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目 录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工作职责 3第五章 工作机制 8第六章 考核与问责 9第七章 附则 121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安全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沧州市人民政府《沧州市消防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全区各级党委、管委会对消防安全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全区各级党委、管委会领导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本规定所称“齐抓共管”,是指全区各级党委、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共同抓好消防安全,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监管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乡镇党委、政府及其班子成员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四条 各级党委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执行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市领导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项任务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党工委会、党组会)定期听取消防安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大力支持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四)加大领导班子考核中消防安全工作的权重,把消防安全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中,把消防安全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五)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支持同级纪检监管机关严肃查处消防安全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消防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失职、渎职犯罪行为,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六)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消防安全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消防安全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消防的良好氛围第五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党委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各级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分管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党委工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安全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七条 各级管委会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职责:(一)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二)将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管委会重要工作内容,同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研究制定、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及时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点工作各级管委会要定期组织召开党工委会或消防工作会议,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检查、督促消防安全工作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考核体系,逐级分解下达消防安全考核指标,逐级签订责任书,严格考核标准,严格兑现奖惩。
四)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障能力建设,提供消防安全工作必需的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设立消防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预算,不断加强公共安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装备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的资金保障支持基层消防站建设,确保机构、人员、设施、经费到位,保障灭火防火工作的正常开展五)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级政府应当按照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协助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和指挥应急救援工作七)鼓励、支持消防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升消防安全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消防安全工作水平八)鼓励、支持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活动和各种消防文化建设活动,充分发挥消防文化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九)强化社会监督和举报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监督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第八条 各级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管委会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领导下,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切实抓好本地消防安全工作,定期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各级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对本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各级管委会班子其他成员对照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九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在管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相关工作,具体负责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等工作管委会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任消委会主任,消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消防大队,具体负责消委会日常工作第十条 各级管委会有关行业部门,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分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把消防安全工作同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对直属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对本系统、本行业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好安排、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明确责任,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辖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综合评估本地消防安全形势并及时报告属地管委会,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第十一条 各级管委会有关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部门职责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切实加强本部门及主管行业(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管委会有关行业部门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按照部门职责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各级管委会有关行业部门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支持本部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管委会其他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相关工作,支持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业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十三条 区、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本规定,结全实际制定本级党委、政府及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消防安全职责第五章 工作机制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各级党委常委会、党工委会、党组会要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分析本地消防安全形势,安排部署消防工作,切实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党委每半年、乡镇党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委会研究消防工作各级管委会对消防安全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消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分析形势,查找问题,部署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抓好工作落实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和调研制度各级党委、管委会要建立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制度各级党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带头参与消防安全检查,各级管委会有关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消防安全检查不少于2次消委会根据上级安排并结合实际,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要时段组织专项检查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每季度要分析1次消防安全形势,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查,并建立完善检查记录和工作台账各级党委、管委会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消防安全专题调研,督导消防安全重点工作,了解本地区、本行业消防安全总体情况第十六条 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园区、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切实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督促指导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社会单位,各级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实行挂牌督办第十七条 实行消防安全年度述职制度各级党委、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考核中,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述职,接受考核评议。
第十八条 实行消防安全情况通报制度各级管委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并报告同级党委、管委会,抄送组织、人力资源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考察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作为重要参考第六章 考核与问责第十九条 各级管委会和消委会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消委会提交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报告,消委会成员单位应当每年向消委会提交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报告第二十条 消委会每年要结合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对下级党委、管委会和本级党委、管委会工作部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下级党委、管委会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对未按本规定落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整改落实,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第二十一条 组织部门在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作为一项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党政领导干部参与综合性评比表彰时,组织部门应当就其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征求消防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导致火灾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应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分析原因,按照“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划分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严肃追究问责。
第二十三条 除发生火灾事故外,消防安全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一)未履行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各项工作职责的;(二)未按上级要求完成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任务的,未依法整治、关停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或者对其查处不力的;(三)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对本地、本行业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的;(四)对各类火灾事故瞒报、谎报、迟报负有直接责任或不立即组织灭火救援以及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的,对火灾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依法依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未按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