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综合巡查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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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综合巡查工作流程 一、道路综合巡查工作流程(一)巡查准备道路综合巡查队工作人员在开展巡查工作前应检查车辆状况、准备好道路综合管理巡查日志、道桥设施损毁或不完善报告、交通管理设施损毁或不完善报告和公共汽车停靠站设施损毁或不完善报告等表格,并携带各类路政执法文书、执法证件、通讯工具和通讯录。(二)巡查记录巡查时,巡查人员应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填写道路管理综合巡查日志,如实记录并签字(三)巡查报告发现问题时,按委的相关规定使用交运通手机终端,将规范、完整的道桥设施损毁或不完善报告、交通管理设施损毁或不完善报告、公共汽车停靠站设施损毁或不完善报告、路政管理违法案件报告或交通拥堵情况报告输入系统。或者

2、填写道桥设施损毁或不完善报告、交通管理设施损毁或不完善报告、公共汽车停靠站设施损毁或不完善报告、路政管理违法案件报告或交通拥堵情况报告,详细记录问题发生的具体位置,准确描述发现的问题,并进行图片登记,提出修补或改善的建议。1.属道桥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公共汽车停靠站设施的,应立即将问题通知相应部门,由相应的养护科(组)和日常养护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迅速开展修复工作。2.属于路政违法案件的,路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的,应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由两名持执法证人员依法开展执法工作;路政执法人员不在现场的,应在30分钟内到达案件现场,开展执法工作。3.属于交通拥堵信息的,将相关信息反馈至东部分中心,并按

3、照工作职责的规定,及时通知相关科(组)办理。4.属于非交通运输委管辖范围的案件,应立即将情况反馈至分中心,由分中心通知相关责任主管部门处理,并跟踪办理。5.发现道路沉陷、空洞或大于100mm的错台以及井盖、雨水口箅子丢失等影响道路安全运行情况时,应立即上报并通知相关养护企业设置围挡,在现场未处置前,应继续在现场监视。6.发现重大事件、交通安全隐患或者遇突发险情的,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四)问题处理1.各养护管理科(组)收到相应的报告后,应当根据相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作出判断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对需立即处理的病害,应先口头发出工作指令,随后补办相关手续。对

4、不需立即处理的病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养护修复工作。2.道桥设施、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公共汽车停靠站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企业,根据负责养护的科(组)指令,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及时处理。3.对于路政违法案件,路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的,应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由两名持执法证人员依法开展执法工作;路政执法人员不在现场的,应在30分钟内到达案件现场,开展执法工作。(五)结果反馈1.道路综合巡查队在接到处理结果时,应到现场对外观修复的情况进行核实,外观未完成修复任务的,应督促养护企业继续修复。2.养护管理的科(组)的养护管理职责维持不变,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道路巡查责任及修复不合格的企业进行处罚

5、。二、处置管理(一)处置责任单位1.保洁处置责任单位(1)道路、桥梁、涵洞、人行道、人行天桥的路面保洁,由各交通运输局通告市政环卫部门负责处置。(2)交通管理设施,公共汽车停靠站,隧道及其附属设施(路面除外),边坡、挡土墙、中央防撞墙、隔离带、隔音墙、交通观测站的保洁,由各交通运输局根据职责范围安排业务科室负责组织处置。(3)边沟、雨水篦、检查井的保洁,由各交通运输局通告水务、供电、信息管线等部门负责处置。2.缺失、破损等处置责任单位(1)交通管理设施,公共汽车停靠站,道路路面,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立交桥、高架桥、桥梁、涵洞、人行通道、人行天桥及其附属设施,人行道,边坡、挡土墙、中央防撞墙、隔离

6、带、隔音墙、交通观测站的缺失、破损,由各交通运输局根据职责范围安排业务科室负责组织处置。(2)边沟、雨水篦、检查井的缺失、破损,由设施处、各交通运输局通告水务、供电、信息管线等部门负责处置。3.路政违法行为的处置责任单位道路综合巡查队路政人员负责查处。4.交通拥堵处置责任单位道路综合巡查队负责排查、监测、记录、提出治理意见和建议、反馈治理效果。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道路综合巡查队上报的交通拥堵信息,并将其转交至相关部门处理。(二)处置流程1.属于路政违法行为的,按路政执法相关程序进行处置。2.其他情形的,各交通运输局按照第五册小修保养管理、第七册交通抢险工程管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处置。三、复查(一)道路的复查道路综合巡查队在规定处置时限届满后1天内复查,并将复查情况填写入相应的道路损毁或不完善报告报各交通运输局。复查时,原道路损毁或不完善情况仍未得到有效处置的,各交通运输局责成责任单位进行处置,并录入当月道路巡查情况及案件处置情况。(二)路政案件的复查按路政执法相关程序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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