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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中股权奖励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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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中股权奖励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科技成果转化中股权奖励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摘 要 在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开展战略的大背景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于推动经济开展、产业结构调整以及转变开展方式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必须充分肯定科技创新人才的决定性作用为了充分发挥人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就需要建立有效的鼓励机制而税收政策在鼓励个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可以起到显著的效果,但是,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数量较少本文旨在通过对科研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股权奖励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梳理,发现目前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分析,在此根底上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 科技成果转化 个人股权奖励 税收优惠政策 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开展战略,明确要求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成果转化能力,抢占科技开展战略制高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开展的关键环节,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在这一背景下,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订后的成果转化法于202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新法明确规定了给予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奉献的人员以奖励,而且设定了奖励的最低比例为50%可见,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是激发科技创新人才的积极性,人的创新积极性提高了,科技创新能力才能得到提升在提高积极性方面,税收政策是行之有效的工具之一如何运用好这一工具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科技成果转化中股权奖励的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科技成果转化中个人获得的奖励类型主要有科技成果转让收入、许可收入、股份或出资奖励、利润分成收入四种类型其中,转让收入、许可收入、利润分成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红利所得〞,税收政策相对简单,实施税收优惠可以在20%税率的根底上直接进行减征或免征而股份或出资奖励的税收政策那么相比照拟复杂,其相关税收政策梳理如下: 针对科研机构和高校成果转化股权奖励的税收政策 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主要包括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个人其中,专门针对科研院校的税收政策,以财税字〔1999〕45号文最为明确现将财税字〔1999〕45号文的执行分成以下几个阶段: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阶段在45号文发布的同一年,国税发〔1999〕125号文即对它的落实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的正式在编职工,且必须提交?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和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给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批准。

可见,这一阶段是以税务机关前置审核为主要特征的在这一时期,虽然整个流程和审核手续清晰完整,各部门的文件要求没有任何不配套之处,但是由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限于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的约束,再加上取得?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和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的过程比拟复杂,所以,申请免税的案例并不多见 各部门文件相互掣肘阶段2006年,为了配合新出台的?公司法?,科技部下发了国科发政字〔2006〕150号文,废止了一系列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文件,规定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不再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这样一来,想按照45号文申请个人所得税免税的技术人员,一下子失去法规依据,无法向税务部门提供?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而成果认定书是税务机关进行免税审核的必备文件之一,无法提供,自然不能申请免税随后,在2007年,国税总局出台了国税函〔2007〕833号文,规定前述事项不再进行审批,改为备案事项但是,?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依然是必备的备案资料之一因此,在这一阶段,由于各部门的规定相互不匹配,导致符合45号文条件的申请人无法成功进行免税 调整修正阶段为了解决45号文的落实问题,各地税务局积极进行调研,先后出台了一些带有地方特色的规定。

2021年,北京市地税局出台了2021年第7号公告,不再把?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作为免税备案的必备材料,但是仍然需要提供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报告2021年,上海市地税局印发了沪地税函〔2021〕21号文,也取消了提交?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的要求,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报告一并取消但是,上海市根据自己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特点,增加了提交?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程?证书的要求比照以上两地政策可见,北京和上海对于是否取消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报告持有不同的态度 目前,对国有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价方式已经采取了非常开放的态度,允许不经过评估,只通过相互协商来确定价格但是,采用这种方法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因此条文规定协议定价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如果单位采取协议定价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那么不需要再准备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申请免税,它就无法满足北京市对免税备案的要求了相比之下,由于上海市政策的出台时间在成果转化法之后,其综合考虑了最新的规定,更加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中股权奖励的税收政策 运用税收政策激发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在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中,除了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企业也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机制灵活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表现得尤其活泼。

