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解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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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宪法解释制度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浅析我国宪法解释制度 摘要:本文通过对宪法解释概念、宪法体制、宪法效力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的阐述与分析,从而认为宪法解释除了要保证宪法的稳定性特征,同时也能妥善的解决宪法中并未提及的问题,以“宪法解释”处理新问题,也是我国宪法实施的根本要求。 关键词:宪法 解释制度 效力 一、宪法解释制度的概念 宪法解释主要指的是具有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具备宪法解释的国家机关或者是宪法制定者,依据宪法的实施精神,对其中的含义、内容以及界限等举行解释和说明。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上述机关和个人的宪法解释具有宪法效力1。 宪法解释制度是环绕着宪法而实施的一种规范性法律制度。统

2、治阶级实施和制定宪法的目的在于,能够通过宪法来强化自己的统治地位。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势必会通过宪法规定而无法举行解决的问题,所以就需要具备宪法解释权的单位或个人,环绕着宪法精神和具体的事实,对宪法中的含义做出解释。 宪法解释是宪法进展的重要方式。宪法进展总共包含了三种主要的方式。第一为宪法修改,第二是宪法解释,最后一种是宪法惯例。由于实施宪法要保持它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因此宪法修改在宪法进展中的使用词素较少。而宪法惯例则需要大量的时光举行实践和证明,所以宪法解释成为了宪法进展最为重要的一种方式。 从字面意思上来说,宪法解释实际上就是对宪法中的规定举行说明。虽然这一界定定义方式明确了宪法解释是

3、一种行为和活动,但并没有对解释主体举行充分的说明,也就是说谁具有宪法的解释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任何一个人法律文本的读者都有自己对其中含义的理解,并以此来解释法律。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宪法解释的实现必须要依赖具有宪法给予其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主体环绕着宪法实施的目的与精神,对其中的规定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具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通过法律解释,可以弘扬我国的宪法精神,完善我国宪法中的不脚和漏洞,可以使宪法进展仅仅环绕着社会进展的是形势,保证宪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除此之外,通过宪法解释还可以为宪法行为的推断提供标准与根据。 二、国内外现状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展,宪法解释的重要性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

4、高度认可,因此世界各国对于宪法解释制度的构建与建设也尤为重视。现如今,世界各国的宪法解释机关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国家权利机关和立法机关作为宪法解释的主要机关,如比利时、英国和瑞士。二是由一般法院的最高法院行驶宪法解释权,目前意大利、日本等国就是这一做法。还有一种是成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宪法举行解释,目前法国采纳的就是这一做法。 (一)国内宪法解释制度的现状 我国向来以来对于宪法解释,采纳的是立法机关解释制,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建设与进展,有着一段颇为蜿蜒的经历。从1954年向来到1976年,我国宪法并没有对宪法解释权举行明确的要求,但却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2。1978年,我国宪法

5、首次明确了我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1982年我国宪法再次把宪法解释权给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之所以两部宪法都将解释权给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原因是因为后者是我国的常设机关,而全国人大则不是常设机关,在宪法解释的过程中,难以以召开人大会议的方式举行。由于人大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假如由其对宪法举行解释,就完全失去了宪法解释的意义和目的。 依据我国宪法做出的认定,宪法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所有。但在具体的实践当中,全国人大对于其所做出的解释,具有否决的权利,这一规定在学术界向来有着较大的争议。本文认为,宪法虽然并未明确全国人大的宪法解释权,但这也不能否认全国人大可以对宪法举行解释,因为其完全具备宪法

6、解释的能力,主要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依据宪法对于解释权的要求,全国人大可以对宪法举行修改或指定,那么作为制定者和修改者,它同时具有解释的权利。 2、依据宪法中的规定,在宪法实践当中,全国人大可以对实施过程举行监督,既然前者拥有监督的权利,那么监督者同样应该具有解释的权利。假如监督机关并不具备相应的解释权,那么这和宪法中的要求是相违背的。因此,它应该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样,具有宪法解释权。 3、依据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全果人大具有否决人大常委会做出的不合理的宪法解释。对于实际而言,一旦全国人大推翻了前者对于宪法中的某项解释,那么必须做出新的解释。 4、众所周知,我国采取的是民主集中制的人

7、民代表大会制度,该项制度的实施首先明确了全国人大的最高国家权利。作为最高的权利机关,这也说明了它权利的全权和最高性。依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我国人大拥有国家的一切职权。这一权利的解释中就包括了宪法解释的权利3。 从宪法解释的实践情况来说,向来以来我国宪法解释工作的开展都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不脚,这和宪法对于宪法解释权的规定过于笼统有着较大的关系。目前宪法仅在其中的67条,规定了人大常委会所拥有的宪法解释权,而在具体的实践中,应该依据什么原则、程序和方式举行解释都没有举行充分的说明。就目前的宪法解释制度来说,对于实际的工作开展也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及时对其举行完善和改进。 (二)国外宪法解释制

8、度的现状 目前国际社会普遍使用的宪法解释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美国所采取的宪法解释模式是一般法院举行解释的模式。他们的宪法解释权由美国政府所设立的专门管辖刑事、民事以及行政案件的法院举行行驶。美国之所以挑选这种模式,何其判例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在普通情况下,凡是采取这一制度的国家,他们的法院对于宪法解释的态度是消极的。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惟独遇到宪法难以解释的问题,才会对主动行使自己的解释权。 2、法国所采取的宪法解释模式是通过设立专门的解释机构举行解释。也就是说他们针对宪法的实施,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治理机构,并由这些机构专门行使宪法解释权。在20世纪初期,大部分的欧洲国家和美国的宪

