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小修养护单位采购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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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小修养护单位采购工作制度五、采购主体和采购对象采购主体:设施处、各交通运输局作为道路小修保养工作采购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采购工作。采购对象:各辖区道路按片区、按等级、按专业划分标段作为采购对象,高快速路、中长隧道、特大桥梁及跨境(特)大桥单列标段进行采购。六、采购时间及采购平台采购时间:在道路小修保养工作合同期届满前3个月,设施处、各交通运输局应开展道路小修保养养护实施单位的采购工作,并要求于合同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采购平台:在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招标。七、新增设施养护单位的确定按片区确定养护单位后,主干道及以下道路新增设施(新接管设施)按片区由该片区养护单位负责养护。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中长隧道需单项采购产生养护实施单位。当年度新增设施原则上只安排道路巡查工作,由设施处、各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费用标准和定额计算道路巡查经费需求,向建管处申报。委建管处审核后,报委批准,在年度养护计划预备资金中列支。保养和小修经费原则上不予安排。每年10月份,设施处、各交通运输局测算汇总年内新增设施的养护面积及养护资金需求,向建管处申报。建管处审核后列入第二年度养护资金需求计划,按照第三册道路养护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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