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开展生态补偿有关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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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开展生态补偿有关情况的汇报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主体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近年来,山东省在生态补偿机制创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其中,流域生态补偿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海洋生态补偿方面也进行了初步的尝试。根据会议要求,现将我省开展生态补偿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 山东省生态补偿的总体情况介绍(一)流域生态补偿2007年,山东省在南水北调沿线、淮河流域和小清河流域启动了生态补偿试点。2008年,又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在全省所有重点流域全面推行生态补偿机制。同时,建立了环

2、境保护“以奖代补”制度,并在大汶河流域开展上下游协议补偿试点,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和努力。2007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在南水北调黄河以南段及省辖淮河流域和小清河流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的意见,初步形成了具有山东特色的“一个目标、两项补偿原则、三条筹资渠道、四种补偿模式、五大监管体系”的生态补偿机制框架。(1)一个目标。即推动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到“十一五”末流域水质基本达到或优于规划水质要求。山东省水资源严重匮乏,生态系统比较脆弱,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源环境的压力日益加大,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2006年,省辖淮河流域有28.6%的断面

3、未达到国家环保计划目标,南水北调沿线95.8%的断面达不到调水水质要求,小清河流域水质达标率仅为4%,距离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目标还有较大差距,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生态保护的实施主体及受损主体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是促使经济行为主体提供良好生态公共物品的有效手段。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要改变环保思路和资金使用方式,建立起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环境治理模式,逐步形成一套多排污多拿钱、少排污少拿钱、达到水质要求获得补偿的良好机制,调动各方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推动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到“十一五”末流域水质基本达到或优于规划水质要求。(2)两项

4、补偿原则。即“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赔偿、谁保护谁受益”的责任原则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实施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补偿责任的划分、补偿模式的选择等,一直是各界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近年来,我省始终坚持“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赔偿、谁保护谁受益”的责任原则,将环境因素纳入经济主体的成本,对为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个人、企业、地区给予补偿,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予以追偿。同时,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实施原则,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补偿方式,建立了项目补助、直接补偿、协议补偿和“以奖代补”四种互为补充的生态补偿模式。(3)三条筹资渠道。即通过加大预算内环保

5、财政投入,整合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专项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和引导企业、社会资金投入等三个渠道筹集生态补偿资金。补偿资金是做好生态补偿的物质保障,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总的要求是,省级补偿资金发挥引导作用,引导市县财政和企业、社会资金共同建立补偿资金。其中,各市原则上每年按照COD和氨氮两种污染物处理成本的20%安排补偿资金,省级资金不低于各市资金额度。为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各级财政积极采取措施,从三个方面加大了资金筹措力度。一是加大预算内财政投入。“十一五”以来,各级政府把新增财力重点向环境保护倾斜,逐年加大环保投入。20072009年省级预算内共安排生态环保资金6亿元。二是积极整合各

6、类财政资金。积极整合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专项资金等环保、建设口资金,集中用于生态补偿工作。为进一步加大投入,省级将中央三河三湖污染治理资金13.34亿元,全部用于生态补偿工作。2007年以来仅省级就整合各类财政资金25亿元,用于生态补偿工作。三是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用于生态补偿。充分发挥补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企业和社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各市县也积极利用BOT、TOT等多种融资形式,吸引银行、社会资金投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据初步统计,2007年以来,全省各级财政共筹措生态补偿资金50多亿元,引导社会总投入300多亿元用于治污工程建设,较好发挥了财政资金乘数效应,为生态补

7、偿工作提供了可靠的资金保障。(4)四种补偿模式。即对生态环保项目直接补助、对退耕(渔)还湿的农民直接补偿、上下游政府间协议补偿、对污染减排和生态环境改善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给予奖励等四种补偿模式。一是对生态保护项目建设给予补助。考虑到我省达标排放企业关停并转、实施“再提高工程”或“深度处理工程”,污水垃圾处理、重点污染点源和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在污染减排中具有重要地位,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原则,我们对项目建设主体适当补偿。具体操作中,主要考虑工程削减污染物效果和投资额确定补偿标准。对因实施工业结构调整而造成达标企业关闭、外迁的,统筹其他资金给予补偿;对实施“深度处理工程”、“再提高工程”的,原则上按照所削

8、减污染物处理成本的50%给予补偿;对按治污规划新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通过贷款贴息和建成奖励等方式给予补偿。二是对退耕(渔)还湿的农民给予直接补偿。人工湿地可有效处理生活污水、出水水质好,维护方便,运行费用低。近年来,通过退耕(渔)还湿建设了一些人工湿地,有效改善了环境质量。但在湿地发挥经济效益前,区域内部分农民的利益受到一定损失,政府应给予直接公共补偿。第一年度,我省按同等地块纯收入的100%予以补偿;第二年度按60%进行补偿;第三年农民获得稳定收入,不再补偿。三是实行上下游协议补偿。建立省内流域上下游协议补偿机制的关键在于理顺上下游责任主体的关系。总体思路是,在省级的协调下,按照各流域水环

