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社会办医迎来法治护航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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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社会办医迎来法治护航时代 前言2020年6月1日起,我国首部卫生健康基本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卫健法”)正式实施。促进和规范社会办医是卫健法在立法过程中一直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那么,这对社会办医有什么利好政策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要越来越多。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如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成为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一 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社会办医的

2、政策自从2009年新医改启动以来,国家频频出台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鼓励、促进政策。200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随后,2010年11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2013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7年,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等;2019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部委发布了关

3、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这一系列政策为推动我国社会办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鼓励和引导作用。我国的社会办医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其在整个医疗服务体系所占份额仍不足两成,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2018年我国民营医院有2.10万家,占我国医院总数的63.55%;床位数有171.76万张,占总数的26.34%;诊疗5.26亿人次,占14.71%;住院3665.7万人次,占18.31%1。二 法制不完善成为制约社会办医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尽管我国社会办医已经取得了快速发展,但与政策目标之间仍有较大差距。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社会办医是在政策推动下的社会办医,虽然有众多社会办医促进政策出台,但“玻

4、璃门”“弹簧门”等遭遇2时常出现。在促进民办医疗发展过程中,政策执行上的选择性并不鲜见,这也是民办医疗发展中广受诟病的问题。由于针对性监管、处罚方面的法律规定的缺乏,而且监管部门责任规定不明确,相关执法部门缺乏监管职责和执法依据。由于缺乏执法部门的有效监管,相关的行业自律组织发展又不完善,出现了对于民办医院监管缺失或监管不力的现象,产生了不少行业乱象,患者的健康权益受到损害。三 法治是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为了解法治在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方面的现状和作用,中国医院协会民营医院分会依托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秘书处委托“十四五”医改方案研究课题“社会办医专题研究”,选

5、取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67家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了问卷调查,收回问卷467份,调查结果如下。1.通过立法途径促进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非常必要对于通过立法途径促进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是否有必要这一问题,94.0%的机构认为有必要,认为没有必要的只占1.5%(见图1)。图1 对于“通过立法途径促进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是否有必要”的看法2.超过50%的地方制定了促进社会办医的地方法规或规章问卷调查显示,55.46%的机构所在地出台了促进社会办医的地方法规或规章,17.99%的机构所在地未出台,26.55%的机构表示不清楚(见图2)。图2 被调查机构所在地出台相关地方法规或

6、规章的情况3.多数社会办医疗机构期待出台专门的社会办医疗促进法律或行政法规问卷调查显示,38.97%的机构认为应由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社会办(民办)医疗促进法,18.20%的机构认为应由国务院制定社会办(民办)医疗促进条例(见图3)。图3 关于社会办医的立法建议四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为社会办医机构发展提供全面法制保障卫健法在起草过程中,就社会办医内容举行了多层次、多方面的调研和研讨,既吸取了深圳、重庆、云南等地方促进社会办医的立法经验,也将医改过程中促进社会办医的成熟政策上升为法律。具体内容如下。(一)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享有公平待遇卫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

7、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该法律将促进社会办医政策文件中关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学科建设、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享有同等权利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充分保障了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平等权利。同时,该法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水、用地、用气、用热等优惠政策。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将在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享有同等权利,将极大地促进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二)

8、为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卫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这明确了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学科、人才等方面的合作,得到这些医院帮助和扶持。同时,发展得好、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品牌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也可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力量薄弱的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帮助其发展。这些合作方式的开展受法律保护。(三)抑制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无序发展和无限扩张卫健法第四十条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

9、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无限扩张,不仅会导致财政难以负担,也会挤压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不利于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的构建与形成。卫健法明确要求合理设置并控制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规模,从法律层面做出了硬性规定,有利于抑制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无序发展和无限扩张。同时,该法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这一条规定既能保障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也能禁止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

10、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方面画下了红线。(四)规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针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某些方面监管不规范、不全面等问题,卫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第八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同时,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而非

11、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就是该条列出的三种情形之一。针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监管问题,该法既规定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主管责任,也明确规定了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并对上述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总之,社会办医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重要方面,从相关法律条款不难看出,该法对社会办医的保障力度是空前的,将为我国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将极大促进我国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目前,有关社会办医的政策、制度已经非常明确,如何抓好落实是关键。只有各项政策实实在在落地,才能使出资人、举办者真正充满信心,尤其是在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监管、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开展多种类型合作支持方面仍有待进一步细化,使法律规定切实落地实施。-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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