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重点条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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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重点条例篇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审查要点提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审查要点提示北京XX律师为促进行业交流,方便大家在审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快速找出风险点,增强中国企业开展国际贸易过程中的风险识别意识,笔者参考本人修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实务经验,特撰写本提示以抛砖引玉,欢迎大家补充修正。1.【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_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eaa e XX e eea XX ade e , CC bca . 715,ce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CC XX C ad acce XX Dcea Ced ,C600);跟单托收统一规则(XX e XX Cec . 522,C522)

2、;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e XX e XX Dead Gaaee, CC bca .758.Ed,DG 758);国际备用证惯例(eaa adb acce 1998, 98);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XX行实务(eaa adad XXag acce XX e Eaa XX Dce de Dcea Ced,XX);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Cee a A1cabeCac XX e eaa ae XX Gd);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3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随意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通知(法1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a;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7号)2.【合同审查准备工作】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涉及的标的金额大,交易周期长,合同条款复杂,故律师在审查该类合同时,合同审查准备工作不可或缺。2.1.【背景资料查找】交易本身的外围尽调:对包括但不限于对方信用、开证行和议付行信用、标的性质(是否容易受潮、受腐蚀、与其他货物相互消耗,是否容易保存等)、运输航线等有一个初步了解和判断。2.2.【具体业务沟通】与业务人员沟通:通过与业务人员沟通,力争把握本次买卖交易的整体流程,以便于理解合同中的商业条款。(来自:.aD

4、a.c 在点网)2.3.【法律法规、案例检索】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进一步了解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3.【主要条款风险提示】本部分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条款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点进行总结与提示。3.1.【主体资格条款】审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律师应首先对对方是否有权签署合同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主体性质(如caedee是否有资格作为独立责任主体签署合同等)、对方派出的代表是否已获得相应授权进行审查与提示。3.2.【质量、数量条款】针对买方:应尽量明确标的货物具体质量和数量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货物的原产地、规格、含量、货物需达到的质量标准、买方能接受的误差范围,是否对标的货物进行

5、封样等。特别需注意的是,往往我国企业在与国际大型供应商交易时,对方会强势地使用其格式合同,这种所谓的格式合同中通常会含有“货物质量以卖方提供为准,买方需无条件接受”之类的霸王条款,遇到该类显示公平的条例,律师应建议企业依据国际供需市场需求据理力争,在能促成交易的情况下规避此类风险。针对卖方:重点要注意审查对方提出的质量标准,看清是适用中国标准还是欧洲标准等其他标准,应提示客户注意其产品能否达到相关标准。3.3.【价格条款】审查价格条款时,应注意使用的是固定价格还是可调价格,若使用的是可调价格,则应进一步明确可调价格的范围,同时提示客户是否接受。3.4.【支付方式条款(信用证支付为例)】国际货物

6、买卖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律师在审查该类条款时应注意:根据买卖双方的市场地位判断使用信用证的种类,例如是使用远期信用、即期信用证亦或假远期信用证,因为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对于双方来说使用成本不同。针对买方:应根据合同的要求在信用证中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卖方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得到货款;近洋运输时,由于卖方寄出的单据可能在标的货物已到港后方能到达,若买方坚持提单到达后才提货则会产生滞期费等额外成本,若向XX行申请提货担保,则XX行通常要求买方承诺无论是否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买方均需接受,律师应综合考虑交易对手资信状况、滞期费率等因素,引导客

7、户作出最优选择。针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开出的信用证后方能发货,最好能约定买方开出信用证的具体时间;注意审查信用证中是否存在陷阱条款,对客户做好事前风险提示。3.5.【国际贸易术语适用条款(FXX 、CF、CF为例)】买方应尽可能使用FXX:减少卖方与XX方勾结从而共同欺诈的可能,报价低、易比较。卖方应尽可能采用CF或CF:便于安排装运,可适当提高报价,便于在买方不付款的时候处理货物。3.6.【验收条款】审查验收条款时,应注意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以装货港还是卸货港的货物质量情况作为标准,出具验收依据的机构双方是否认可,买卖双方各自检验结果不一致时应以何种标准作为验收结果以及检验结果不一致时是否

