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白桂梅《国际法》(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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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 第一部分复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历史和理 论学说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 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四章国际法的主体 第五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六章管辖与豁免 第七章条约法 第八章国际法上的责任 第九章国际法中的个人 第十章国际法上的人权 第十一章国家领土 第十二章海洋法 第十三章国际空间法 第十四章国际环境法 第十五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十六章国际组织 第十七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八章战争和国际人道法 第二部分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 (国际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 (国际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5年国际关系

2、学院813国际关系与 国际法专业综合考研真题(含答 案) 2014年国际关系学院813国际关系与 国际法专业综合考研真题(含答 案) 2013年武汉大学833国际私法与国际 法考研真题及详解 第一部分复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历史和理论学说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国际法的性质 1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是主要在国家之间形成并主要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力量来加以实 施的,调整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这一表述至少包含如下含义: (1)国际法是调整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关系的法; (2)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产生的法律; (3)国际法是国家依靠单

3、独或集体的自身行为加以实施的法律。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 (1)法律主体上的不同 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此外还有由个人组成的公司或企业。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及一些由国家组成的实体即国家或政府间 国际组织,个人是否为国际法的主体存在争议。 (2)立法上的不同 国际社会是一个分散的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适用于这个社会 的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产生的,不是由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 制定并颁布的。 国内社会是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其中包括专门的立法机构,国内法是 通过这样的专门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的,不是由自然人或法人在他们相 互之间产生的。每一个国家都有一定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机构。 (

4、3)司法机制上的不同 国际法的实施与国内法不同,国际社会不存在专门的司法和执法机 构。 国内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有强大的执行机构作为后盾。每个国家都 有专门的司法机构和执法机关,这些都是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具有强 制力的机构。 3国际法的性质 (1)国际法是法律,它是与国际礼让和国际道德不同的社会现象; (2)国际法上关于国家的行为规范多数都是以否定的形式出现的,即 禁止国家的某些行为。这些规范的政治性比较强; (3)国际法技术性规范占大多数。 4国际法的作用 (1)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这是国际法最低限度的作用,国际法是协 调的法。 (2)促进国家间在政治、外交、经济、军事、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

5、等 方面的合作。国际法是合作的法。 (3)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这是国际法最高限度的作用。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1近代国际社会的形成与近代国际法 (1)近代以前的“国际法” 由于近代以前国际社会尚未形成,不存在近代意义的主权国家,因此不 存在近代意义的国际法。 (2)近代国际社会的形成与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国际社会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的先提条件。国际社会应该是一个包括各 个不同区域的世界社会。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标志着中世纪的 结束和近代国际社会的开端即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3)近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 以独立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基础。这是区别于古典国际法的重要特 点之一。它包括两方面|: a主权

6、国家之间的关系是近代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在此之前,近代意 义的国家尚未出现,所谓国际法实际上是“万民法”或者是具有浓厚宗教 色彩的神法或自然法。 b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一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甚至之后的一段 时间,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主体,其他实体尚未得到充分发展。 以欧洲为核心。虽然国际法适用范围不局限于欧洲,但欧洲以外的国 家对近代国际法创造所作的贡献很有限。 受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不仅使出现以主权国 家为基本成员的国际社会成为可能,而且还为近代国际法产生一些进步 的规则奠定了思想基础。 受殖民主义侵略扩张政策的影响。因此近代国际法的许多规则和制度 都是为殖民主义侵略扩张政

7、策服务的。表现为以下三点: a战争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 b在领土变更方面,征服、割让和时效是近代国际法上合法地取得领 土的方式; c在外国人待遇方面,允许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合法存在。 受国际法学家的影响。学者的思想和著作对近代国际法的影响是任何 其他时代的国际法都不能比的,其中影响最大的学者是荷兰的雨果格 老秀斯。 2现代国际法 1919年一战结束标志近代国际法的结束,现代国际法以1945年为分界线 分成两个阶段。 (1)1919年至1945年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法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主要原因包括: 国际联盟盟约的签订和国际联盟的建立。作为有史以来第一个世 界性国家间政治组织,虽然与后来的联合

8、国相比存在很多缺陷,但是它 不仅使无组织的国际社会进入到有组织的状态,还通过监督国际联盟 盟约的实施在国际法的编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了一定作 用。 巴黎非战公约的签订。作为第一个宣布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 策工具的国际公约,它结束了国家享有固有的战争权的历史并从而带来 国际法其他规则和制度的变化。 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苏维埃俄国1917年通过的和平法令以及后 来苏联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一些双边条约都体现出“民族自决”、“不侵 略”、“废除秘密外交和不平等条约”等原则,这些原则对于国际法的进 步发展产生了影响。 (2)1945年至冷战结束 二战后联合国宪章的签订和联合国组织的建立使现代国际法

9、进入了 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影响二战后50年国际法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 联合国集体安全体系的建立。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明确规 定禁止联合国的会员国和其他国家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这标志着现代 国际法从禁止战争到禁止使用武力的进一步发展。 国际社会进一步组织化。联合国建立之后,国际社会朝着进一步组织 化的方向发展,并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不仅在不同程度上推动 了国际法相关领域的发展,同时还改变了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主体的现 象。 非殖民化运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非殖民化运动的结束使许多 过去的殖民地和被外国统治的实体获得独立成为平等主权国家。国际社 会成员的扩大使国际法发生两个方面

