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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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征收条例 摘要:我国征地补偿标准以耕地常年产值为依据,以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来换取城市的发展建设,与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发达国家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借鉴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可通过提高补偿标准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式逐步完善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农民 土地征收补偿是指公共权力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使得被征收人丧失土地上的权利,对于原权利人应当支付的相应的代价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范围标准原则等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

2、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补偿方式单一补偿范围有限补偿标准不科学补偿原则不合理等缺陷,亟待完善 一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借鉴 (一)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在各国的土地立法中都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明确规定了公平补偿的观念因而,“公平补偿”作为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这里所说的公平补偿,其含义究竟是指弥补财产权人完全损失的“完全补偿”,还是仅给予“适当补偿”呢。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大致有三种: 1.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出发,认为损失补偿的目的在于实现平等,而土地征收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破坏,为矫正这一对平等的财产权

3、的侵害,自然应当给予完全的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2.不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强调“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观念出发,认为财产权因负有社会义务而不具有绝对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但征收土地是对财产权的剥夺,它已超越了财产权限制的范围,因此,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外地依法准许财产权的剥夺,应给予合理的补偿,否则财产权的保障将成为一纸空文 3.相当补偿原则该原则认为,由于“特别牺牲”的标准是相对的活动的,因此,对于土地征收补偿应分情况而采用完全补偿原则或不完全补偿原则在多数场合下,本着宪法以财产权和平等原则的保障,对特别财产的征收侵害,应给予完全补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准许给予不

4、完全补偿比如对于特定财产所给予的一般性限制(其中包括对非国有空地及荒地的征收,以及对私有建筑用地超过最高面积限额的征收等),由于该限制财产权的内容在法律的权限之内,因此要求权利人接受低于客观价值的补偿,并没有违反平等原则的要求 纵观各国法制,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国家,随着权利观念从权利私有化向权利社会化的转变,也有不同的规定但对世界整个发展趋势来看,对于国家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补偿范围与标准均呈日渐放宽之势,以便对人民所遭受的损失予以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 (二)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与项目综观各国立法,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甚为广泛,现仅以英国德国立法为例阐述如下: 德国土地征收

5、补偿的范围和项目:(1)土地或其他标的物的权利损失补偿;(2)营业损失补偿(即原财产权人在职业营业或履行其应负的任务所受的暂时的或持续的损失);(3)征用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补偿 英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和项目是:(1)土地(包括建筑物)的补偿;(2)残余地的分割或损害补偿;(3)租赁权损失补偿;(4)迁移费经营损失等干扰的补偿;(5)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如律师或专家的代理费用权利维护费用等) 由上可见,各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除土地补偿外,大多将残余地损害营业损失及其他因土地征收引起的各种附带损失均列入补偿的范围 (三)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在上述补偿项目中,每一项目的补偿标准如何确定,是补

6、偿制度的又一重要问题现仍以英国德国的补偿标准为例: 英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1)土地(包括建筑物)的补偿标准为公开市场的市价,并且不得因征收而给予被征收入救济或其他优惠;(2)残余地的分割或损害补偿标准为市场的贬值价格;(3)租赁权损失补偿标准为契约未到期的价值及因征收而引起的损害 德国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是:(1)土地或其他标的物的权利损失补偿标准为土地或其他标的物在征收机关裁定征收申请当日的移转价值或市场价值;(2)营业损失补偿标准为在其他土地投资可获得的同等收益 由上可见,各国(地区)制定的补偿标准一般都以市价为准,使被征收人既无法获取暴利,也不致遭受损失,实属公平合理之补偿 (四)土地

7、征收补偿的方法各国土地征收补偿一般以现金补偿为主,但考虑到目前现金补偿在土地价格评估技术不足和地价狂涨的情况下,被征收人领取的补偿费根本无法维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各国也例外地规定了一些现物补偿例如,日本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法,除现金补偿外,还有替代地补偿(包括耕地开发宅地开发,即在土地被征收人的要求下,土地需用人另造耕地和宅地以代替补偿金的部分或全部) 迁移代办和工程代办补偿又如,德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法,除现金补偿外,亦有代偿地补偿代偿权利的补偿这些例外补偿不仅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还可以减少政府筹措资金的困难和人民的不满情绪,可谓改变补偿方式单一化的有效措施 (五)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西方各

