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第公安部第37号令号令1999年年3月月15日施行日施行 8/17/20248/17/20241 1公安部公安部3737号令号令公安部第公安部第37号令结构号令结构8章章40条;条;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二章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第三章第三章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条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条件第四章第四章 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第五章第五章 火灾损失的核定火灾损失的核定第六章第六章 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第七章第七章 奖奖 惩惩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8/17/20248/17/20242 2公安部公安部3737号令号令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明确火灾事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明确火灾事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明确火灾事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和任务,根据故调查的职责和任务,根据故调查的职责和任务,根据故调查的职责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的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学的原则学的原则学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必要的勘查工具、交灾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必要的勘查工具、交灾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必要的勘查工具、交灾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必要的勘查工具、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及个人防护装备。
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及个人防护装备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及个人防护装备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及个人防护装备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 除除除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火灾事故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火灾事故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火灾事故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火灾事故的调查 8/17/20248/17/20243 3公安部公安部3737号令号令第二章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第六条第六条 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火灾事故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l ( (一一一一) )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l ( (二二二二) )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防机构进行;防机构进行;防机构进行;l ( (三三三三) )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8/17/20248/17/20244 4公安部公安部3737号令号令第二章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防机构予以协助防机构予以协助防机构予以协助 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公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公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公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事故进行复查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事故进行复查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事故进行复查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事故进行复查公安部消防局应当督促、检查、指导特大火灾事公安部消防局应当督促、检查、指导特大火灾事公安部消防局应当督促、检查、指导特大火灾事公安部消防局应当督促、检查、指导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故的调查工作故的调查工作故的调查工作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生群死群伤和政治、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生群死群伤和政治、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生群死群伤和政治、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生群死群伤和政治、社会影响大的火灾或认真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社会影响大的火灾或认真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社会影响大的火灾或认真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社会影响大的火灾或认真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察人员参加调查,如构成放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察人员参加调查,如构成放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察人员参加调查,如构成放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察人员参加调查,如构成放火案件的,应当移交公安刑事侦察部门立案侦察火案件的,应当移交公安刑事侦察部门立案侦察火案件的,应当移交公安刑事侦察部门立案侦察火案件的,应当移交公安刑事侦察部门立案侦察8/17/20248/17/20245 5公安部公安部3737号令号令第三章第三章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条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条件第十条第十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或者兼职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消防监督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消防监督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资格。
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资格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与所调查的火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灾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不得参加与该火灾事能影响公正调查的,不得参加与该火灾事故得调查故得调查8/17/20248/17/20246 6公安部公安部3737号令号令第四章第四章 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8/17/20248/17/20247 7公安部公安部3737号令号令第四章第四章 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成立火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成立火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成立火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邀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邀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邀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
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l l(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况;况;况;l l(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l l(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l l(四)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四)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四)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四)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取措施的建议;取措施的建议;取措施的建议;l l(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8/17/20248/17/20248 8公安部公安部3737号令号令第四章第四章 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询问工作,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地提询问工作,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地提询问工作,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地提询问工作,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地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供火灾事实的情况供火灾事实的情况供火灾事实的情况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调查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笔调查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笔调查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笔调查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调查询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调查询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调查询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调查询问人员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问人员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问人员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问人员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责任人员,可以口头传唤对不接受传唤发现的责任人员,可以口头传唤对不接受传唤发现的责任人员,可以口头传唤对不接受传唤发现的责任人员,可以口头传唤对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8/17/20248/17/20249 9公安部公安部3737号令号令第四章第四章 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火灾现场进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火灾现场进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火灾现场进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录像、照相,并及时勘查现场行录像、照相,并及时勘查现场行录像、照相,并及时勘查现场行录像、照相,并及时勘查现场现场勘查按照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和现场勘查按照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和现场勘查按照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和现场勘查按照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和专项勘查的步骤进行专项勘查的步骤进行专项勘查的步骤进行专项勘查的步骤进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现场勘查中发现的有关痕迹物证,提现场勘查中发现的有关痕迹物证,提现场勘查中发现的有关痕迹物证,提现场勘查中发现的有关痕迹物证,提取前、后应当采用录像、照相等多种形式记录,取前、后应当采用录像、照相等多种形式记录,取前、后应当采用录像、照相等多种形式记录,取前、后应当采用录像、照相等多种形式记录,并妥善保管。
提取物证时有两名以上火灾事故调并妥善保管提取物证时有两名以上火灾事故调并妥善保管提取物证时有两名以上火灾事故调并妥善保管提取物证时有两名以上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物证封装后要加查人员,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物证封装后要加查人员,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物证封装后要加查人员,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物证封装后要加盖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盖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盖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盖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证物场重要痕迹、证物场重要痕迹、证物场重要痕迹、证物8/17/20248/17/20241010公安部公安部3737号令号令第四章第四章 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火灾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如果需要进行技术火灾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如果需要进行技术火灾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如果需要进行技术火灾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如果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送交公安消防机构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其委托鉴定的,应当送交公安消防机构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其委托鉴定的,应当送交公安消防机构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其委托鉴定的,应当送交公安消防机构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部门进行。