10、的重要变化: a从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上看,它首次成为真正意义的国际社会的法, 而不是某个区域的或以某个区域为中心的法; b从国际法的实体内容上看,它增加了许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益和 全人类共同利益的规则和制度。 人权问题进入国际法领域。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对人权作出规定 的世界性国际文件。此后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和两个 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其他保护人权的普遍性国际人权公约。人权问题从此 不再是纯属于国家内政的事务,进入了国际法的调整范围。 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国际法的几个新兴领域的形成和发展都是科学技 术迅速发展的结果。 国家越来越多地从事经济活动。二战后国家越来越多地活跃在经济和 贸易领域,

11、从而促进了国际法在经济领域的迅速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 的加剧,国际法作为合作的法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 (3)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 国际法主体的扩大。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已经不限于主权国家,还包括 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还有许多其他非国家实体。随着国际人权 法和国际刑法的发展,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成为国际法理论界关注的 重要问题。 国际法作用发生变化,国家主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首先是战争权 的废弃,然后是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再后来是人权和环境的国际 保护,这些都使国家主权受到一步又一步的限制。 国际法实体内容发生变化,范围扩大。近代国际法仅限于战争、外交 和领事、条约、领土、海洋和外国

12、人待遇等领域。现代国际法特别是第 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法在范围上有了很大的扩充,表现在两个方面: a是原有领域的实体内容不断扩充。比如海洋法增加了大陆架、专属 经济区、群岛国、国际海底区域等内容。 b是国际法新领域的增加。航空和外层空间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 济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组织法等成国际法新分支。 三、国际法理论学说 国际法的理论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类为基本理论,主要把国际法这个学 科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第二类为关于国际法的具体原则、规则或关于 国际法某个具体领域的规章制度的理论。国际法基本理论统贯全局,是 涉及国际法一切领域,构成整个国际法的基础和核心的理论。 1自然法学说 (1)变化

13、的“自然”概念 较早的古希腊哲学家们认为自然是指事物的自然秩序,与生物和人没 有关系,人必须按照这种自然秩序行事。 在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中,自然是指人的本性,不是静止的事实,而 是具有自我完善倾向的人的本性。 希腊斯多葛派,特别是基督哲学思想家们发展了自然法的思想,他们 扩大了政体的范围,使其包括人类世界共同社会。 中世纪的自然概念加上了浓厚的宗教色彩。人与上帝有直接的关系, 他不能完全被政治社会所吸收,而应该在那些超越俗世范围的事物上给 他以自由的空间。 (2)西班牙学派 西班牙学派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两点: 人是政治的、社会的动物,终极世界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而且包括 所谓的“野蛮人”;

14、承认国际社会的存在,强调人类的共同利益。 (3)普芬道夫、沃尔夫和瓦泰尔的自然法学说 三者都是格老秀斯之后的自然法学者,他们认为自然法的概念是建立 在作为理性的动物的人的本性基础上的。自然法是自然授命于人的理性 的规则总体。 国际法的拘束力来源于这样的事实,即国际法仅仅是自然法在特定情 况下的适用而已。国家之所以遵守国际法是因为他们的关系是由更高的 法律自然法来调整的。 (4)新自然法学说 人们将一战和二战后出现的自然法学说的复兴称为新自然法学说。 一战后出现的形式主义和逻辑定向的新自然法学说,坚持自然法的概 念是普遍适用的,但是自然法的思想可以由于社会和文化的不同而在内 容上有所区别。 二战

15、后,德国法哲学家拉德布拉克的新自然法理论认为,只是遵守实 在法不足以惩罚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必须以最高的自然法为 基础坚决反对一切非正义的法律。 (5)自然法学说的特点及其对当代国际法的影响 自然法学说对国际法的两个领域影响最大:国际人权法和国际环境法。 自然法学说对个人的强调对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自然法学 说对国际社会的存在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承认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有很 大影响。此外,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则也是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基础的。 2实在法学说 (1)实在法学说的基本观点 实在法就是人定法,即由人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国际法是由国家通过行 使主权参与制定或接受的法律。实在法学说

16、不承认在人定法之外还存在 其他的法,特别不接受自然法的存在。 (2)凯尔逊的纯粹法学说 凯尔逊创立了纯粹法学说。他把法律作为一门与其他科学毫无关系的 科学来研究,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及法律规则的内在联系。他只研究法律 实际是什么,而不管它应该是什么。因此他反对自然法学派将法律与正 义混为一谈。 凯尔逊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都是法律科学研究 的对象。他认为这个法律体系是有层次之分的,是由不同等级的规范构 成的。最基本的规范,即“约定必须遵守”。 (3)实在法学说对当代国际法的影响 实在法学说对国际法的影响最大,具体表现在: 实质上,国际法经历了从近代到现代的发展和演变后实质没有发生变 化,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 制度的总和。 实体结构上,支撑着当代国际法大厦的支柱并由此而形成的整个国际 法框架是国家主权原则和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制度。 实施方式上,国际法的实施机制都是根据国家制定的国际公约建立起 来的。 3格老秀斯学说 格老秀斯被誉为“国际法鼻祖”。就个人的作用而言,格老秀斯是对国际 法的发展影响最大的一个人。他的哲学思想、他的著作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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