8、国都意识到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的重要性,精心设置了本国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种类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主导型程序;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行政主导型程序;三是以法国为代表的行政司法并重型程序 二我国现阶段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1.补偿原则(1)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是补偿或补助性质的,而不是地价;(2)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补偿;(3)依照法定标准予以补偿 2.补偿项目及支付对象补偿包括向被征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支付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向因征地而造成的富余劳动力支付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

9、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补偿安置费用标准(1)土地补偿费标准是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每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3)至于青苗补助费和其他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4.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主要分行政程序和争议解决程序其中行政程序具体

10、包括如下步骤:(1)市县政府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2)由市县政府持有关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政府(国务院或省政府)提出征地申请;(3)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征地申请;(4)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内容包括:1)在收到征地批准书后,将批准书有关内容予以公告;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3)市县政府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农业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听取意见;4)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市县政府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11、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6)交付土地而争议解决程序的主要内容是:1)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2)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三我国现阶段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框架不完善 由于土地征用事关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和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的基本国策,因此,宪法以及关于民事权利的基本法应做出规定宪法第10条第3款虽规定了国家对土地的征用,但强调的是国家征收权的行使

12、,而没有为这种权力的行使划定范围界限方式和程序,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也缺乏关于征收的一般规定这种只强调授权不关注限权的规定,难以形成有效保障财产权制约政府权力的制度,容易造成权力滥用 2.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 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虽然几经修改,但目前仍然是采用“一刀切”的做法,既不能反映土地地租差土地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值的因素,也不能体现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或不同投资情形下出现差别的真实价值低成本征地,极易导致有关国家机关征地行为的随意性,严重侵害相对人权益 尤其是在我国对“公益利益”界定模糊的情况下,大量的非公益性质的土地征收行为除了不符合社会正义

13、原则降低土地配置效率延迟土地开发时机之外,较低的征地成本带来了较高的交易费用和延迟成本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已经难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 3.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少 征收补偿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附着物补偿费等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状况是直接补偿不充分,而对与被征收客体有间接关联以及因此而延伸的一切附带损失未予以补偿,如残余地损害营业损失和租金损失等间接损失因此,征地补偿内容不完整 4.征地过程不透明 国外一些国家规定征地机关必须通过正式邮件或定期报纸的形式公告有关征地的内容,并经土地所有者申请举行听证会,使土地所有者或其他权利人参与到征地中来,然而我国在整个征地调查征地补偿分配过

14、程中,农民通常是被排除在外的目前征地程序的不透明主要 表现在:一是政府行为的不透明,哪一块地需要征应征多少补偿标准等都不清楚:二是被征收者无法行使一定的权利阻止政府对自己土地的不合法或不合理征收,没有形成一定的制衡机制;三是被征收者中仅有部分人了解情况,如村委会主任,而广大的共有人农民对此了解很少或不了解 5.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落后 我国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国家事实上很少或不再承担农村公共物品提供的责任,农民的社会保障转由村社承担,而村社则以向其成员分配集体所有的土地来体现对农民的保障于是,土地便成为既要保证农民就业又要提供农民基本保障,而且越来越多地转向以承担农民的生存保障功

15、能为主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是失去了基本保障失地农民为了维持生活,转而希望政府能为他们未来一段时期的生存提供一个可靠的保障,而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至今仍未有效建立起来由于政府没有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失地农民也就只能关注眼前利益 四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主要思路 (一)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同时也形成各自不同的原则,如日本的“正当补偿”原则,美国的“合理补偿”原则在我国实践中,有“相应补偿”或“适当补偿”原则的规定,但补偿标准较低,补偿利益不及损失利益,这与我国目前的国情密切相关虽然我国经济基础还很薄弱,但是给予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同时又能合理配置资源监控权力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因此,应借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以市场作为基础,将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残地补偿费等主要补偿项目的补偿价格参照当前土地市场的价格,实行公平补偿在公平补偿原则下,征用补偿金应包括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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