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质量考核奖惩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督察,降低物质消耗,提高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维护用户及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工业产品质 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企业质量考核,是指工业企业产品质量 考核和质量管理工作考核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工业企业产品质量考核,运用于本省境内的 全民、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私营工业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独 资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适用于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计划的工 业企业,省级先进、出口创汇、产品创优和获省以上质量管理奖的工 业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工业企业第四条实行企业质量考核,是贯彻质量第一方针、建立以提高 产品质量为中心的经济责任制的重要措施企业质量考核应与企业、 职工的荣誉和物质利益挂钩,使考核指标在工资、奖金分配上具有否 决权第五条企业产品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一) 产品质量指标;(二) 优质产品产值率;(三) 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四)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五) 省以上优质产品复查合格率;(六)出口产品商检合格率第六条 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一) 质量意识及质量目标;(二) 质量保证体系;(三) 标准、计量、检测及教育等基础管理工作;(四) 规章制度和质量否决权的实施。
第七条 企业产品质量考核的依据和程序:(一) 产品质量指标应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产品分类,分别 选用优等品率、一等品率、一次交验合格率、人库一等品率、漏验率、 废品率及卫生、安全指标等,由企业主管部门下达计划,并进行考核二) 优质产品产值率和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应按统计部门的有 关规定,由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进行考核三)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报 告,由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 部门进行考核四) 省以上优质产品复查合格率,由省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按照国家、省制定的关于优质产品评选的有关规定组织复查检验,由 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进 行考核五) 出口产品商检合格率应按国家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和省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由商检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第八条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据和程序:(一)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企业、省级先进企业、出口创汇企业 和产品创优企业,应按省计划经济委员会下发的【XX省推行全面质 量管理达标验收细则】的规定,由市(地)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委 员会)会同省直归口部门组织考核验收。
依据验收结果,由市(地) 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进行考核二) 申请国家和省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制定 的质量管理奖企业验收的有关规定,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组织考核 已获国家、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由省归口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并组织考核已获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由市(地)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组织考核三) 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生产许 可证产品验收的有关规定,由省许可证办公室、省归口部门和市(地) 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依据验 收结果,由市(地)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进行考核四)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应按行业和劳动人事部门的有 关规定上报,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第九条 企业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质量指标计 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在考核时,对考核的内容应如实上报综合管 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建立考核体系,依照程序,严格手续,切实摘好 考核工作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第十条凡获省以上优质产品奖的产品,按原省经济委员会等部 门制定的【优质工业产品实行优质优价的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 优价,不能实行优价的,可按【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改革进一步 增强国营工业企业活力的假设干规定】办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对 获奖企业及有关人员的奖励,按原省经济委员会等部门下发的【XX 省争创优质产品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一条 对获省以上质量管理奖的企业,按【XX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改革进一步增强国营工业企业活力的假设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十二条获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的奖励,按国家【合理化建 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对在提高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及考核工作中作出突出 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企业或单位可根据情况给 予物质奖励第十四条完成上级下达的质量指标,国家或省监督抽查产品合 格,本年度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达标的企业及其 负责人,方有资格参加省级先进企业、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第十五条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企业对责任部门和职工的质量 指标考核,在工资、奖金分配上均实行质量否决权第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令 其限期对该产品的生产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发厂长(经理)和有关 责任人员的奖金情节严重的,停发企业奖金(含实行工资总额同经 济效益挂钩企业的新增效益工资,下同),扣发厂长和有关责任人员 20%的工资对国家或省级当年内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应责令其停产 整顿,整顿期间停发全部奖金,扣发厂长(经理)和有关责任人员 30%的工资;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可按有关规定撤销厂长(经理)等主 要负责人的职务,职工按80%发放工资,直至整顿验收合格;采取上 述措施后仍无效或不具备生产该产品条件的企业,应责令其停产或转 产,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复查低于质量标准的,企 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产整顿整顿期间停发企业奖金,扣发厂长(经 理)及有关责任人员10%〜30%的工资;经整顿无效者注销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应区别情况,补办许 可证或责令其停产;因企业原因拖延不办或不具备生产条件而强行生 产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企业相当 于已生产无证产品价值的15%〜20%的罚款第十八条省以上优质产品复查达不到优质产品标准的,企业主 管部门应令其限期进行整顿整顿期间暂停使用优质产品标志,停发 厂长(经理)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奖金经整顿仍达不到规定要求时, 取消优质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无客观原因被吊销国家优质产品证书的,对厂长(经理)及有关 责任人员除按上述处罚外,金质奖产品加罚款一万元,银质奖产品加 罚款八千元,从其工资或奖金中扣减第十九条出口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除商检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 处罚外,企业主管部门可扣罚企业年度奖金总额的20% ,并对企业限期整顿整顿期间,扣罚厂长(经理)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奖金第二十条获省级先进的企业,产品质量复查低于省级质量考核 标准的,企业主管部门应令其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发厂长(经理) 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奖金。
经整顿无效者撤销先进企业称号,取消优惠 待遇并通报批评第二^一条获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复查达不到标准的,由省 归口部门或市(地)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扣罚企业相当于 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工资总额的奖金,扣罚厂长(经理)及有关责任人 员的全年奖金;企业不得享受3%的工资晋级奖励获省、部质量管理 奖的企业复查达不到标准的,扣罚企业相当于半个月至一个月工资的 奖金,扣罚厂长(经理)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全年奖金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在质量考核中瞒报、谎报考核内容的,由企 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厂长(经理)加重处罚对有关部门在质 量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可视情节扣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 责任人员当月10%〜30%的工资,并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 按考核内容几项罚款同时发生时,以处罚最重的为 主所罚款项专户储存,用于企业有关质量奖励的专用资金第二十四条 军用产品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省境内的 企业,不适用本规定铁路、交通、邮电、施工、商业及服务行业的 质量考核及奖惩,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