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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护理保险制度及经办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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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护理保险制度及经办管理服务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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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护理保险制度及经办管理服务 护理保险,在日本被称为“介护保险”,是指为因高龄、患病而部分或完全失去生活自理的能力,需要被长期进行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者护理服务的保险制度国际上护理保险有不同模式根据责任主体不同,分为两种一是商业保险模式,即家庭和个人为长期护理保险的主要资助支持者,政府将在个人的可支付能力不足时,承担补充的资金支付及其相关责任,典型代表是美国二是社会保险模式,即国家制定法律,具有强制性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担负或者由国家、个人两方联合承担,典型代表国家为德国、日本等国本报告将对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况、制度特点、改革历程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阐述,并谈谈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未来我国建立护理保险制度的启示与借鉴一 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况日本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速度快、程度高的国家,“少子高龄化”问题严重,高龄者护理服务需求已成为迫在眉睫的社会问题因此,日本政府在1997年12月颁布《介护保险法》,并在2000年4月开始施行旨在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减轻高龄者接受护理服务时的经济负担经过十几年的运行,日本护理保险制度各种体制机制趋于完善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为两类人,第一类被保险者是65岁以上的人;第二类被保险者是指在40~64岁且已加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被保险者可享受以下几类服务:服务人员定期到被保险人家中帮助料理家务等;家庭医护,预约专业医护人员的上门服务,帮助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机能相关的康复诊疗等;医务人员定期到被保险者家中,对被保险者进行身体检查及营养指导等;日间看护,被保险者在护理养老机构中享受当天的各项服务;还有针对患有痴呆病的人进行的集体设施看护;而使用轮椅等辅具用具还可以得到相应的费用补助等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是:65岁及以上被保险者的保险费从养老金中扣除;40~64岁的人员则是和其医疗保险费一起收取当被保险人购买以上护理服务时,个人仅需支付护理服务费用的10%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的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地方政府三级共同担负,中央政府财政承担其中的25%,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和都、道、府等地方政府各承担12.5%,其余50%来自被保险人在护理保险之上的缴费二 日本护理服务经办机构根据日本《护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国家一级,都、道、府、县一级,市町村一级的三级行政机构共同承担护理保险服务的管理工作,履行各自的管理和行政职能,并且在必要时提供服务一)厚生劳动省为国家主管行政机关厚生劳动省中设置老健局作为直接主管部门(内设:指导室、计划处和高龄者保健处)。

厚生劳动省负责指导全国的都、道、府、县及市町村各层级,主要职责是提出政策咨询和制定与护理服务相关的建议,以求推动制度的实施,负责制定护理服务事业的整体性规划,为社会团体和被保险者创造有利于制度实施的政策环境二)地方主管部门为都、道、府、县都、道、府、县都设立健康福利部,内设的长寿社会科或保健卫生科(此处为直译名称)均是直接主管护理保险的部门都、道、府、县负责指导市町村一级具体实施护理保险制度,提供与政策相关的咨询,负责制定都、道、府、县内护理保险事业的总体规划及为社会各方创造有利于制度实施的基础条件等为解决各市町村之间的待遇差问题,日本的中央政府及各地方政府均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例如,在各都、道、府、县均设置了“财政稳定化基金”,对财政有困难的市町村给予补贴资金或护理保险的贷款;并采取措施对财政收支规模小的市町村予以特别援助如帮助他们进行资格认定、征收保险费等管理工作同样的是,市町村也将被保险者需要护理资格的认定业务交给都、道、府、县办理三)市町村是护理保险的保险方市町村一级政府负责护理保险事业的具体组织实施直接管理部门是福利健康局下设的护理保险科或保健卫生科(各市町村部门名称可能不同)市町村作为保险方负责的是征收保险费的业务和对需要护理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且主持设立了护理保险运营协会,负责对护理保险事业的计划、组织实施及评价。

市町村作为保险人,还必须设立特别会计专户,负责管理护理保险的收入和支出换句话说,市町村具有“事权”,又有决定保险费率、征收和管理保险费的“财权”作为市町村还负有根据厚生劳动大臣规定的基本方针,每3年制订5年期的“市町村护理保险事业计划”的义务四)护理保险事业组织民间的护理保险事业组织(事业所)负责处理护理保险的大部分具体实施服务例如,社会上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必须要通过都、道、府、县或市町村进行认定,才能获取相应的认定资格,需要满足的认定标准包括人员标准、机构标准、设备标准、运营管理标准等三 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的特征(一)日本的护理保险参考社会保险模式而建立,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义务日本的护理保险费用的征收和支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谁受益多谁支付多”的特征,也就是说,各级政府财政分级负担、被保险人多缴多得,少缴少得护理保险费用的分担比例是:各级政府财政负担50%,其余的50%由被保险人个人来承担二)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由老年福利制度和老年保健医疗制度两大制度整合而成为减轻医疗费用造成的财政负担,日本目前的老年护理内容是从先前的老年保健医疗保险制度中剥离出来的,并与老年福利制度进行了整合三)建立了社会企业和社会团体进入养老护理行业的良性市场竞争机制日本的老年护理服务机构类型呈现多样化的特征,除国家开办的一类之外,还积极鼓励社会上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参与融入,这些社会组织可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并设立对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其合法权益。

