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装饰装修损失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篇一:关于租房装修中的附合问题 关于租房装修中的附合问题一、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 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已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 1 、 合同无效时:1)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 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2)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 担现值损失 2 、合同有效时: (期满、解约) 1 )未形成 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 恢复原状 2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没有约定—— 合同期满时: 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 不予支持 3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没有约定—— 合同解除时:a.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 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b.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 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 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c.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 除:按照过错比例分担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d.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 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问题:1. 期内残余价值应当怎样计算较为合理2.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怎样处理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 修物?框架图:未经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损失3、造成损害,恢复原状1、同意利用:折价合同无效经同意 2 、不同意利用:按过错比例分担现值损失1、出租人同意利用:折价利用未形成附合 2、出租人不同意利用 : 拆除 形成符合承租人无权要求费用补偿、出租人违约:承租人有 权主张期内残值补偿 2、承租人违约:承租人无 权主张期内残值补偿(出 租人同意利用,适当补偿)、双方违约:过错比例分担4、不可归责 : 公平原则分担 篇二:不定期租赁合同 篇一:不定期租赁合同相关法条 不定期租赁合同相关法条 一.《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 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 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 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 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 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 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 通知承租人二.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五条》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 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 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 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 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 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 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 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 偿三.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 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篇二:什么是不 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XX-08-17 沃华律师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 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合同是否有固定期限为标准,可 以将租赁合同划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所谓 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期限;不定期合同的产 生有三种情形 :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二、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 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三、租赁期间届 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 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区分意义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不定期租赁中,除非双方当事 人另有约定,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 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 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 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 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篇三: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限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限制 某甲租用某乙的两间店面作为酒楼,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XX年6月16日,乙书面通知甲,要求甲在 6月19日前 搬离所租房屋另用同月 18 日,乙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 同,将甲租用的房屋出卖给丙甲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 230条规定,出租人 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乙与丙签订买卖合 同时,甲与乙仍然存在租赁关系遂起诉要求在同等条件下 享有该两间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本案的焦点在于,乙和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甲乙之 间是否就出卖的房屋仍然存在租赁关系一种意见认为,根据 我国《合同法》 94 条和 96 条的规定,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 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解除。
乙于 XX年6月 16 日将书面通知送达甲,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故双方的 租赁关系在 6 月 16日即已经解除乙与丙在 18日签订买卖 合同时, 已经与甲没有租赁关系, 甲不能够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 232 条的规定,出 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 乙通知甲解除合同的期限不合理,且其在通知中明确要求甲 6月 19日前搬出,双方的合同应当到 6 月 19日解除因此 甲享有优先权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于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效力, 我国《合同法》 第 94条和 96条分别作出了规定 94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 法律规定 的其他情形96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 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于何为“法律规定的其他 情形”《合同法》第 232 条所规定的情形应当属于此列该 条规定 :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 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结合上述的几条规定可以确定,在不 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并非其通知 到达承租人后合同即解除,至少有两个方面的限制: 1、必须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 、应当根据通知所载具体 内容确定租赁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 对于第 1 个方面的限制, 《合同法》第 232 条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只是没有具体到 什么期限为合理的期限而已,这当中就存在法官自由裁量的 问题就上述的案件来说,乙要求开酒楼的甲 3 日内搬出所 租赁的房屋,似乎不是一个合同的期限同时,乙通知甲, 要求甲在 6 月 19 日前搬出所承租的房屋,应当视为乙同意 甲租赁使用该房屋至 6 月 19 日虽然乙的通知具有明确的 要求与甲终止租赁关系的意思表示,但不能就此依据合同法 第 96 条的规定,认为乙将具有终止与甲租赁关系意思表示 的通知送达甲后,双方的租赁关系即行终止,而应当根据乙 通知的内容确定租赁关系最终的终止时间我们不能干涉和 否认出租人要求终止租赁关系具体时间的意思表示因而可 以得出上面的第 2 点限制,即应当根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确 定双方租赁关系终止的具体时间同样,在其他符合条件的 单方解除合同中,也应当以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内容确定合 同的解除时间。
比如,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 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向其 发出通知,再次要求未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一个月内履行义 务,否则合同解除到期后迟延履行方仍未履行,我们确定 合同解除的时间是权利人发出通知之日还是发出通知之日 后的一个月笔者认为应当是发出通知之日后的一个月由此, 我们是否可以对《合同法》第 96 条进行调整,即“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 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 方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对方时发生法律效力对方有异 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否则就否定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等具体事 项意思自治的合同权利房屋出租人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吗一般而言,在房屋租赁中,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有固定 期限的,那么出租人是否有权提前收回房屋?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 规定,出租人就必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不同 意,出租人就只好继续履行合同了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擅自转租、 转借、转让租赁的房屋;擅自破坏租赁的房屋、改变结构、 改变用途,或者拖欠房租达 6 个月之久,出租人就可以提前 收回房屋,终止合同。
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注意的内容:(1)租赁期限、租金支付及计算方式;(2)租赁期限内房屋的维修及费用由谁承担;(3)物业管理费用的承担;(4)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问题;(5)是否可以转租;(6)租赁登记的办理;(7)业主有关物业管理权方面的授权;( 8)根据物业使用人承租物业的用途不同而应注意的 事项租赁合同之解除权归纳:租赁合同之解除权(1)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合同法 219 条)(2)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 司法解释第 7 条 )(3) 责任转租 (合同法 224 条,司法解释第 14条)(4) 未付或延付租金 (合同法 227 条)(5) 不定期租赁之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