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若干意见(199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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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若干意见(19942013)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改革开放以来,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不少成效,今后的基本任务就是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继续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在安徽省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基于这一考虑,本文对安徽省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提出若干意见。(一)正确认识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推进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现代企业制度是包括企业产权形式、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多层次内容的经济系统,产权形式是其基础性框架。尽

2、管产权改革不能代替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和管理手段的科学化,但它是后两者顺利推进的前提条件。本文以下讨论就以企业产权改革为主线。总体上说,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点可简单归纳为二:第一,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大型特大型企业中,股份有限公司占90%以上,它们成为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的主导力量。公司法人制度就是现代化的企业产权制度,离开它就无所谓企业制度的现代化。第二,现代企业的产权制度和组织结构又是极其多样化的,在大公司周围有为数众多、形式多样的中小企业,所有的企业之间又以各种不同方式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相互联系,构成一个复杂的综合体。企业因经营范围不同、规模不同、技术不同、拥有的资源和所处的环境

3、不同,等等,而具有不同的产权组织和管理特点。因此,安徽省的国有企业在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改革中必须防止两种倾向,其一是轻视公司制改革,仅仅把它看作多种改革方案中并列的一种,而不承认它的中心地位和关键作用;其二是把公司制改革当作国有企业的唯一出路,否认其他改革形式的辅助和配套作用。(二)认清公司制改革的实质,坚定不移地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制改制企业的同志往往从筹措资金(公开发行股票)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发行企业内部股)两方面去理解公司制的积极意义,认为从这两方面而言,公司制能直接给企业带来好处。当国家对股票上市与发行职工内部股控制较严而不易获批准时,企业改制的热情也就随之降温。企业对公司制改

4、革的这种态度是现实的,但也是短视的。公司制改革作为“放权让利”思路的对立面而被提出,它一开始就反对假借股份制名义私分国有资产和滥发股息红利的不规范做法。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对企业既不放权(政府的权力在改革中放给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又不让利(只是承认企业的既有利益格局)。公司制产权形式的实质是企业法人产权的独立,它将原来的一个资产分解为现实的营运中资产和虚拟的股份资产,将原来的一个产权分割为公司法人产权与股东权益。因此,改革的真正积极作用在于:明确国家股东与企业法人的产权边界,为国有企业的政企分开奠定产权基础;明确企业法人与经营者的资产权利与责任,强化企业决策的资产增值意识;国家对公司负债承担有限责任

5、及国有资产采取有价证券(股票)的形式,使国家所有者有可能从经营失败的企业及时退出;构造了产权市场交易的微观基础,为社会资本在行业间、企业间的转移和重组提供了有效机制。总之,公司制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和存在形式,对国有资产整体效益的提高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就是说,公司制改革的优越性在个别试点企业的范围内是不可能充分体现出来的,人们不能要求它像当年农村改革那样“一包就灵”。但是如果我们坚持不懈地将此项工作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推广,那么随着改制企业的增加,改革的积极作用就会发挥累积效应,它对提高安徽省企业的竞争能力,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及提高国有资产的总体效益

6、,都会发生越来越明显的效果。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还将使安徽省企业制度较早与国际接轨,从而有利于对外经济交往和外资的引入。(三)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真正难题在政府而不在企业以上分析表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主要推动力来自政府而不是企业。发行股票等可能诱发企业的热情,企业真正关心的仅限于此,规范化的改制工作是企业为筹资不得已所为。事实上目前国家可能批准的上市公司为数极少,因此要加快公司制改革步伐,就必须更多地走先改制暂不上市的路子,这样,政府机构的推动力就具有决定意义了。但是这里存在两个难题。其一是认识上的问题,政府这样做是否违背了企业自愿的原则?在我们看来,这个问题并不存在。股份制改革的实质是国有

7、资产管理方式的变革,它是资产所有者的事情,经营者对此本无权过问,在体制问题上企业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其实企业对政府的改制决定也不会特别反对,因为改制对企业没有任何害处。只要做好工作,企业是能够积极配合的。另一个难题却是实质性的。这场需由政府推动的改革,目的是最终剥夺政府对企业资产的管理权,使政府最终从这个领域退出,从而实现政企分开的改革目标。这是政府名副其实的“自我革命”。尽管改革十多年来,政府的权力一直在下放,但考虑到放权过程中始终存在的阻力,我们不难想象,当相关的权力机构全部放弃对企业的权利,而从管理企业的领域退出,甚至还将危及机构本身的生存时,这个阻力会有多大。我们说,彻底的公司制改革将

8、是一场前所未有的改革攻坚战,这是主要理由之一。可见,在国有企业的公司改革中,政府的推动者和被改革者的双重身份是突出难题,对此,改革的决策者与组织者应当有充分认识。合理的思路是:不能依靠目前的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去推动改革,而要依靠超然于这些部门之外的新的机构;应当尽早指明这些注定要“被改革”部门的出路,引导它们自觉转变职能,为改革让开通道。(四)关于国有股权管理机构的设立公司制改革为政企分开的目标奠定了产权基础,但政企分开的实现还需要适当的组织形式。目前安徽省比较规范的改制工作都以企业为主进行,政府在改制中起辅助作用。这种改制在组织上的一个特点是国有持股机构仍然留在企业原有范围之内,如马钢集团

