的手法,2021年的司法解释当中是列举的,但是到了2021年的意见当中它不列举了,因为随着时代的变化,列举可能会出现挂一漏万的状况。 关于司法机关在介入非法集资案件的时候需不需要考察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2021年的意见第一条就完全加以了否定,也就是说行政部门对非法集资性质的认定不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这是出于司法独立和促进非法集资案件及时有效查处的考虑。 第 10 页 共 10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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