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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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助力人生,欢迎关注小编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内容是汉语词汇,拼音是nèiróng,意思是指事物所包含的实质性事物。以下是小编分享的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三个规定),巩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

2、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要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和队伍建设实际,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意见明确了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

3、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意见明确了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

4、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哪三个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一)本规定所

5、称领导干部范围?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二)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6、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三)遇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时司法人员应该怎做?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四)领导干部应当做到五个不得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

7、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一)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含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二)哪些情形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5.其他影响

8、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1.三个不得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2.三个应当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四)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时办案人员应该怎么做?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

9、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一)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范围?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二)本规定所称其他相关人员范围?1.特殊关系人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2.中介组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三)哪些行为属于违规接触交往?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

10、泄露的情况;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6.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四)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做到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

11、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将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

12、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三个规定),巩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建立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的制度,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宪法法律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大举措。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意见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

13、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要求,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和队伍建设实际,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要深入查找分析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思想不够重视、基础不够扎实、措施不够有力、机制不够顺畅的根源,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让依规记录报告成为习惯,实现应记尽记、应报尽报,干预过问案件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接触交往行为得到严格规范,司法办案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意见明确了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

14、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意见明确了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工作程

15、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意见强调,要强化日常监督,建立长效机制。依托记录报告平台建立月报告制度,加强对本院及辖区法院落实月报告制度情况的分析研判,形成季度分析报告,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报告,同时抄送派驻纪检监察机关。要完善常态化督促机制,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规范离任人员管理。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各界监督。要强化审判组织监督,完善追责问责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违反三个规定线索复查和责任倒查的力度。要强化检查督导,将执行三个规定和回避制度等情况纳入内部巡视、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专项检查范围。对零记录零报告零查处问题突出的单位和部门,要组织专项检查和重点督办,约谈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意见要求,要层层压实责任,形成落实合力。要压实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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