8、委托第三方重新检验。律师还应协助买卖双方提前协商好检验费用的负担问题。3.7.【知识产权条款】买卖双方可根据需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增加知识产权条款,该条款主要用于保护双方间交易信息不被非法使用或泄露、保护标的产品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类标的产品)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实践中,我国企业在与国际大型供应商或采购商交易时,对方会在格式合同中约定“除非中国企业特别书面说明,否则中国企业向对方披露的任何信息均不构成保密信息”,针对该类条款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特别慎重。3.8.【合同变更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建议以双方书面达成一致为准。3.9.【违约责任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涉及到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

9、于:因货物质量、数量导致的违约责任;因包装不善导致货物变质、短少或灭失的违约责任;卖方选择承运人时,因选择的承运人缺乏相关资质、错误操作导致标的货物变质、短少或灭失的违约责任;在买方需自行购买保险时,因卖方未及时通知导致买方未能按时购买保险造成买方损失的违约责任;卖方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买方未及时开出信用证的违约责任;买方未及时收货的违约责任。3.10.【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大多数情况下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国际仲裁。买卖双方均希望能选择适用本国法律及本国仲裁机构,折中方式为律师可建议双方选择第三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机构并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3.11.【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条款】国际

10、贸易术语为买卖双方设定了若干特定义务,包括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的节点,但需注意的是,贸易术语并未对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作出规定,故对于卖方来说,建议在收到全款之前保留货物所有权。3.12.【联系方式条款】建议买卖双方约定具体的联系方式。此后交易过程中双方的所有业务往来文件应通过指定联系人员传递,以便保留交易证据。指定联系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对方发出变更通知。3.13.【合同生效条款】一般情况下合同在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3.14.【其他】上述提示仅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常见条款风险而作出,因具体买卖合同内容千差万别,每笔交易的风险点还需依据实务操作而进一步判断。篇二:国际货物买卖合

11、同一、出口合同的履行在出口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XX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XX和制单结汇等多种环节。其中又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改证)、XX(租XX订舱)、款(制单结汇)4个环节最为重要。(一)货(1)备货备货是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向生产加工及仓储部门下达联系单(有些公司称其为加工通知单、或信用证分析单等)要求有关部门按联系单的要求,对应交的货物进行清点、加工整理、刷制运输标志以及办理申报检验和领证等项工作。联系单是各个部门进行备货、出运、制单结汇的共同依据。在备货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问题:a. 货物的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必要时应进行

12、加工整理,以保证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一致。XX 货物的数量:应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备货的数量应适当留有余地,备作装运时可能发生的调换和适应舱容之用。c. 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和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要做到对保护商品和适应运输的要求,如发现包装不良或破坏,应及时进行修或换装。标志应按合同规定的式样刷制。d. 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XX期安排,以利于XX货衔接。(2)报验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合格的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凡经检验不合格的货

13、物,一律不得出口。申请报验的手续是,凡需要法定检验出口的货物,应填制“出口报验的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证件取验手续。申请报验报验后,如出口公司发现“申请单”内容填写有误,或因国外进口人修改信用证以致货物规格有变动时,应提出更改申请,并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事项和更改原因。货物经检验合格,即由商检局发给检验证书,进出口公司应在检验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将货物出运。(二)证(1)催证如果在出口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买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按开立信用证,这是卖方履约的前提。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

14、证手续。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或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应结合备货情况及时进行催证。必要时,也可请我驻外机构或中国XX协助代为催证。(2)审证信用证是一种XX行信用的保证文件,依据合同开立,信用证内容应该是与合同条款一致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或进口商有意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有利于他方利益的条款等,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执行,防止导致经济上和政治上对我不应有的损失,我们应该在国家对外政策的指导下,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不同XX行的来证,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在实际业务中,XX行

15、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任务。其中,XX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a. 政治背景的审查:来证国家必须是与我国有经济往来的国家和地区,应拒绝接受与我国无往来关系的国家和地区的来证。来证各项内容应符合我国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性内容,否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开证行交涉。XX 开证XX行资信的审查:为了保证安全收汇,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经济状况、开证行的资信、经营作风等必须进行审查,对于资信不佳的XX行,应酌情采取适当措施。c. 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开证行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的审查:来证应标明“不可撤销”的字样。同时要证内载有开证保证付款的文句。进出口公司审核的重点在信用证的性质和内容:d. 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查:信用证金额应以合同金额相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应包括溢短部分的金额。信用证金额中单价与总值要填写正确,大、小写并用。来证所采用的货币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如来自与我国订有支付协定的国家,使用货币应与支付协定规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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