在国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更加显著,硅谷模式的巨大成功就是有力的证明因此,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激发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就显得尤为重要 鼓励企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在于激发人的积极性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归根结底还是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而股权奖励是能够有效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性的手段之一以股权形式对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人员进行奖励,一方面可以节省付现本钱,另一方面可以使技术人才分享到企业高速成长带来的巨大收益因此,股权奖励受到普遍的欢送,成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中最常用的一种奖励手段可见,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的股权奖励方面实施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激发技术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热情,从而鼓励其所在的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投身到科技成果转化的大潮中来 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的税收政策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是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试点,然后在总结经验的根底上进行政策的调整和完善,最后推广到全国,针对股权奖励的税收政策也是如此最典型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21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在这个通知中,对示范区里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对个人的股权奖励,明确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里分期缴纳这一政策的优惠方式与45号文的优惠方式形式上是一致的,都属于纳税延迟不同点在于,45号文中科研机构和高校获得奖励的个人可以延至股权转让或者取得分红时纳税,而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奖励的个人无论未来是否实现股权转让、是否能够取得分红,都需要在5年之内履行纳税义务 推广至全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税收政策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这一优惠政策在2021年随着财税〔2021〕116号文的发布,被推广到了全国根据116号文的规定,股权奖励参照股票期权的模式,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所示:应纳税额=规定月份数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指享受股权奖励的人员在企业的工作月份数,如果超过12个月,只能按12个月计算为了具体说明个人取得股权奖励所需承当的税负,特举例加以说明 例1:甲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取得股权奖励12万元根据上述规定,12万除以12个月,商为1万元根据税率表,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元,那么甲产生了如下的现金税负:*12=17,940元。

例2:同上,如果甲取得的股权奖励为120万元,那么产生的现金税负为:*12=377,940元 由上述案例可见,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在尚未取得任何现金回报的情况下,需要提前缴纳不低的税款如果获得的奖励金额比拟大,即使分期5年纳税,税收负担依然不轻,尤其是对那些处于创业期的技术人员 二、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股权奖励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未落实 科研院校科技成果转化中股权奖励的税收政策由于相关配套政策未落实到位,导致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无法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一旦与相关规定不匹配,很容易形成“空中楼阁〞,看上去很美好,却只能远观,无法登临这种“空中楼阁〞式的政策不但不能鼓励科技人员,反而伤害了他们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未能及时根据国家发布的相关法律进行调整 比照北京市和上海市关于落实财税字〔1999〕45号文的税收规定可知,北京市的规定由于在新的成果转化法之前出台,因此个别条款有与新的成果转化法不匹配之处而上海市的规定由于出台时间靠后,那么考虑得较为全面为了配合新的成果转化法的出台,各地方税务局可以吸取上海市的有益经验,对有关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便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个别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有限 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的由于仅规定了5年期分期缴纳个税的优惠政策,在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不能起到明显的鼓励效果,优惠力度有限 同时,因为高新技术企业往往都是高风险行业,所以其亏损甚至破产的概率比拟高,尤其是创业企业而目前的税收政策规定,取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在取得时点即产生了纳税义务,无论未来企业如何开展,只要取得了股权,就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一旦技术人员在缴纳完上述个人所得税后遭遇企业破产,那么技术人员不但享受不到股权奖励的收益,还会遭到提前缴纳个税的损失,这种情况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技术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三、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在我国创新驱动开展战略的指导下,为了实现李克强总理提出的“群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目标,在比照研究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的税收政策的根底上上,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税收优惠力度在科研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之间进行统一 相比之下,科研院校在股权奖励方面的税收政策是优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建议将税收优惠政策在科研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之间进行统一,即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奖励也按照财税45号文的规定,于股权转让或者取得分红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此减轻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的税务负担。

科研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都是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力军,从国外的经验看来,高新技术企业甚至更加具有活力因此,对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的税收优惠力度至少应该到达与其他主体类似的程度,这样才不至于伤害企业科技人才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优化科研院校享受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享受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的对象不应仅限于“正式在编人员〞随着社会的开展,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人员结构愈发趋于多样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奉献不仅来自在编人员,还包括各种工程聘用人员、实习人员甚至离退休职工税收优惠的对象应该根据相关人员与科技成果转化工程的关系来核定,按照对成果转化的奉献决定其股权奖励,在奖励的根底上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中股权奖励的税收优惠力度 无论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税后优惠,还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都局限于纳税延迟的优惠方式上这意味着,税收优惠仅仅是在纳税时间上给予了延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减免而在国外,科技成果的持有者进行转化取得的收益,一般都作为长期资本利得,享受减征甚至免征的税收优惠例如,新加坡对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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