9、境功能区划要求,建立流域环境协议,明确流域在各行政交界断面的水质要求,按水质情况确定补偿或赔偿的额度。2008年省财政厅和泰安、莱芜两市共筹集资金2000万元,在南水北调大汶河流域先行开展上下游协议生态补偿试点。2010年,在大汶河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的基础上,我省在小清河流域启动了上下游协议补偿机制试点,试点时间确定为20102012年,省级财政安排了6000万元的启动资金。四是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成效显著的市给予奖励。为进一步调动各市治污减排积极性,2007年底,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印发了山东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办法。每年安排资金2.01亿元,设立了总量减排、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

10、厂有效监管、重点河流(河段)水质明显改善、城区空气质量改善等四个奖项,每个奖项排名在前9位的市获奖。(5)五大监管体系。即环保统计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通称三大环保能力体系)、资金监管和项目监管等五个监管体系。为确保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发挥政策效应,省财政积极支持环保统计、监测、考核三大环保能力体系建设,不断完善项目监管、资金监管体系。一是大力支持三大环保能力体系建设。2006年以来,省级安排资金3.84亿元,带动地方政府投入3.33亿元,用于环境统计、监测、考核等环保能力体系建设。目前,全省1000多家重点监管企业、170多座城镇污水处理厂、60条主要河流跨市断面水质、25个主要饮用水

11、源地水质全部实行自动监测。省及17个设区城市、140个县(市、区)全部建成环境监控中心,并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我省在全国率先正式使用自动监测数据,基本实现了对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变化和企业排污状况的全天候、全时制监控,切实提高了对主要污染源监管的制度化、经常化、数字化水平,有效地控制了偷排、超排现象,也为生态补偿工作提供了完备的数据保障。二是建立补偿资金监管体系。为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和补偿资金及时筹集到位,在市财政设立了生态补偿专户,省、市、县(市、区)各级筹集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省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补偿资金专户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了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12、。三是建立项目监管体系。为保障生态补偿项目有效实施,对项目从遴选、评审、监督检查等多道关口严格把关。通过专家评审、科学立项、规范运作,确保了项目选得准、选得好。同时,省财政联合环保、建设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跟踪问效,建立了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体系。(二)海洋生态补偿山东半岛海岸线3200多公里,浅海、滩涂面积居全国前列。近年来,随着海洋开发力度的加大,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用海持续升温,自2005年以来,全省用海项目达191项,填海面积达6000公顷,填海造地有力地缓解了沿海地区土地资源紧张状况,为临港产业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空间资源,为钢铁、电力、石化、港口、船舶等临港产业发

13、展和重新布局提供了宝贵稀缺的空间资源。同时,海洋工程的实施,导致了近岸海域污染严重、海洋及海岸带栖息地损失、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失衡、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物种减少、海洋生态灾害频发等一系列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剧了海洋生态环境的严峻形势。针对这一难题,尽管我省严把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审批关,严格按照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依据现有标准进行了认真的评价、测算和审批,但由于缺乏关于生态补偿金征收、使用、管理等相关的规章制度,严重制约生态补偿金的征收和海洋生态修复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为此,我省积极开展了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的地方立法工作,对海洋生态补偿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尝试。201

14、0年6月12日,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制定印发实施。该办法共7章26条,主要内容包括,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的界定、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的提出主体和适用范围、赔偿费和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用途、损失补偿费的各级分成和减免、对赔偿费和补偿费征缴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等。该办法在十五个方面实现了创新,建立了新的规定。一是规定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的范围。规定在本省管辖海域内,海洋污染事故、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以及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应当缴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

15、失补偿费,但是对单位和个人在水域滩涂进行养殖造成损害、损失的赔偿和补偿,不在调整范围之内。二是规定了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主体。具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要求。三是规定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的评估方法。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金额,按照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方法(DB37/T14482009)评估确定。四是规定了海洋污染事故和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具体指:海上溢油污染;未经批准的围海填海、或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进行先围后填的填海;未经批准的海洋倾废、或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进行的海洋倾废;海上热污染

16、;高浓度盐卤污染;未按照要求进行海上施工造成的污染;未按照要求进行水下作业造成的污染;其他海洋污染和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八种行为。五是规定了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制度。海洋污染损害事故发生后,省海洋与渔业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委托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要求。六是规定了对海洋污染损害案件分级提出赔偿要求。分别规定了哪些海洋污染损害案件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处置并提出赔偿要求,哪些由设区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赔偿要求;还规定其他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污染提出赔偿的权限,由社区的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七是规定了凡用海、必补偿原则。海域使用、海水利用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应当包括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的内容。八是规定了不补偿、不审批原则。申请人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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