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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建筑设计方案分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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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建筑设计方案分析样本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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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总则总则1.0.1 为提升殡仪馆建筑设计质量,发明良好殡仪活动条件,符适宜用、经济、安全、卫生等要求,制订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适用于中国城镇殡仪馆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建筑设计1.0.3 殡仪馆建筑设计应以当地丧葬习俗为前提, 并确保有平静肃穆活动空间1.0.4 殡仪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2 2 术语术语2.0.1 殡仪馆 funeral parlor提供遗体处理、火化、悼念和骨灰寄存等部分或全部殡仪服务场所2.0.2 业务区 division tor business洽谈并办理丧葬事宜区域2.0.3 殡仪区 division for funeral service进行遗体处理及举行悼念活动区域2.0.4 遗体处理 disposal of corpse葬前对遗体进行清洗、消毒、防腐、整容、整形、解剖、冷藏等处理统称2.0.5 悼念厅 mourning hall举行离别仪式或追悼会场所2.0.6 火化间 crematory house火化遗体专用房间2.0.7 骨灰寄存区 division for depositing ashes of the dead寄存骨灰并提供相关服务区域。

2.0.8 祭悼场所 plaec for mourning殡仪馆内祭悼逝者场所2.0.9 殡仪车 hearse运输遗体专用车辆3 3 选址选址3.0.1 殡仪馆选址应符合国家土地使用标准和当地总体计划要求3.0.2 设有火化间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3.0.3 殡仪馆应选交通方便,水、电供给有保障地方3.0.4 殡仪馆在选址时应留有发展余地4 4 总平面设计总平面设计4.1 总平面布局4.1.1 总平面布局依据功效分设业务区、殡仪区、火化区、骨灰寄存区、行政办公区和停车场4.1.2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以殡仪区为中心进行合理功效分区计划,做到联络方便、互不干扰2.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车辆和人员分流有序3.殡仪区和火化区相邻设置,并设廊道连通4.骨灰寄存区内宜设置祭悼场所5.行政办公用房朝向良好 6.有改扩建余地和绿化用地,绿化率不应小于357有集中处理垃圾场地8 应设置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厕所 室外公共厕所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计划和设计标准(CJJ14)要求413 殡仪馆不应少于 2 个出入通道,其中 1 个专供殡仪车通行。

414 停车场设计除宜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做好交通组织2、在停车场出入最方便地段, 应设残疾人停车车位, 并设醒目标“无障碍标志”3、内部车辆应单独设置停车场415 殡仪馆入口周围宜设馆前广场4 室外环境设计4.2.1 室外环境设计应包含公共活动场地、道路和绿化等设计4.2.2 室外环境设计宜依据用地自然条件,结合各功效区特点,对景观、植物配置及山石水面等作出综合设计4.2.3 道路设计应依据建筑布局和周围环境条件,选择方便、安全方案,并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4.2.4 各功效区均应设置醒目标志5 5 建筑设计建筑设计5.1 通常要求5.1.1 殡仪馆建筑设计应依据规模和功效,配置业务、殡仪、火化、骨灰寄存、办公和辅助用房5.1.2 各类用房应按殡仪步骤布局,做到功效明确、步骤便捷5.1.3 有供暖和中央空调房间宜集中部署5.1.4 殡仪馆建筑应有良好天然采光各用房采光标准应符合表 5.1.4 要求房间名称 窗地面积比 w/Af 房间名称 窗地面积比 w/Af骨灰寄存用房 1/6 火化间 1/7悼念厅 1/7 遗体处理用房 1/6注:Aw 为直接采光侧窗采光口面积,Af 为地板面积。

5.1.5 殡仪馆内各用房应有自然通风,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各用房地面面积 1205.1.6 遗体处理用房、火化间和骨灰寄存用房等宜分别设置竖向通风道及和其配套排风装置5.2 业务区用房5.2.1 业务区用房通常由业务、 丧葬用具销售、 挽联书写和洗手间等房间组成5.2.2 业务厅宜设置咨询、业务洽谈处、收款处和休息处,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业务厅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80?O2.业务厅内各业务洽谈处或业务洽谈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8?O3.休息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30?O4.为办公自动化预留条件5.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5.2.3 丧葬用具销售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0?O5.3 殡仪区用房5.3.1 殡仪区用房应依据殡仪馆使用要求和丧葬习俗设置,并宜包含悼念厅、音响室、休息室、遗体接收间、遗体处理用房、更衣室、殡仪车库和洗手间等5.3.2 悼念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悼念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2?O2.悼念厅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坡道3.悼念厅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5.3.3 音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O5.3.4 遗体接收间最小边长不应小于 4.0m, 其入口处应设机动车停靠平台和雨棚。