9、持股、美菱集团持股等。这种处理办法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点:第一,虽有两块牌子,但实际的决策班子仍然只有一个,股份公司董事会的独立决策没有保障。第二,作为国家股权代表者的“集团”同时兼顾许多不同职能,还直接经营着原企业未参与改制的部分,并且承担着股份公司退休职工的福利,等等,因此也不能有效发挥股权机构的作用。而且,集团与政府的关系仍然保持原样,股份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的目标没有落实。我们认为,为了实现政企分开的目的,公司制改革在组织机构上必须实现两次分离:其一,公司董事会与国有股权管理机构的分离,这种分离应是实质性的,而非名义上的;其二,国有股权机构还要和政府机构分离。国有股权的管理需利用市场机制,

10、证券的买卖和其他金融活动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国有股权机构也具有企业的性质,也应从政府行政序列中分离出来。我们设想国有股权机构的设立可采取以下两个途径:其一,逐步将现在已持有一部分国有股权的机构所辖的经济实体改造成为若干个公司制企业,由这同一个机构持股。如将马钢集团所辖各企业全部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多数公司股票不一定要上市,但都由马钢集团(届时也许应改称“马钢控股集团”)代表国家持股。这样马钢集团就将逐步过渡为单纯的国有股权机构。其二,在公司制改革发展较快的城市,可由市政府指定一个单位充当各家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代表,目前政府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是可能撤销的,但其干部队伍因长期从事经济

11、管理工作而具有较高素质,使其成建制转变为国有股权机构也许是可行的。当然这类单位应与政府行政序列“脱钩”。更困难的问题是此类机构与政府的关系。我们认为通过政府“监管”这类机构的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越来越不可行。控股机构的权利范围完全超出行政权限的划分,任何一级政府部门也难以对它进行有效监管。而且政府兼行资产管理,也不利于把它的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职能从宏观经济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但目前这一问题似还不迫切。按照现代产权制度,这类机构最终将成为某种“基金会”形式的财团法人。国家是这种基金财团的“设立人”和“受益人”(从根本上说受益人是全国人民)。但基金一经设立就不能抽回,国家只有通过基金章程与对

12、基金理事会成员的选择来控制基金会的活动方向。由于国家赋予基金会的基本职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赢利、增值,并且基金理事会成员的利益和地位又与基金的长期增值目标紧密相连,日常监控高度简化,根本不需要政府机构插手其间,监督责任可以直接由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国有资产委员会承担。当然,基金会的个数要少,资产规模要大。越是这样,越是便于管理。(五)公司股权的分散化,国有股权管理机构的多元化将国有企业改造成为公司的另一个难题是国有股在公司资产中的比重过高。如果不增发新股,则改制后的公司将是国家独资公司。这样,一个国家股权代表就能代表全体股东,董事会的独立决策毫无保障,公司名义上的产权独立并不能保证企业经营的自

13、主独立。公司股权应尽可能分散化,发行公众股、外资股、内部职工股,以及募集各种法人股都是股权分散的途径。但对大面积的企业改制来说,这些措施作用不大,国有股在相当长时间内还将在公司股份中占多数。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国有股权机构应当多元化,并且每个改制的股份公司中都应当有多个股权机构持股。安徽省在公司制改革中似可逐步设立省、地(市)两级十余个国有股权管理机构。随着金融市场的发育,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就会在这十余家机构之间分散化。下一步还会向外省国有股权机构或者国家级机构分散化。由于这些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有竞争性,因此,尽管它们同样代表国家持股,但在市场上和在公司董事会中,它们各自的行为并不一致

14、,能够起到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作用。到那个时候,公司制改革的整体机制就将更为完善了。(六)明确公司制企业的资产权利和资产责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公司型企业的基本特征是从法律上明确了企业与出资者(股东)间的资产权责。即使是国家独资公司,它的资产权责也是明确的:国家只以投入股本为限,对企业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则以其资本金独立承担自己的全部盈亏责任。但我国企业制度长期以来都是国家直接经营、统负盈亏,国家与企业间没有产权界限,因此各种经济管理制度,如会计制度、财税制度、信贷制度和破产制度,或者反映旧体制的特征而不能适应新的企业产权关系,或者根本没有建立。要使公司的产权关系从法律的规定变为实际的经济关

15、系还要做许多工作。新的会计制度已经执行,不但股份公司,而且全部企业都要按国际通行的方式记账做账。现在的问题是企业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能力承担自己的职责,能否真正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建设将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税制明年将进一步改革,不同企业的税率将趋于一致。这样一般国有企业在上缴30%利润之后是否还有上缴任务,就对企业的公司制改制造成直接影响。如果一般企业没有另外的上缴任务,公司制企业在上缴统一的利润税之后再负担国有股的股息,改制企业就吃亏了,改制工作就更难开展了。目前可能的解决办法是国家将应得股息留在公司增股配股,一分钱也不拿走。但这也有一个公众股民

16、与其他股东是否同意的问题,因为这直接涉及每个股东在公司的股份份额。可见,这方面还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研究。信贷软约束是与旧的企业产权关系相适应的。反正肉烂在锅里,资金沉淀在哪个企业也都是国家的。这种软约束体现在银行的一系列管理原则和操作规则中,至今未能有根本改变。大规模的三角债现象又一次证明信贷软约束的存在。问题至少要从两头抓起,一头是贷款要逐步实施规范的“票据贴现”和“抵押贷款”制度,以减少银行风险;另一头是抓债务清偿的硬约束,对逾期债务应当有强制执行的手段。各地执法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是极其短视的。保护赖账只能破坏地方的声誉,人家不来与你做生意,你还有什么地方利益可保护,要教育执法部门懂得保护地方的商业信誉。我们虽然有破产法,但一直没有实行破产法的充分的法律依据,因为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是否规定了国家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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