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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朝代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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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朝代司法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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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审判复核监督其它西 周大司寇 小司寇 司刑 司刺 掌囚 掌戮”””秦汉廷尉:中央司法审判御史大夫:行政监察法律监督南 北 朝北齐:大理寺(大理寺卿、 少卿)曹魏社律博士,教授法律培养官吏后各朝 成为廷尉下属咨询机构尚书台(晋)权利扩大,廷尉减少唐 朝大理寺——中大司寇审判:① 审京师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 案件;② 可重审刑部移交的地方死刑 正卿、少卿(正、丞、司直)刑部一一司法行政:① 复核大理寺徒、流案件;② 复核州县徒以上案件;③ 受理在押人申诉尚书、侍郎御史台 行政监察:① 监督以上二部;② 纠察弹劾百官违法之事;③ 参与申理重案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台院、殿宋 朝大理寺——司法审判大权刑部一一政令、复核全国死刑案 件御史台察院)审刑院:院事、祥译官(曾替大理寺、刑部,神宗撤销) 临时机构:制勘院推勘院元刑部:司法行政与审判(代替大理寺)中央 御史台(中台),它与中 书省互不隶属,地位相同,官阶 一致,均为一品地方 两个行御史台(行台)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江 南(南台)责监临东南诸省陕 西(西台)负责监临陕西诸道大宗正府:可审判蒙古王公贵族宣政院::掌管宗教、僧侣,最高宗教审判机 关。

有时在江南社行宣政院,路,府,洲, 设僧录司,管理各地僧侣诉讼在中台和行台之下,分二十二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司明刑部受天下刑名(下设13清吏 司)大理寺驳正(复核机关)都察院纠察(设监狱关押皇帝直 接父办的案犯)清 朝刑部“刑名总汇”十七省清吏司(掌管各省审 判)督捕司(追捕逃犯)、秋审处、修订法律馆大理寺:负责案件“复核”的慎 刑机构,复核死刑案,平反冤假 错案,可对刑部封驳都察院:监察机关理潘院设理刑司:少数民族事务 步军统领衙门(京师地区满族案件)内务府 慎刑司:一般旗人犯非(徒取送刑部)宗人 府:宗室贵族犯罪司法制度诉讼制度审判制度其它夏 商天罚神判监狱:圜土 夏台、钧台(中央监狱)监狱:圜土、囹圄,羑里西 周狱(刑事)一断狱一钧金; 讼(民事)一听讼一束矢 两造:诉讼当事人; 齐U:记述诉讼请求的诉状 起诉要交诉讼费 五听:刑讯方法辞听-言语表达色听-面部表情气听-呼吸 耳听-听觉 目听-眼神秦起诉:告诉、自首、纠举告发 公室告:公诉,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予及臣妾诬告反坐,鼓励纠举自首讯狱:讯问被告; 治狱:庭审案件; 爰书:调查或勘验笔录; 封守:查封财产 不直:故意加重减轻刑罚 纵囚:有罪不判失刑:处罚不当、失其轻重 乞鞠:嫌疑人不服,要求再审; 读鞠:向被告宣读汉举劾:公诉告诉:自诉严禁:①越诉②卑幼告尊长 ③诬告复传:再审 鞫狱:对被告丫 读鞫:宣读判】乞鞫:上诉(3 辞服:被告的 录囚:复核审《春秋》决狱| 据《春秋》"论 秋冬行刑p394的审讯央个月内)口供'录、监督检察p394心定罪":南 北 朝登闻鼓直诉:西晋、北魏、南朝 f清朝死刑复奏:曹? 刑讯制度化之法鞭笞后罚 南梁一“测罚' 重伽、大杖(:魏明帝;南朝宋武帝;北魏太武帝:测立j站(南北魏)唐 朝告诉限制:① 限制越级告诉(县洲至中央)② 限制直诉(例外:邀车驾、登 闻鼓)、③ 限制卑幼告尊长三司推事:重大疑难案件由以上三部门长官会冋审判;地方大案派“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回避制度“推换制”凡主审官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 或师生关系,或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以及此前有仇嫌者,皆 应换推。

