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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行业规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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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ID:438906280
嘉兴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行业规范公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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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行业规范公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二手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增进行业自律,维护二手车行业正常经营秩序,防止行内不正当竞争,使二手车市场向着公平、诚信、有序的良性方向发展,树立行业新形象嘉兴市二手车市场管理委员会牵头,由嘉兴市汽车商贸园投资有限公司、嘉兴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嘉兴市金盾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海宁市嘉通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海盐县永达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五家企业(单位)共同发起,根据国家四部委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本着“自愿、平等、依法”的原则制定本公约第二条 凡在嘉兴市内(包括五县两区)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的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均应遵守本公约第二章 行为公约 第三条 二手车市场和经销企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浙江省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二手车行业的经营秩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二手车市场和经销企业之间应多交流、多合作,不能以相互诽谤的形式进行竞争。

第五条 二手车市场和经销企业应当诚信经营,不能以行贿、回扣、压价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争夺客户第六条 二手车市场和经销企业应依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按二手车成交金额开具交易及服务费发票不得为逃税而恶意压低交易金额第七条 二手车市场和经销企业须按照市政府[2006]27号会议纪要的要求实行当地牌照、当地交易(未设市场的县统一到市本级交易),县(市)的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应在市本级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跨地区交易,以避免过度、恶性竞争第八条 二手车市场和经销企业对未进二手车市场的二手车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开票服务第九条 二手车市场和经销企业不得经销禁止交易的车辆,发现禁止交易车辆应立即向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第十条 二手车市场和经销企业应建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制订交易管理规则;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号码等内容;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第十一条 二手车市场和经销企业有向二手车管理委员会或行业协会(待组建)反映情况,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第三章 违约处理第十二条 凡签署本公约的二手车市场和经销企业均应缴纳保证金贰万整,由二手车市场管委会委托汽车商贸园投资公司代管。

第十三条 违反本《公约》的二手车市场和经销企业的处理,由二手车市场管委会根据违约程度给予认定,委托汽车商贸园投资公司实施第十四条 处理方式有如下几种:(一)行业内警告二)行业内通报,并向有关宣传媒体公示三)没收保证金 (四)由二手车市场管委会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取消其二手车经营资格第十五条 违反《公约》中第五至八条中的某一条款一次,将给予行业内警告;违反《公约》中第五至八条中的某一条款二次,将给予行业内通报,并向有关宣传媒体公示;违反《公约》中第五至八条中的某一条款三次,没收保证金;违反《公约》中第五至八条中的某一条款四次,由二手车市场管委会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取消其二手车经营资格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参加《公约》的二手车市场和经销企业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保证金在《公约》生效七日内到位第十七条 未参加《公约》的二手车市场和经销企业,将由二手车市场管委会进一步摸清情况,积极引导其加入本《公约》,以加强行业自律嘉兴市汽车商贸园投资有限公司(盖章)代表人:嘉兴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盖章)代表人:嘉兴市金盾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盖章)代表人:海宁市嘉通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盖章)代表人:海盐县永达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盖章)代表人:嘉善平安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盖章)代表人:嘉兴万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盖章)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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