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厅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范文 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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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城乡建设厅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范文 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范文第一条为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增强厅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规范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行为,依据_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任命担任正处级和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第三条考试时间为任职公示后、正式任职前,具体时间以厅人事教育处通知为准。第四条考试工作由厅法规处会同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组织实施。厅人事教育处负责确定考试人员、时间,运用考试结果;厅法规处负责试卷编制、阅卷评分,并将

2、考试结果反馈厅人事教育处;厅机关党委负责监考。第五条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宪法、社会法治理念、法学基础理论、有关行政法等。第六条 下列领导干部的任用,可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一)任职前参加过法律知识考试,在同职级岗位转任的;(二)采用公开选拨、竞争上岗方式,在选拨任用的统一考试中已有法律知识内容的;(三)拟任职前一年内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依法行政法律知识培训,累计达40课时以上,考试合格的;(四)任前三年内取得本科及以上法律专业学历(学位)的。第七条考试采取开卷或闭卷方式进行,时间90分钟,实行百分制,成绩满60分为合格。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第八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得有任何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认定作弊者,考试成绩无效。第九条考务人员应当恪守纪律,不得泄露试题和试题答案。监考人员应当严格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第十条阅卷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不得循私舞弊。第十一条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可书面向考试组织者申请复查。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厅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范文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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