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关于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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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的建议四川耀昇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贺义引言:四川耀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是由重庆万鼎融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红钻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红木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三家法人股东发起成立的川渝首家大型民营资产管理集团公司,其兄弟关联公司有广安市中恒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德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三年来,耀昇资产及其下属公司秉承“客观公正、合法专业”的服务理念,通过对项目的科学论证,形成系统的融资项目报告,代为起草周密而完善的合同文书,搭建起了借贷双方合作的桥梁。在此过程中,公司聘请五家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并请中国政法大学博导、教授

2、马更新作为公司的专家顾问,严格按照宪法、刑法、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公证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业务,自己坚决不设任何资金池,不吸纳资金,真正守住了法律的底线。通过耀昇资产系列公司撮合的几百个投资项目,没有出现一笔呆坏帐,没有出现一起法律纠纷,二百多名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刻苦学习,努力钻研,不断规范,逐步将耀昇资产打造成为了川渝地区乃至全国大型的规范化的资产管理集团公司。近几年来,我国各地区陆续成立了一大批第三方理财机构,此类企业的高速发展,是基于什么基础?对社会经济产生哪些影响?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引导其健康发展?应引起我们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的高度关注。因

3、此,我从二十年经济、金融与法律理论研究与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地方政府如何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如何加强管理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希望对于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有所裨益,更希望莅临公司进行考察,此当是我及耀昇人为中国民间金融规范与发展所能尽的一点绵薄之力,为此提出以下建议:一、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迅速发展利弊分析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迅速发展,必然推动民间借贷活动的大发展。针对日益活跃的民间借贷活动,社会各方面反应不一。有人认为,民间借贷活动的发展利多弊少,也有人认为弊大于利。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我们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客观分析。1、民间借贷活动应运而

4、生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快农业产业化调整进程和城市化的进程,使得民营经济迅速发展扩张。在民营企业主市场意识不断提高的同时,大多数农民已不仅仅依靠土地为生,转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生产经营,甚至形成了多个产业集群。迅速发展的民营经济向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多的需求。由于制度性的约束,正规金融机构很难对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服务。灵活、多样、快捷的民间融资藉此获得了足够的市场空间,得到了很大发展,借与贷两个方面的积极性都得到了充分发挥。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近年来银行存款利率大幅下调,使得存款人收益下降,而民间借贷不论期限长短,年利率均在1至20%,这就促成相当一部分的存款转化成

5、了放贷;二是银行贷款门槛高、手续繁杂且不灵活,很难满足民营经济发展的及时需要,个体户、民营企业处在发展初期,资金需求量比较大,向银行贷款手续比较繁杂、严密,特别是银行有贷款指标的限制,资金更多地倾向于发达城市和大型企业,使得处于西部落后地区的广大中小企业资金更加短缺,而民间借贷手续简便,资金额度可大可小,时间可长可短,所以倍受青睐,三是一些资金相对宽松的私营业主加入了放贷者的行列。据我们估算,重庆一个区县目前每年的民间借贷总量在3亿元到6亿元之间,而一个区县居民存款在30600亿元,民间借贷只占存款余额的%,因此民间借贷的容量仍然巨大。这一迅猛发展的新兴市场必然催生出另外一批市场主体,那就是借

6、贷的中介机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能较充分地利用当地的信息,也容易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障碍。因此,民间借贷中介作为民间金融机构的一种雏形,存在稳定的服务对象和市场基础。2、民间借贷中介企业的积极作用搭建借贷双方合作桥梁。民间借贷中介企业是经工商局发放营业执照而正规经营的企业,它的发展将使民间借贷逐步实现规范化、阳光化、法制化,通过创建与合作的方式,联合多方力量共同参与,搭建一个政府机构、借贷双方、担保系统、法律机构、会计机构甚至保险企业等多方合作的桥梁,不同的机构在这个链条上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履行着不同的职能,共同组成了一个健全的民间金融综合服务有机

7、体系。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极为混乱,很多非正规的中介公司严重超出经营范围(如不具备居间人职能),甚至给股东融资、给关联企业融资,这种直接吸收存款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严重地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隐藏着巨大的市场风险。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特别是金融行业市场化建设进程短暂,监管者与市场参与主体法律意识缺乏,金融知识和经验不足,法律、制度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正规的民间借贷中介公司,一定要坚守不存款也不放款的底线,不但要着力打造一个提供综合服务的第三方投融资服务平台,还要肩负起规范市场行为,运用其专业性优势教育投融资者,引导金融资源正确流向的责任。它将通过竞争

8、机制形成合理、合法的市场利率,破坏高利贷生存的土壤,降低当地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并引导有限的资金流向实业,流向国民经济亟需发展、地方经济亟待解决的领域。增加居民资产性收入。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金融理财产品不丰富、收益率低的现状下,老百姓手中多余的资金,很大一部分存在各种商业银行和信贷机构,另一部分则进入楼市、股市甚至于放高利贷。但商业银行的低利息与居高不下的通货膨胀水平相比,老百姓存在银行的钱在不断缩水,妨碍了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资金进入楼市,使楼市价格虚高,形成泡沫,这种泡沫一旦破裂,必将拖累整个国民经济;老百姓金融投资知识的缺乏,进入股市绝大多数人都在亏损,降低了居民的消费能力,国家

