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 206—20051 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 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 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CJ/T 141城市供水二氧化硅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 CJ/T 142 城市供水锑的测定 CJ/T 143 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CJ/T 144 城市供水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CJ/T 145 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CJ/T 146 城市供水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CJ/T 147 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CJ/T 148 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 CJ/T 149 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 CJ/T 150城市供水致突变物的测定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3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3.1 城市 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3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 供用水 3.5 二次供水 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 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23.6 用户受水点 供水范围内用户的用水点,即水嘴(水龙头)4 4 供水水质要求供水水质要求4.1 城市供水水质 城市供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水中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城市供水水质检验项目4.2.1常规检验项目见表 1序 号项目限值1微 生 物 学 指 标细菌总数≤80 CFU/mL总 大 肠 菌 群每 100 mL 水样中不得检出耐 热 大 肠 菌群每 100 mL 水样中不得检出余氯(加氯 消 毒 时 测 定)与水接触 30 min 后出厂游离氯≥O.3 mg/L; 或与水接触 120 min 后出水总氯≥O.5 mg/L;臭和味无异臭异味,用户可接受浑浊度1NTU(特殊情≤3NTU)①。
肉眼可见 物无氯化物250 mg/L表 1 续序 号项目限值铝0.2 mg/L铜1 mg/L总硬度(以 CaCO计)450 mg/L铁0.3 mg/L锰0.1 mg/LpH6.5~8.5硫酸盐250 mg/L溶解性总 固体1000 mg/L锌1.0 mg/L挥发酚(以 苯酚计)0.002 mg/L3阴离子合 成洗涤剂0.3 mg/L耗氧量 (CODMn,以 02计)3 mg/L(特殊情况≤5 mg/L)①毒理 学指 标砷0.01 mg/L镉0.003 mg/L铬(六价)0.05 mg/L氰化物0.05 mg/L氟化物1.0 mg/L铅0.01 mg/L汞0.001 mg/L硝酸盐(以 N 计)10 mg/L(特殊情况≤20 mg/L)硒0.01 mg/L四氯化碳0.002 mg/L三氯甲烷0.06 mg/L敌敌畏(包 括敌百虫)0.001 mg/L林丹0.002 mg/L滴滴涕0.001 mg/L丙烯酰胺 (使用聚丙 烯酰胺时 测定)0.0005 mg/L表 1 续序 号项目限值3亚氯酸盐 (使用 ClO2 时测定)0.7 mg/L溴酸盐(使 用 0时测 定)0.01 mg/L甲醛(使用 o。
时测定)0.9 mg/L4放射 性指 标总a放射性0.1 Bq/L总p放射性1.0 Bq/L4注:①特殊情况为水源水质和净水技术限制等 ②特殊情况指水源水质超过Ⅲ类即耗氧量>6 mg/L ③特殊情况为水源限制,如采取下水等4.2.2 非常规检验项目见表 2 表 2 城市供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序 号项目限值1微生 物 学指 标粪型链球菌群每 100 mL 水样不得 检出蓝氏贾第鞭毛虫 (Giardia lamblio)<1 个/10 L①隐孢子虫 (Cryptosporidium)<1 个/10 L②2感官 性状 和一 般化 学指 标氨氮0.5 mg/L硫化物0.02 mg/L钠200 mg/L银0.05 mg/L3毒理 学指 标锑0.005 mg/L钡0.7 mg/L铍0.002 mg/L硼0.5 mg/L镍0.02 mg/L钼0.07 mg/L铊0.0001 mg/L表 2 续序 号项目限值毒理 学指 标苯0.01 mg/L甲苯0.7 mg/L乙苯0.3 mg/L二甲苯0.5 mg/L苯乙烯0.02 mg/L1、2 一二氯乙烷0.005 mg/L三氯乙烯0.005 mg/L四氯乙烯0.005 mg/L1,2-二氯乙烯0.05 mg/L1,1-二氯乙烯0.007 mg/L三卤甲烷(总量)0.1 mg/L⑤氯酚(总量)0.010 mg/L⑥5毒理 学指 标2,4,6-三氯酚0.010 mg/LTOC无异常变化(试行)五氯酚0.009 mg/L乐果0.02 mg/L甲基对硫磷0.01 mg/L对硫磷0.003 mg/L甲胺磷0.001 mg/L(暂 定)2,4 一滴0.03 mg/L溴氰菊酯O.02 mg/L二氯甲烷O.005 mg/ L.,1,1,1 一三氯乙烷O.20 mg/L1,l,2 一三氯乙烷O.005 mg/L氯乙烯O.005 mg/ I。
.一氯苯O.3 mg/L1,2 一二氯苯1.O mg/L1,4 一二氯苯O075 mg/L三氯苯(总量)‘O.02 mg/L⑦多环芳烃(总量)O002 mg/L⑧苯并[a]芘iO.OOO01 mg/L二(2 一乙基已基)邻苯二甲酸酯0.08 mg/L环氧氯丙烷O.OOO 4 mg/L微囊藻毒素-LRO.00 1 mg/L③卤乙酸(总量)O.06 mg/L④⑨莠去津(阿特拉津)O.002 mg/L六氯苯OOO 1 mg/L六氯苯OOO 1 mg/L六氯苯OOO 1 mg/L表 2 续序 号项目限值注:①、②、③、④从 2006 年 6 月起检验⑤三卤甲烷(总量)包括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 甲烷⑥氯酚(总量)包括 2 一氯酚、2,4 一二氯酚、2,4,6 一三氯酚三个消 毒副产物,不含农药五氯酚⑦三氯苯(总量)包括 1,2,4 一三氯苯、1,2,3 一三氯苯、1,3,5 一三氯苯⑧多环芳烃(总量)包括苯并[a]芘、苯并[g,h,i]茈、苯并[b]荧蒽、苯 并[k]荧葸、荧葸、茚并[1,2,3-c,d]芘65 5 水源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51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 GB 3 8 3 8 的要求。
