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若干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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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假设干问题分析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假设干问题分析 摘 要:食品问题一直都是人们特别关注的,“食品平安大于天也直接显示出食品对于人们平安的重要性,但近些年问题食品总是出现在人们生活中,有毒食品的流通给各位消费者不光是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更多的是带来了生命平安上的威胁,从这也能看出来我国在食品在流通环节检测上出了很多问题。在食品流通过程中,工商部门是主要的检测主体,负责许可证的发放、流通环节中的检验工作等等,但是食品流通量是比拟大的,对所有的食品都进行检验工作量是非常大的,所以进行食品抽样检验是非常适合的,但在抽样检验中也要注意一些问题以保证检验的合格率。本文分析了流通环节食

2、品抽样检验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食品;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平安 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食品抽样检验,是其监管食品质量最重要的手段,尤其是在我国?食品平安法?实施之后,工商部门就已经许可县级工商局有食品检验的权限,我国各级政府也在食品平安上投入较大大经费保障,这也让工商部门抽检的数量呈现上升的态势。食品平安法还有配套的相关法律在抽样检验中有着很多规定,但真正将诸多规定落实的过程中,工商部门在尽心食品抽样检验的时候仍然有很多问题没有得到切实地解决,这也让食品质量没有更好地保障,所以相关部门还要在食品流通环节中对抽样检验工作予以重视,让食品质量到达规定标准。 1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效力的范围

3、 从流通环节的食品抽样检查效力范围上看,这本身就是和事后处置问题相关联的,而我国相关法律标准还有工商部门的规章中并没有在这一问题上有具体的规定。从流通环节的食品监督管理方法中的事后处置规定中可以知道,食品抽检报告主要的效力就是样品代表的这个批次中所有的食品,还明确指出,要是食品有任何抽检问题出现,应及时向被检验人通知抽检结果,并让起到停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还要让其他经营者也停止销售同一批次的所有食品。从这能够看出,食品抽检结果的效力是代表了这一批次的所有食品,也才有了不能销售统一批次食品的结论,要是具体去看,这个观点的依据并不是很有说服力,对工商部门的履职问题也是很不利的。 第一,从食品质检部

4、门的规定来看,食品抽样检验是有单独标准的,要是判断出一个批次的食品不合格,那么样本的数量不同,抽取样品数量也应该是不同的。但是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抽检的时候,并不能对食品整个批次的情况有所了解,所以在进行食品抽检的时候,抽检的取样数量通常都会比厂商生产环节的抽样数量要低很多,这样的话,在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结构也不能对整个批次的食品质量负责,没有一定的说服力。第二,食品生产环节确实是食品质量的源头所在,但在食品的储存以及运输过程中也不能排除有不当的操作行为存在,这也就是在流通环节会有质量问题出现,就像油炸食品在夏季要是没有保管好,就会有氧化值超标的问题。这样一来,对食品流通环节中任何一

5、个经营者问题上导致的食品质量问题,就判定这个批次的食品全部不合格是以偏概全的表现。第三,要是食品在抽检的时候有不达标的情况,是要追查到整个食品销售渠道所有经营者的,对辖区内销售这一批次食品人员进行处分,这对于下级经销商来说,其处分依据还是有所欠缺的。 2 复检的程序问题 ?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第五章对复检作了规定。之前,工商部门对于复检工作的主要规定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方法?,二者相比拟,主要有以卜几个区别:一是申请人提出复检申请的对象不同。?商品监测方法?规定是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提出,而?条例?规定是向承当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提出。二是复检机构确实定不同。?商品监测方法?规定复检

6、工作原那么上由原承检单位承当,而?条例?那么规定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公布。三是复检申请期限不同。?商品监测方法?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巧日内提出申请,而?条例?却没有规定期限。四是复检结论的效力不同。?条例?规定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而?商品监测方法?没有这方而规定。 尽管?条例?关于复检的规定对于保证复检的公平公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一直没有明确复检机构名录,根据?条例?开展复检根木无从谈起。 3 抽检后的处置 3.1 根据抽检结果实施行政处分。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

7、:一是自由裁量幅度过大,经营额缺乏一万元的,罚款可以从二千到五万不等。二是在法律法规的适用方而,?食品平安法?和?监管方法?的规定不一致。?食品平安法?没有直接规定对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处分,只是规定了工商机关可以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如经营者拒不停止经营的,才能够适用该法第八十五条第项予以处分,实际上就基木不会形成处分了;而?监管方法?却规定可以直接予以处分。这种不一致带来的结果会大相径庭。 3.2 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线索的处理。有的工商机关在抽检发现问题后将线索通报给上游经销商或生产者所在地工商机关,看似履职了,其实没有解决问题。因为接到通报的工商机关无法直接根

8、据一纸通报或一份检验报告复印件就对经营者采取措施,更无法对生产者进行监管,最后反而造成混乱。因此,对于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工商机关只有将线索通报该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质监部门。 结束语 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平安检测本身就是比拟发杂的一项问题,这和工商部门自身的管理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管理部门没有对抽样检验工作有所重视,那么在食品检验的时候也会不会有较好的责任心,这很容易让检验信息不够准确;还有就是食品市场的基数本来就很大,这让食品检测难度也有所增加,让检测工作更加复杂化,所以工商部门还要在食品检测机制上下功夫,切实去完善检测机制,并和相关部门配合工作,标准检验人员的专业技术和能力,让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有较高的校验水品,让诸位消费者不是担忧食品平安问题,这也是我国经济开展进步的最根底保证。 参考文献 【1】解静伟.浅析提升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成效的有效机制J.中国卫生产业,2021. 【2】周长春.强化食品抽样检验推动食品平安深度监管J.硅谷,2021. 【3】张健.对抽样检验标准GB/T2828.1-2021的理解J.品牌与标准化,2021. 【4】聂芬.论抽样检验在质量管理中的重要作用J.-有色金属,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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