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K02-00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呼吸类)2009-06-02 公布2009-08-01 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1总则 (1)2工作机构 (2)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木条件 (3)4许可程序 (3)4.1中请和受理 (3)4.2企业实地核查 (4)4.3产品抽样与检验 (5)4.4审定与发证 (5)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5审查要求 (6)5.1企业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呼吸类)的产晶标准及相关标准 (6)5.2企业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呼吸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7)5.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呼吸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7)5.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呼吸类)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7)6证书和标志 (14)6.1 证书 (14)6.2 标志 (15)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6)8监督检查 (16)9收费 (17)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7)11 附则 (17)附件1・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呼吸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8)附件1.2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28)附件1.3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 (30)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呼吸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呼吸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笫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 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呼吸类)的, 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収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呼吸类),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収得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呼吸类)o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呼吸类)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呼吸类)的申证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见表1)表1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1过滤式防毒面具塑料半面罩单盒、双盒橡胶半面罩橡塑半面罩塑料直接式全面罩橡胶直接式全面罩橡塑直接式全面罩塑料导管式全面罩橡胶导管式全面罩橡塑导管式全面罩塑料滤毒罐1#、 3#、 4#、 5#、 6#、 7#、 8#、IL#、 2L#、 3L#、 4L#、 7L#、 8L#金属滤毒罐犁料滤毒盒3#单盒、4#单盒、6#单盒、7#单盒3#双盒、4#双盒、6#双盒、7#双盒金属滤毒盒2长管面具塑料自吸式、送风机式、定量供气式 按需供气式、复合供气式橡胶橡塑3自给开路式压缩 空气呼吸器生产型G-G-(储气量标记)G-F-(储气量标记)X-G-(储气量标记)X-F-(储气量标记)组装型4自吸过滤式防颗粒 物呼吸器随弃式面罩KN90、 KN95、 KN100KP90、 KP95> KP100可更换式半面罩全面罩KN95、 KN100、 KP95、 KPI00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 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
2工作机构2.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呼吸类)生产 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呼吸类)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 事机构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 设在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 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 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 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路55号邮政编码:100054电 话:010-63524198, 010-63519250传 真:010-63524198, 010-63520770电子信箱:Lbzjbj@163. com联系人:杨文芬臧兰兰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暈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塑技术监督局)负责木行政区域内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呼吸类)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劳动防护 用品(呼吸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呼吸类)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工作2.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呼吸类)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1)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路55号邮政编码:100054电 话:010-63524198, 010-63520770传 真:010-63520770, 010-63524198电子信箱:wfy@LBZJBJ.com联系人:杨文芬陈倬为承担产品检验范围:(1)过滤式防毒面具;(2)长管面具;(3)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4)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2)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上海市E林路191号邮政编码:200233电 话:021-64853749, 64855322-273传 真:021-64853749电子信箱:shppelab@lbs. 51 safe. com. cn联系人:邵宝仁王桂芬承担产品检验范围:(1)过滤式防毒面具(只检面罩);(2)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有营业执照;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 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许可程序4. 1申请和受理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籽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 1. 1.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巾请书》封 面的“产品类别”、“产品名称”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呼吸类)”;“联系”填写固定电 话和移动;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二、申报产品基本情况”栏中“产品 单元”按本细则表1中“产品单元”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本细则表1中“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填写完整如:过滤式防痔面具:塑料直接式全面罩、单盒;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组装型、G-F-(储气量标记)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 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需 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 吋填写补充表格(见表2),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表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申证企业名称住所序号所属生产厂点(含车间)名称及其地址生产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申请类别备注1例:注塑车间,X市X区X街道X号过滤式防毒面具、塑料直接式 全面罩/面罩加工发证2注:1.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在企业本部的全部所属生产厂点、车间2. “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3. “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4. 1.1.2营业执照复卬件一式三份经营范圉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4.1. 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省级质暈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中请后,对巾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 自收到企业申请Z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 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Z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一式2份)报送审查 部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 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 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企业每一订单生产的 同一规格产品称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 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Z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企业实地核查4.2. 1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 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 2.2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 FI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 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 2.3审查组应当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呼吸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1.1)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 行组长负责制4.2.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 留存企业备案;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 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等)4.2.5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及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见附件1.2、附件1.3)复印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 省级许对证办公室4.2.6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 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见附件1.3)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 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8对于省级许对证办公室己受理的企业,企。