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出源时,应符合 GB/T 1 4 84 8 的要求2水源水质的放射性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3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时,不宜作为供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水源水质超标项目 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应达到本标准的要求6 6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检验和监测6.1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 GB 5 7 5 0、CJ/T 1 4 1~CJ/T 1 5 0 等标准执行未列入上述检验 方法标准的项目检验,可采用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应进行适用性检验2地表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 GB 3 83 8 有关规定执行3地下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 GB/T 1 4 84 8 有关规定执行4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 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必要时应抽样检验用户受 水 6.5自建设施供水和兰次供水单位应按本标准要求做水质检验若限于条件,也可将部分项目委托 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检验6 采样点的选择 采样点的设置要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 管网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
供水人 13 在 2 0 以下,1 00 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 6.7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见表 3表 3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水样类别检验项目检验频率水源 水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 可见物、 CODMn、 氨氮、 细菌 总 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 群每日不少于一次GB 3838 中有关水质检验基本 项目和补充项目共 29 项每月不少于一次出厂水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 可见物、余氯、细菌总数、总 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CODMn每日不少于一次表 1 全部项目, 表 2 中可能含 有的有害物质每月不少于一次表 2 全部项目以地表水为水源:每半年 检测一次 以地下水为水源:每一年 检测一次7管网水浑浊度、 色度、 臭和味、 余氯、 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CODMn管网末梢点)每月不少于两次管网末梢 水表 1 全部项目, 表 2 中可能含 有的有害物质每月不少于一次注:当检验结果超出表 1、表 2 中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 检测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 康造成危害6.8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要求见表 4 表 4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水样检验项目 出厂水或管网水综合出厂水管网水表 1 项目表 2 项目合格率,%9595959595注:1。
综合合格率为:表 1 中 42 个检验项目的加权平均合格率出厂水检验项目合格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CODMn共 9 项的合格率 3.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CODMn(管网末梢点)共 7 项 的合格率 4.综合合格率按加权平均进行统计 计算公式:⑴%100177427%项后的综合合格率项扣除项各单项合格率之和管网水综合合格率⑵%100(%)7单项检验总次数单项检验合格次数项各单项合格率管网水⑶%1003535)(%)35(742水点数各该厂供水区分布的取数各水厂出厂水的检验次次数项加权后的总检验合格项项后的综合合格率项扣除7 7. .水质安全规范水质安全规范7.1供水水源地必须依法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 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7.2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依据有关标准,对饮用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和评 价,建立水源水质资料库 7.3当供水水质出现异常和污染物质超过有关标准时,要加强水质监测频率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
7.4 水厂、输配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对供水水质的要求和水质检验的规 定,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建立相应的生产、水质检验和管理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 7. 5 当城市供水水源水质或供水设施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 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当发生不明原因的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供水企业除立即 采取应急措施外,应立即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7.6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