5.3.5 遗体运输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3.0m5.3.6 遗体处理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各功效用房内应设通风口2.各功效用房门宽度不应小于 1.4m,且不应设门槛3.各功效用房宜设准备间4.冷藏室应依据冷藏设备规格、冷藏量和操作空间进行设计5.消毒室、防腐室和整容室使用面积均不宜小于 18?O6.防腐室、整容室和冷藏室宜设内门相通5.3.7 殡仪馆如需单独设置解剖室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0?O5.3.8 汽车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相关要求,殡仪车库和其它车应分开设置5.4 火化区用房5.4.1 火化区用房应包含遗体停放间、火化间、火化工休息室、更衣室、配电室、风机室、工具室、骨灰整理室、取灰室和洗手间等5.4.2 火化间平面部署应按火化设备数量和规格分前后厅设计,并符合下列要求:1.前厅净宽不宜小于 8.0m2.后厅净宽不宜小于 7.0m3.火化机和侧墙净距不宜小于 1.5m4.火化间净高不应低于 7.0m5.烟道应根据火化设备要求进行设计,并应采取防水方法6.烟囱断面内壁应确保排烟通畅,并应预防产生阻滞、涡流、串烟、漏气和倒灌现象54.3 风机房使用面积应依据火化设备要求确定。

5.4.4 遗体停放间使用面积应按每具遗体占地 2.5?O 确定宜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5.4.5 骨灰整理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8?O5.5 骨灰寄存区用房5.5.1 骨灰寄存区用房应包含骨灰寄存用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和洗手间等5.5.2 骨灰寄存用房应依据骨灰寄存容量、骨灰寄存架材质及排列方法确定5.5.3 骨灰寄存架之间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2m5.5.4 骨灰寄存室净高不宜低于 3.3m5.5.5 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应设在骨灰寄存区入口处, 并为自动化办公提供条件5.5.6 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6 6 防护防护6.1 卫生防护6.1.1 殡仪区中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6.1.2 遗体处理用房、火化间和其它建筑之间应设卫生防护带,防护带内宜绿化6.1.3 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6.1.4 遗体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各用房内洗池和操作台应阻燃、耐腐蚀、易冲洗6.1.5 火化间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GB13811)中相关要求6.1.6 人化机引风机和鼓风机等应选择低噪音设备,并应设消声减振装置,风机室四壁和顶棚应作吸声处理。

6.1.7 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专用设施6.1.8 遗体处理用层、火化间内墙面、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洗6.1.9 休息室、业务办公室和悼念厅等用房室内最大许可噪声级(A 声级)应符合表 6.1.9 要求备用房内最大许可声级(dB) 表 6.1.9房间名称 许可噪声级(A 声) 房间名称 许可噪声级(A 声级)休息室 50 悼念厅 55业务办公室 506.1.10 悼念厅隔墙和楼板空气声隔声标准为: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 45dB;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 75dB6.1.11 业务厅及馆内走廊顶棚应作吸声处理顶棚吸声系数宜为 0.3-0.46.1.12 火化间许可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燃油式大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GB13801)相关要求6.2 骨灰寄存防护6.2.1 骨灰寄存防护应包含外围结构防水、隔热、室内温度控制、骨灰盒防潮、防直射光照、防尘、防虫、防鼠、防盗等6.2.2 骨灰寄存室内预防地面返潮6.2.3 骨灰寄存室屋面宜采取外排水,严禁渗漏6.2.4 骨灰寄存室地面应坚实耐磨,墙面和顶棚应表面光洁其窗扇应采取防尘和密闭方法6.2.5 骨灰寄存区中祭悼场所应设封闭废弃物堆放装置。

7 7 防火设计防火设计7.1 通常要求7.1.1 殡仪馆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7.1.2 殡仪馆建筑防火分区应依据建筑功效合理划分7.1.3 悼念用房应设消防水龙、水喉等设施7.1.4 殡仪馆内建筑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要求7.1.5 殡仪区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应按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 2 个设置,且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出 250 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最大距离不宜超出 20.0m7.1.6 悼念厅楼梯和走道疏散总宽度应分别按每百人不少于 0.65m 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宜小于 1.8m7.1.7 悼念厅疏散内门和疏散外门净宽度不应小于 1.4m, 并不应设置门槛和踏步7.1.8 室外应设消火栓灭火系统7.1.9 殡仪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要求(GB50222)相关要求7.2 骨灰寄存区7.2.1 骨灰寄存用房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储存物品类型丙类第 2 项划分7.2.2 骨灰寄存用房不得采取水灭火设施,应按规模在显著位置设气体或干粉灭火设施,并设火灾探测器。

7.2.3 骨灰寄存用房防火分区隔间最大许可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800?O;当建筑高度在 24.0m 以下时,每层不应大于 500?O;当建筑高度大于 24.0m时,每层不应大于 300?O7.2.4 骨灰寄存室和毗邻其它用房之间隔墙应为防火墙7.2.5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其中 1 个出口应直通室外7.2.6 骨灰寄存用房防火墙上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骨灰寄存室防火门应向外开启,其净宽不应小于 1.4m,且不应设置门槛7.2.7 骨灰寄存室内通道不应设置踏步7.2.8 骨灰寄存楼垂直连通条形窗不应跨越上下防火隔层,水平连通带形窗不应跨越相邻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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