9、通过拉动内需来刺激经济增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高利贷不但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就是企业得到高利贷资金去发展,又有哪些正常合法的行业能得到那样高的投资回报呢?这种民间高利贷资金不但培育不出具有持续发展力的中小企业,而且只会使它们更快夭折。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通过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可为老百姓的余钱拓宽投资渠道,控制违约风险,极大地激活资金供给市场,增加居民的个人财富,既能实现藏富于民,还能拉动内需,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中国经济的风险承受能力差,金融业风险容忍度更低,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广大中小企业融资难,现有金融企业的服务产品与模式无法覆盖其需求,严

10、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以至于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仅有2.年。金融企业、地方政府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水平的高低,金融产品的丰贫,已成为了决定一个地方经济能否快速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在全国00万家中小企业中,曾得到过银行贷款的不足0%,曾经得到过政府资金补助的不足,曾经得到过风险投资的不足1%,能够“上市”融资的更不足万分之三。根据发改委统计,中国中小企业创造了6%的国内生产总值、60%的出口额、5%的税收,并提供了75%的就业机会,而与此同时,发展势头强劲的中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仅为银行资金总量的2%,绝大部份银行资金都流向了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大企业和各级政府融资平台。民间借贷中介机

11、构的发展,因其借贷方式灵活、手续简便、时间迅速、服务热情,所以很受个体工商户和小型企业主的欢迎,它们的规范与发展,将大大促进民间借贷活动的发展壮大,一定程度上弥补银行资金供给不足,缓解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尤其是较好地解决了部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难的问题,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建立健全借贷信用体系。以前的民间借贷,没有一个专业的机构来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考察、核实,出资人的资金安全几乎得不到保障。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的成立,通过专业的人员,用专业的知识,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替出资人寻找项目、把控风险、寻求担保,确保出资人的资金能够安全地收回。这个工作过程,就是融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

12、,这是对信用体系的有益补充和完善。同时,对于借款企业来说,中介公司帮其规范经营状况,建立信用体系,既外包了自己并不擅长的融资业务,专注于企业的发展,又通过获得多方的资金来源,促进企业的发展与壮大,这是一个多赢的良好格局。扩大社会就业。除了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自身为社会提供了一定量的就业机会以外,更重要的是,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起到了助推作用,私个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促进就业的主渠道。所以说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对于解决城镇下岗人员、待业人员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功不可没,不仅帮助政府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也为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3、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内部管理不规范。

13、由于目前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的行业准入、行业管理、财务制度等缺乏法律规范,处于相对混乱无序的状态。一些中介机构在缺乏制度制约的情况下,忽略自身的管理。许多中介机构对贷款单位不作严格细致的贷前调查,为放贷人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失真,提高了经营风险。这种经营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往往会导致社会问题。一旦借款人违约,不能按时或无力偿还借款,就会引起债务纠纷。由于诉讼程序复杂,有些债权人往往会借助社会黑势力通过暴力手段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讨借款,影响社会安定。容易滋生非法集资。很多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经营者,都是经营建筑及地产的,不具备相关法律、会计、金融及风险控制知识,不懂风险控制办法,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

14、扩展自己的业务空间,壮大自己的实力,于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储民间资金,做起了地下银行业务;当企业利润无法兑付到期的高额利息时,他们不得不挪用其他出资人的资金用来偿还,以稳定更多出资人,诱导更多的出资人投资,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当这种循环无法支持公司运行时,这些公司老板往往选择了挟款出逃,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难以保护。市场监管缺位,使民间借贷中介市场鱼龙混杂。目前,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由工商部门核定,但对于这类公司企业从事相关担保或中介业务,需要的资质、人员、技术等要求,国家没有规定,并且在其从业期间,缺乏有效的动态检查和跟踪措施,对其处于一种放任发展的状态。体现

15、在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方面,其收取中介费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中介行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其中介行为的事后监管等均没有规定,金融监管机构更没有任何管理权限和措施。各中介机构各自为政,一些公司缺少诚实信用,有的中介公司在借贷合同生效前先行从借款人处收取中介费,不按合同约定期限、约定数额提供借款,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有的公司在促成借贷合同订立后,收取中介费与代理放贷者先行扣息行为相混淆,不向债务人明确说明其所扣款项的用途,且不留手续,发生纠纷后,使案件处理难度加大。成为企业虚假出资的温床。目前一些特殊的行业,相关部门对其资质审批都设置一定的资金门槛。一些资金不充足的单位或个人,为了达到目的,往往借助中

16、介机构为其提供的资金,设立空壳公司;在公司设立或者变更过程中,公司股东直接委托这些中介机构以股东名义代为出资,这部分资金经会计事务所验资,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迅速从新设公司取走,这样一个空壳公司就成立了。民间借贷中介服务公司,必须具有“居间服务”职能,这样才能承担所撮合项目的连带责任,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如果把注册资金和公司资金抽走,就没有实力来承担这个连带责任。二、规范民间借贷中介行为的探索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是地方政府的基本职责,民间借贷中介作为一种市场活动,对其行为进行规范是工商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同时,肩负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与发展重任的县各级政府金融办,对民间借贷中介公司这种事关地方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的企业,也应主动积极地进行有效地监管。工商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应本着对地方经济秩序高度负责的态度,大胆探索对此类市场主体的监管方法。虽然目前针对此类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但我们可以运用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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