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XX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

上传人:tang****xu3 文档编号:185892839 上传时间:2021-07-12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31.2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区XX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城区XX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城区XX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城区XX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城区XX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城区XX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区XX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城区XX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为保证XX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计划的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时间安排7月10日起,启动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发放工作,至9月底前全部完成。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一)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霍山县城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持有霍山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 证;3、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4、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 系。(二)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霍山县城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

2、; 2、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围为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 至低于低保标准的 倍;3、无住房;4、家庭成员间具有法 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三)下列收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1、工资、奖金、补贴、补助;2、退(离)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工人基本生活费、职工遗嘱生活费;3、 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4、投资和经营性收入;5、继承 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6、其他劳务收入;7、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合法私有房屋的; 2、申请 家庭成员承租单位公有房屋的;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 2年 内已转让住房的;4、待入住拆迁安

3、置房屋的。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一)城市低保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3平方米/人.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 6元/人.月.平 方米。每人每月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X补贴标准。(二)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 标准为13平方米/人.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 5元/人.月. 平方米。每人每月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X补贴标准。城市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少于3人(含3人)的,按低保证或者户口簿中载明的实际人数发放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多于 3人的,按3人发放廉租住房租赁 补贴。四、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户数XX年,霍山县城区城市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全年发放廉租住房租

4、赁补贴不低于1000户 五、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程序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程序按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 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 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 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霍山县城镇低收入家庭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经社区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衡山镇社区办负责组织重新审核,经调查异议成立 的,取消租赁补贴发放资格;异议不成立的连同公示无异议 的,予以汇

5、总登记并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 室,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衡山镇、 县民生办、民政局、监察局、公安局等部门共同会审,会审 认为符合条件的名单在政府网站、所在社区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 发放至申请人低保卡或存折中。租赁补贴发放档案由县住房 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存档备查。六、其他事项1、已经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若自愿选择按市场租金标准(即新建直管公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的,经其家庭申请,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按标准足额发放租赁补贴。2、已经享受租金减免的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若自愿选择按市场租金标准(或按新建直管公房租

6、金标准 ) 交纳租金的,经家庭申请,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也可按标 准足额发放租赁补贴。3、已经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其家庭人口只有一人的,按新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的,每月按保障面积减半发 给租赁补贴。每月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X3元/人.月.平方米。4、本年度上级下达的资金计划在完成本年底任务户数的前提下,如仍有节余的,可用于购买新建的小户型(50平方米以 内/套)安置房或商品房作为廉租住房使用。七、相关要求1、县住房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 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相关部门要按规定的程 序办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申请家庭的申请资格和补贴 发放程序等要严格依法依规办理。2、对弄虚作假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等 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后,作出取消租赁补贴发放资格决定,限 期收回已领的租赁补贴。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规定的, 受理、审核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补齐。否则,不予受理、审 批。3、在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工作人员,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