此外,同署连判官员如属大功以上亲属,也应回避死刑复奏:3复奏,唐太宗京城改为5复奏法官责任制度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规定,对于皇上针对一时一事所发布的敕令,如果没有经过立法程 序上升为“永格”者,不得引用以为“后比”如果任意引用而至断保辜制度: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 限,期限届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 定加害人的刑事责任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即米取反坐原则;属 过失,以过失出入人非论,即减故意者二等至五等处罚职连署制度,要求有关官员共冋审案判决,共冋承担错判的责任, 以利于互相监督,避免错判大理寺卿、少卿、丞、府、史等均在 同职连署范围内,若因公错判案件,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 则逐级降等处罚;因私错判,其他人也有失察之责宋务限法:为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 行,民诉受理期限为10.1-2.01 若已经受理,延长至3月底《名公书判清明集》宋代所谓 “明公”所作的诉讼判词和官府 公文分类汇编,大部分为民事诉 讼判词鞫献分司制:审“鞫司”(又称推司~狱司)判“献司”(又称法司) 分离翻异别推:翻供后换法官(别推)或换部门(别移)重审,不得过 三次《洗冤集录》湖南提点刑狱司(州县以上)宋慈,世界第一步法医 学著作明 朝会审制度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圆审)六部尚书+通政使司通政使、督察院左督御史、大理寺卿, 判决须报皇帝批准热朝审 三法司+决的在会审囚人的会官申理(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 大审:(明独有)皇帝委派宦官一员+ 法司共审,每五年举行一 次厂卫制度(05年真题)厂:太监组成,东厂、西厂、内行厂卫:皇帝亲军12卫中的锦衣卫。

锦衣卫: 下设南北镇抚司中,北镇抚司专管诏狱又称 锦衣卫狱,负责皇帝出入仪仗和警卫事宜, 后以兵兼型,有缉捕,刑狱之权职权:①侦察缉捕;②监督审判;③法外施 开U,凌驾司法机关 —性质:并非国家司法机关,而是皇帝纵容下, 大宦官操纵,迫害异己,制造白色恐怖的工 具结果:明朝厂卫制度是封建君主专制极端发 展,统治阶级滥用权力的的结果,它完全破 坏了封建社会的正常法治,加速了明朝的灭 亡申明亭:设于州县,张贴榜文;受理民事 纠清 朝严禁越诉卑幼不得告尊长,不得赴官陈 控,狱中犯人不得告举他事审判回避 审判审结机关:①笞杖:州县;②徒刑:督抚;③流刑、充军:刑部;④死刑:三法司,皇帝勾决才能执行 京师案件:刑部受理,奏请皇帝,三法司拟核 民事案件洲县或者同级机关自行审理,无需逐级转审 秋审制度:(09年真题)对象:全国的监后案件,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性质:死刑俯身制度,视为国家大典,专门有《秋审条款》 渊源:汗,唐秋冬行刑,直接渊源是明朝的朝审 官员:九卿,詹事,科道,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 地点时间:天安门金水桥8月 意义:清朝刑事审判制度完备的标志体现了国家对死刑案件的审 慎和宽仁态度,是中央对地方政府审判监督的重要手段,体现了皇 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和加强,同时也有助于法律适用和纠正冤假错案。

处理:1) 情实:执行死刑;2) 缓绝:情实危害不大,下年秋审;3) 可矜:情实但情有可原,免死减等发落:4) 可疑:驳回原省再审5) 留养承祀:情实,罪名恰当,但为独子祖父母,父母无人奉养, 或符合“孀妇独子”皇帝批准,改判重杖一顿,枷号示众3月黄埔背影法制史表——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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