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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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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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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河口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河口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00427(颁布时间)19900701(实施时间)河口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 年 3 月 14 日河口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0 年 4 月 27 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第六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和工人队伍建设第八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河口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是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辖区内瑶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苗族、壮族、彝族、傣族、布依族等民族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河口镇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繁荣、文化发达、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抓好粮食生产,充分发挥热区自然优势和边境口岸优势,开展多种经营,实行农业、工业、商业、运输业综合发展的方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自治县内的土地、森林、草场、矿藏、河流、滩涂和风景名胜等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平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靠科学技术,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商品经济,逐步改善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对全县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革命传统教育、进行民主与法制教育和民族政策的教育。

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爱祖国,爱民族,勤劳勇敢,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自觉改革妨害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间的合作和经济、文化交流;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要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贡献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涉婚姻家庭、干预国家行政、司法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边防工作的领导,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加强国防教育,重视民兵建设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加强团结,公正廉洁,严守法纪,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面向基层,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和以权谋私第十三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瑶族成员所占的比例应略高于其人口所占比例,应有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组成,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逐步做到瑶族人员所占的比例高于其人口所占的比例自治县的县长由瑶族公民担任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至少应配备一名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工作人员中,应尽量配备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第十七条 自治县在除瑶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乡长由民族乡的主体民族公民担任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通用的汉语言文字或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配备有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文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从实际出发,自主地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份,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粮食生产,积极发展热带、亚热带经济作物和经济林木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贫困地区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帮助他们发展生产,使其尽快富裕起来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发展农业中,增加投入,改善生产条件,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保证粮食稳定增产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统一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农村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承包地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承包地和自留地非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用地,对放弃经营造成荒废的,征收荒芜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自治县内任何单位因建设或发展生产需征用的土地,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按批准权限报批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坚持以法治林,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重点加强对大围山自然保护区、热带雨林、国防林带、水源林、珍贵林木的管理,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保护生态平衡自治县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多种经营形式,谁投资,谁受益。

责任山由承包者长期经营,居民在自留山、房前屋后或经批准在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机关、企事业单位造林,谁造归谁所有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扶持以私养为主的畜牧业,保护草场,实行科学饲养,逐步改变野牧方式,建立健全技术指导,良种繁育,疫病防治,饲料加工,产品运销等服务体系,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充分利用水面资源,发展养殖业,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禁止毒鱼、炸鱼、电鱼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工业生产以加工业为重点,同时发展水电、采矿、建材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加强路政管理在国家扶持下,实行民办公助、民工建勤的办法,加强乡村公路和山区驿道的建设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自治县内的自然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设备,开发资源,兴办企业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乡镇企业执行积极扶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并在税收、信贷、物资上给予照顾,在技术指导、经营管理和产品运销上给予帮助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内依法兴办企业、开发资源。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内兴办企业、开发资源的时候,应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照顾自治县的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尊重自治县的自治权,接受自治县自治机关的监督自治县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非经自治机关同意,不得改变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国营农场的工作,国营农场要充分发挥试验和示范作用,正确处理好场群关系,帮助地方发展多种经营,开展技术培训,推动技术进步,促进民族团结,为自治县经济、文化建设多作贡献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破坏生态平衡,污染环境,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设施,有关单位要作出计划,限期治理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商业实行国家、集体、个体并存,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的商品流通体制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应合理设置商业网点,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和平衡供求的作用自治县的国营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帮助下,发展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开展边民互市,发展边境贸易,并重视边境集镇建设和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出口创汇产品,外贸出口创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优待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自治县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自主地安排财政收支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支出项目,享受国家对边疆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国家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民族补助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不得用以顶替自治县的正常的预算收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遇有重大灾害或政策性减收增支,通过调整预算仍不能自求平衡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财政收入增长的同时,逐步增加教育投资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各项投资效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应追究责任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审计机关在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以发展教育和科学技术为重点,自主地规划、管理和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档案、卫生、体育等事业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地决定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及招生办法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基础教育,普及初等教育,重视中等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并创造条件,分阶段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加强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在农村采用汉文或民族文字逐步扫除青壮年文盲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思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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