大型护理服务机构大部分由政府、社会福利团体等非营利机构共同经营,政府予以相应的资助,属于公办居家上门的护理服务及社区嵌入型的小型机构服务可以让社会团体参与经营,属于公办民营由此,大批的社会力量进入老年护理服务行业,不仅缓解了政府创办护理服务机构不足而供不应求的压力,还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老年护理服务的需求,而且有效控制了护理成本,为老年人节约了费用开支,还提升了护理服务的服务质量,由市场的作用带来老年护理行业中的良性竞争机制,在为被保险者提供更高效优质服务的同时,还能降低护理服务的成本日本老年护理服务走出了单纯依靠政府投资筹建老年护理机构的误区,这样一来,政府可以付出较小的成本代价,但却得到了最大的社会效益四)建成分级分类的服务管理体系,医疗、护理、生活照料融为一体持续照顾是日本护理服务的核心理念之一日本政府从高龄者的身体状况和具体的服务需求出发,建立了统一的需求评估机制,构建了社区、服务机构和家庭之间相互衔接的护理服务体系高龄者可以依据自身的身体状况,自主申请护理等级,由专家组审核后,按照实际评估结果提供相应等级的服务由于日本的社会福利和卫生健康同属于厚生劳动省(福利与卫生部)管理,在同一体制下,护理服务资源能够得到优化,避免了“碎片”化的分割,实现了一体化并进行分级和分类管理的高龄者照护服务体系。

五)重视社区照顾服务和居家护理服务的融合日本的老年护理服务主要以居家上门的护理服务和社区嵌入的小型机构提供的服务为主,并且尤其重视护理的预防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帮助高龄者逐渐恢复独立生活的能力日本的居家上门护理服务项目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上门助浴、生活护理、医疗护理和租借护理用品等护理预防服务主要包括了对老年人生活方式的指导和身体机能恢复的康复训练等六)培养高素质护理服务专业人员在日本,如果进入老年护理行业从事相关工作必须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如社会福祉士(社工)等,必须通过政府定期举办的社工类职业资格考试;介护福祉士(护理员)通常需要经过3年的专科训练和培养,并且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证书经过专门培养护理人员,规范了服务标准和程序,因而提升了日本护理服务的质量不仅如此,日本护理服务的管理工作主张精细化的原则,机构能够为每一位老年人建立电子档案,为每一位具有不同身体状况的高龄者制订特殊的护理计划,对被保险者实施个性化管理;服务人员被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如上门助浴的服务人员一般三人成一队,每人均各有分工但又相互协作高龄者可以得到更加安全可靠、规范标准和专业的照料服务四 日本护理保险的实施效果及现存问题(一)实施的效果日本的护理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得到了日本高龄者的一致认同和支持,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护理服务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满足,被保险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得到缓解。

1)护理保险的实施完善了老年服务体系日本的护理保险制度的主导原则和理念是持续性的照顾,这样就逐步形成了“医疗、失能护理、生活照料”三者相结合,分级分类管理,使老年服务体系得到了完善2)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促进了日本护理服务机构的发展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促使护理服务机构大量涌现,日本不仅发展公办护理服务机构,还鼓励支持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机构参与,使得护理机构得到极大发展4)日本建立了一体化的护理服务的管理体系日本的社会福利和医疗服务均由厚生劳动省一个部门进行管理,护理服务资源在同一体制能够得到优化,避免了“碎片”分割的现象,管理的效率很高5)日本护理保险的实施创造了许多新的就业岗位,缓解了经济低迷状况下就业难的压力6)护理保险的实施使以前的住医院护理模式得到了改变,转化为居家护理和专业机构护理模式,使国家在医疗上的财政负担得到了减轻二)存在的问题1.护理服务项目重叠,无法完全满足利用者实际护理需求在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中,与护理服务相关的一是老年人的医疗,二是老年人的社会福利老年的医疗指的是:类似普通医院的医疗服务、疗养型的病床、老年人的护理机构服务、居家上门护理服务等老年人的社会福利主要包括:日托服务、特别养护老人福利院服务、家政服务员服务等。

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老年人医疗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既在一些服务项目上重叠,又无法切实满足老年人的护理需要2.家庭在护理服务中的功能被弱化日本护理保险的支付方式没有现金补贴,日本的现行政策是,失能、半失能老人在家由亲属或自聘人员照护的,得不到护理保险基金的支持,这样就使得传统的家庭照护的功能日趋弱化,而社会照护的人力和财力压力越来越大3.“社团法人”提供的护理服务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日本护理保险所依托的主体是社团法人,它是日本护理保险的执行者实际情况是,仅由社团法人提供服务是不能满足社会护理需求的,特别是低收入老人,他们支付能力低,在护理服务方面经常被排斥还有些社团法人为了降低成本,开始雇用外国劳动力照顾老人,而因此产生了诸如语言障碍、文化冲突等问题4.等级认定过程复杂、工作量大访问调查员进行入户调查时,可能会遇到独居老人,调查时的沟通就可能存在障碍,并且调查项目多达七八十项,很费时,其工作量是相当大的况且,在许多市町村访问调查员的数量严重不足5.未来财政存在高负荷风险随着护理保险支出的快速增长,政府和个人的负担日趋加重日本护理保险费支出2000年为3.6万亿日元,到2016年激增到10.4万亿日元。

五 最新改革及发展趋势近年来,日本对其护理保险制度不断进行改革,主要措施有以下六点一)不断修订《护理保险法》2005年6月,日本对《护理保险法》作出了一部分的重新修订,其一是规定了市町村应担负起创建地域支援模式的责任,并提出干预措施要求重视老年人的护理预防,对预防服务体系开始进行管理;其二是在社区内部建立了密集型的护理服务新体系,包括小规模的多功能上门护理模式和夜间上门的护理服务模式等,进一步完善了日本的在宅护理服务体系[1]2012年4月,日本政府再次修订《护理保险法》,修订的着眼点是如何构建一个老年人护理的“地区服务体系”这些改革措施打破了原有社会福利单纯由政府提供的惯例,为地区内部福利的市场化和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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