9、法届时制度是一致的,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他们所引用美国的这一方式却并未取得成功。因此,包括法国在内的多个国家,依据本国的实际状况,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治理机构,负责对宪法的实施举行监督与治理,同时包括对宪法举行解释。为了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这些国家还把违宪审查权和宪法解释权给予了不同的治理机构。 3、英国所采取的宪法解释模式,主要由议会行使法律解释权。其之所以采取这种模式主要是因为,议会是宪法的编制着,因此它能够对宪法的内容作出最合理的解释,这也是提升宪法权威性的一种方式。 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它和权利制衡理论存在较大都冲突,所以也有着较多的问题和不脚。 三、宪法解释体制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

10、展,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依据自己的文化特色、经济状况、历史传统等,相继制定实施了属于自己的宪法解释体制。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主要的类型4: 第一,立法机关解释体制,主要是由最高国家权利机关或者立法机关对宪法举行解释。其中立法机关的权利行使,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种方式实现的。第一,立法机关依据自己的职责要求,对宪法中的内容作出解释;第二,由国家机关立法机关提出申请,由后者依据前者的实际需要和宪法实施中的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在西方国家当中,英国所采取的议会解释模式最受关注。其中议会有着绝对的权利和地位,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议会所举行的宪法解释实际上就是对一般法律举行解释。也就是说,议会不仅拥有解释法律

11、的权利,同时还拥有宪法的解释权。英国所采取的宪法解释模式是代议机关负责宪法解释的模式。由于立法机关对于宪法的解释比其他机关更具权威性,假如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那么将会是目前最好的一种方式。 第二种是一般法院或者是司法机关举行解释的体制。该项体制在英美法系国家最为常见。在这些国家中,宪法也被当做是一般的法律,所以法律的解释惟独一般法院举行,这也是案件审理的主要根据。这种做法是美国首次使用的,虽然美国在宪法实施之初,并未对其解释权做出明确的要求,但联邦法院在违宪审查的过程中,还是明确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 第三种则是通过设立专门的机关对宪法举行解释的体制。它主要指的是,以成立专门机构的方式,

12、对宪法实践中的争议和问题,对宪法的内容作出合理的解释,这一机构普通被郑志伟宪法委员会或者是宪法法院。在实际过程中,普通惟独遇到以下几种情况,他们才主动对宪法举行解释。第一,依据宪法要求,对特定主体的申请对法律规范性文件举行审查时,对宪法做出解释。第二,一般法院的案件审理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会将案件交给宪法法院做出最后的推断,并对宪法举行解释。第三,是浮现宪法争议时,由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对宪法中的争议部分做出解释,固然他们的解释是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 第四中是以我国为代表的最高国家权利机关所举行宪法解释的体制。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宪法要求的宪法解释权。之所以采取这种模式,主要是因为以下

13、几个方面原因:首先这个和我国的民主专政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另外一方面则是因为这种体制所具有以下几个有点:第一,我国的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利的常设机关,依据宪法的要求,具有立法权,但不会参与一般部门的立法活动,但却在宪法立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作为立法者来说,他应该完全具备解释权。第二,宪法给予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作为监督者也同样具备对宪法做出解释的权利。惟独监督和解释能够统一实施,才干保证宪法实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第三,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职责和宪法解释工作相匹配。 四、宪法解释的效力 从宪法实施的实施的具体情况来说,宪法解释是宪法进展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实际上,任何法律条文的制定,都需要以

14、合理的解释作为进展的支撑和支持。宪法同样也是如此,宪法解释不仅促进了宪法的进展,同时也让宪法的实施更加符合社会进展的要求。闻名学者拉德勃鲁赫曾经说过,法学的进展必定会经过解释、构成和体系,三个重要的阶段。按照他的思路来说,解释在法学体系构建当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在普通情况下,人们普遍认为宪法解释实际上就是依据某项原则或者是要求,从而对宪法中的内涵做出明确的说明,其目的在于能够维护宪法实施的稳定性、合理性、严肃性与正当性。从宪法的特点来说,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势必会浮现一些不同主体对于其内涵所做出的不同解释的问题,统一人们对于宪法精神的了解,及时消除宪法和社会之间的矛盾问题,也是宪法实施的根本意

15、义。通过具有权威性的宪法解释,可以加深人们对于宪法的认识,使宪法能够在社会矛盾中的应用价值得以提升。 从实际意义上来说,具有解释权的机关,对于宪法所做出的解释,能够产生什么样的效力,对于宪法的实践功能有着重要的影响。由于世界各国在宪法体制上有着较大的差别,因此在实践中所发挥出来的效力也各不相同。在实施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他们的宪法解释效力表现是法院对于宪法问题所做出的判决效率。依据司法审查的相关要求,一单浮现通过宪法条文要求浮现问题或者是疑问,法院有权利依据宪法中的规范,对相关法律是否存在违宪行为举行判决。也就是说,法院对于合宪性的判决,充分的蕴含着宪法解释的效力。而对于这种效力到底是个案效力还是普通效力,学术界对此还有着较大的争议。但假如从司法审查的理论以及实践意义上来说,假如这种解释效力针对于个案的话,那么就会把效力局限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对于其他领域并无关系。比如在美国,法院在违宪审查判决的过程中,其判决效力仅针对于案件的当事人,而被宣布违宪的法律该如何处理,均由立法机关举行决定。固然假如最高法院假如对以往所做出的宪法解释举行修改,那么久可以对以往的解释举行推翻和修改。而对于实施该模式的国家,最高法院所做出的的宪法判决是否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得不说,先例约束对于宪法解释效率会有一定的作用,但这种效率并非是法律效力,和宪法解释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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