对在火灾事故中死亡的人员,应当的专业技术部门进行对在火灾事故中死亡的人员,应当的专业技术部门进行对在火灾事故中死亡的人员,应当的专业技术部门进行对在火灾事故中死亡的人员,应当经法医进行鉴定经法医进行鉴定经法医进行鉴定经法医进行鉴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对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对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对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对复杂疑难的火灾事故可以进行模拟试验复杂疑难的火灾事故可以进行模拟试验复杂疑难的火灾事故可以进行模拟试验复杂疑难的火灾事故可以进行模拟试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现场勘查结束后,火灾事故人员应当及时制现场勘查结束后,火灾事故人员应当及时制现场勘查结束后,火灾事故人员应当及时制现场勘查结束后,火灾事故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客观反映火灾现场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客观反映火灾现场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客观反映火灾现场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客观反映火灾现场情况的记录情况的记录情况的记录。
情况的记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式样附后)式样附后)式样附后)式样附后) 《《《《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8/17/20248/17/20241111公安部公安部3737号令号令第五章第五章 火灾损失的核定火灾损失的核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火灾损失应当由受损单位或者火灾损失应当由受损单位或者个人如实统计,并由受损单位或者个人签个人如实统计,并由受损单位或者个人签字盖章后报公安消防机构。
字盖章后报公安消防机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对上报关规定及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对上报的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核定的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核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火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火灾损失核定工作,不得慌报、瞒报、虚报和损失核定工作,不得慌报、瞒报、虚报和漏报火灾损失漏报火灾损失8/17/20248/17/20241212公安部公安部3737号令号令第六章第六章 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事故责任,制作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事故责任,制作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事故责任,制作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事故责任,制作《《《《火火火火灾事故责任书灾事故责任书灾事故责任书灾事故责任书》》》》(式样附后)式样附后)式样附后)式样附后)《《《《火灾事故责任火灾事故责任火灾事故责任火灾事故责任书书书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火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火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火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火灾事故责任主要有下列四类:灾事故责任主要有下列四类:灾事故责任主要有下列四类:灾事故责任主要有下列四类:l l (一)直接责任;(一)直接责任;(一)直接责任;(一)直接责任;l l (二)间接责任;(二)间接责任;(二)间接责任;(二)间接责任;l l (三)直接领导责任;(三)直接领导责任;(三)直接领导责任;(三)直接领导责任;l l (四)领导责任;(四)领导责任;(四)领导责任;(四)领导责任;8/17/20248/17/20241313公安部公安部3737号令号令第六章第六章 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后,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做出下后,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做出下列处理:列处理: l (一)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由公安消防机构提(一)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由公安消防机构提(一)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由公安消防机构提(一)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由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l (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公(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公(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公(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安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安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安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l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17/20248/17/20241414公安部公安部3737号令号令第六章第六章 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定不服的,自收到定不服的,自收到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火灾火灾火灾事故责任书事故责任书事故责任书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请重新认定;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请重新认定;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请重新认定;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申请重新认定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申请重新认定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申请重新认定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火灾原因重火灾原因重火灾原因重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新认定决定书新认定决定书新认定决定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书书书》》》》(式样附后),分别送交申请和原认定机构式样附后),分别送交申请和原认定机构式样附后),分别送交申请和原认定机构式样附后),分别送交申请和原认定机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决定8/17/20248/17/20241515公安部公安部3737号令号令第六章第六章 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火灾事故责任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火灾事故责任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火灾事故责任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火灾事故责任的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特大火灾事故应当在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特大火灾事故应当在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特大火灾事故应当在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特大火灾事故应当在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十五日内,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写出特理意见后十五日内,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写出特理意见后十五日内,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写出特理意见后十五日内,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写出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l l ((((1 1)起火单位(个人)的基本情况;()起火单位(个人)的基本情况;()起火单位(个人)的基本情况;()起火单位(个人)的基本情况;(2 2)起火经过)起火经过)起火经过)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及扑救情况;(及扑救情况;(及扑救情况;(3 3)火灾损失;()火灾损失;()火灾损失;()火灾损失;(4 4)调查、认定火灾)调查、认定火灾)调查、认定火灾)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的情况(附原因的情况(附原因的情况(附原因的情况(附《《《《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技术鉴定书技术鉴定书技术鉴定书技术鉴定书》》》》、、、、《《《《专家鉴定意见专家鉴定意见专家鉴定意见专家鉴定意见》》》》;(;(;(;(5 5)火灾事故责任(附)火灾事故责任(附)火灾事故责任(附)火灾事故责任(附《《《《火火火火灾事故责任书灾事故责任书灾事故责任书灾事故责任书》》》》及处理意见);(及处理意见);(及处理意见);(及处理意见);(6 6)经验教训。
经验教训经验教训经验教训8/17/20248/17/20241616公安部公安部3737号令号令第七章第七章 奖奖 惩惩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对火灾事故调查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对火灾事故调查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对火灾事故调查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个人,由公安消防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个人,由公安消防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个人,由公安消防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位给予表彰奖励位给予表彰奖励位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 l (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火灾原因、(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火灾原因、(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火灾原因、(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火灾事故责任的;火灾事故责任的;火灾事故责任的;l l (二)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中有严重失(二)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中有严重失(二)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中有严重失(二)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中有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误,造成重大影响的;误,造成重大影响的;误,造成重大影响的;l l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的;受他人财务的;受他人财务的;受他人财务的;l l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8/17/20248/17/20241717公安部公安部3737号令号令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原因本规定中的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原因本规定中的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原因本规定中的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的法律文书,除执行有关本规定涉及的法律文书,除执行有关本规定涉及的法律文书,除执行有关本规定涉及的法律文书,除执行有关规定外,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执行中需要增加其规定外,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执行中需要增加其规定外,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执行中需要增加其规定外,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执行中需要增加其他文书,可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并报公安他文书,可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并报公安他文书,可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并报公安他文书,可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部消防局备案部消防局备案部消防局备案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填发法律文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填发法律文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填发法律文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填发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印章书时,应当加盖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印章书时,应当加盖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印章书时,应当加盖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印章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以前有关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与本规以前有关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与本规以前有关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与本规以前有关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规定执行定有抵触的,按照规定执行定有抵触的,按照规定执行定有抵触的,按照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解释本规定由公安部解释本规定由公安部解释本规定由公安部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17/20248/17/20241818公安部公安部3737号令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